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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制种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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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制种农业保险论文

1风险

在目前的制种形式下,生产过程中有以下不利自然因素的危害,影响水稻制种产量和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播种期的低温冷害。为了满足制种的隔离条件和适宜的气候条件,制种基地一般选择在海拔200~300m的半山区,空闲田播种期较早,在3月中下旬播种,容易遭受低温冷害,烂种死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制种计划的完成。穗期的高温干旱。制种生产特别是抽穗扬花期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较严格。遂昌县8月上中旬往往会受到高温干燥不利因素的危害而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2010年是遭受高温干旱危害严重的一年,2013年旱情重演,遂昌共落实制种1206.1hm2,8月上中旬发生严重的高温干旱天气,978.5hm2制种基地受灾,减产15%~70%,其中减产30%以上的931.5hm2,占制种总面积的78%。生产中后期的台风影响。遂昌县6-8月易受台风影响,狂风暴雨,造成制种倒伏甚至冲毁,严重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

2问题

2.1缺乏理赔定损标准

目前,根据水稻制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气候灾害条件影响,对水稻制种造成的损失做出较合理的判断,尚缺乏较公正、科学的理赔标准,容易引发纠纷,且查勘定损人工成本较高。

2.2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

遂昌县理赔程序,一般是灾情发生后,农户申报县人保公司或投保单位要求勘查理赔,保险公司组织水稻专家和人保公司的勘查理赔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后初步定损,报省人保公司确定理赔。由于气象灾害一旦发生,往往受灾面积大、范围广,要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量大,从灾情发生到理赔款到户一般要耗时1个月以上。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不利于农业再生产能力的及时恢复。

2.3保险理赔覆盖面较小

按人保公司有关规定,灾害受损产量30%以上的田块才是理赔对象田,全县理赔总额不能超过水稻保费的50%,这样势必影响理赔覆盖面,不利于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2010年、2013年高温干旱危害严重,制种面积2577.8hm2,受灾面积1730.1hm2(其中绝收101.3hm2),损失制种产量98万kg,损失产值1760万元,人保公司理赔220.0hm2,理赔金额70.8万元,理赔面积和理赔金额分别只占受灾面积和损失产值的13%和4%。农保理赔覆盖面少,影响了农户自主参保的积极性。

2.4间接影响缺乏理赔标准

目前农业保险主要理赔水灾、干旱所引起的倒伏、断水、高温而造成减产的直接影响,而对于灾情发生后引发大面积病虫害等的间接影响缺乏理赔规定和标准。

3对策

3.1提高保险额度粮食生产是弱质产业

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而减产。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遂昌县政府已把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列入保险范围,保险额度2010-2012年为6000元•hm-2,2013年后为9000元•hm-2,但保险额度与普通水稻生产等同,缺乏合理性,因为杂交水稻制种的产值一般为单季稻的4~5倍,生产成本是单季稻的5~6倍,建议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保险额度应提高到普通水稻生产的3~5倍。

3.2扩大保险范围制种生产肥力投入较高

相对于普通水稻生产容易引发稻瘟病、纹枯病和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但目前制种保险仅局限于气象灾害,建议将稻瘟病、纹枯病、黑粉病和稻飞虱、二化螟等主要病虫害列入制种保险范围。

3.3科学定损标准要减少纠纷和协商

减轻政府协调的工作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灾害的科学定损、提高公信力是关键。我们认为按制种生产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损失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如苗期绝收可理赔保额的30%,分蘖期可理赔50%,孕穗期可理赔80%,穗期应理赔100%。因为前期受灾一般可以通过补播改种来弥补,后期受灾投入较大,季节延误,恢复再生产的空间较小。

3.4设立制种发展资金俗话说“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

粮食生产以种为本,杂交水稻制种产业保持稳定和发展,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制种保险是稳定种子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从农技推广基金中分设杂交水稻制种灾害补助专项资金,以扶持制种基地的巩固和发展。

3.5设立制种风险金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在某种程度上讲,助推了农资价格的上涨,影响了制种大户的积极性,引发了制种大户与承包农户间的利益矛盾,而且对农业生产促进力度不大。建议制种基地农资综合补贴改为农业风险金,用于自然灾害的生产自救补助,更有利于制种产业的发展。

作者:叶仁华尹设飞刘日华郑建初单位:遂昌县三仁乡农业推广服务中心遂昌县种子管理站遂昌县妙高街道农业推广服务中心遂昌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