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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农业保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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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农业保险探究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相比于其他商业保险,有其独特性,可以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差异很大,不能仅从商业保险的角度来理解片面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受制于自然条件,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很高,也会因自然灾害而损失惨重。在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的引入能够帮助农民分担风险,减少损失。然而,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首要目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说明商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是成本低、收益高,而农业生产往往是成本高、收益低,这种结构性矛盾使得商业保险机构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导致农业保险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当中可以看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都伴随着政府的补贴的影子。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从这个角度理解,它不是一项单纯的私人物品或者公共物品,而是性质为准公共用品。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

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可以起到稳定农业生产,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和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受《保险法》的调整,是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业务,只能适用于部分农产品的生产,不能有效覆盖其他成本高、收益低、风险高的农产品,局限性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从惠农角度出发提出的一项措施,从应然的角度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首要目标和作用,应当是保障农民权益,稳定农业生产,从而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其本质是以保险为手段的惠农政策,而非单纯的商业保险活动。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且发展过程曲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包干到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之相应的,由农民自身承担农业生产的风险刺激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1982年-1992年期间,我国的农业保险迅速发展,还总结出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专注于农民利益的保障,不以营利为首要目标,因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1992年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市场化的浪潮下,政府的影响也逐步从农业保险中减小。由于此时的农业保险以营利为首要目标,使得这种风险极高、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险种的需求迅速下降,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遇到了巨大的阻碍。进入21世界,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渐发展起来。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首次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从2004年至今,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三农”问题,其中十几次提到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2013年以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多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出现,并未像其他国家那样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被确立下来。2013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国家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由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四)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农业生产占国民经济比重高。同时美国的地理位置使得美国经常遭受飓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农业生产。为了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的收入,联邦政府率先开始农业保险的调查和研究。美国国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了作为农业法其中一个部门法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成为促进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法律。1994年通过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在前法的基础上推出,保费标准的提高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利于农民投保的规定使得参保率由该法出台的前一年的38%提高至85%,投保面积也达到了2.2亿亩,成为了防范自然灾害,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2.法国

法国农业人口众多,且经营比较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发的形成农业互助保险社以应对自然灾害的侵袭。法国政府认识到国内逐渐兴起的农业互助保险社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一自发形成的保险模式予以固定下来。1900年通过的《农业互助保险法》对农业互助保险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该法的推定下,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法国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农业灾害法》《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予以规定。尤其是《农业保险法》,其中规定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饲养物进行强制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

3.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进行了,原来的佃农变为了自耕农,加之日本频繁遭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尤其是北海道地区维度较高自然环境恶劣,农民要独自承担农业生产的风险,生产积极性不高。为了保证粮食供给,分散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风险,日本议会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的颁布扩大了农业保险的投保业务范围,将保费的政府补贴率由15%提高到50%以上,这一系列举措极大鼓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社会的稳定。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过度的自由竞争,让市场去决定一切会引发垄断等一系列问题。此时由政府运用宏观调控、立法等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发展,成为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核心目标。

(二)经济法的原则

1.整体公平原则

整体公平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调整保证各方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得公平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引领下,会做出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例如垄断、虚假宣传。有些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通过私法予以调整,有些行为私法却无能为力,此时便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予以调整,保障市场中的各方主体能够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获得公平的经济发展的成果。

2.整体效率原则

整体效率原则是指,通过国家协调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核心就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地区间、行业间发展的不平衡,社会资源会倾斜到某一地区或行业,或集中到某些市场主体之中,导致资源分配不均,从而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此时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使社会资源充分流动,保证经济发展效率。

3.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在市场调配资源的前提下,为了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历史经验表明,任由经济自由发展最终会导致垄断等限制经济良好有序发展,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保证社会经济在规范秩序内发展,保证市场其他主体的利益。

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为追求利润会通过各种手段使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财富的集中、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国家要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市场中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要素进行协调,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结果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保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用品,不能仅依靠市场化经营来促进其发展。世界上各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充分总结本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以调研带动政策发展,以成熟的政策带动立法,最终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加强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

财政的转移支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再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公平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有着成本高、收益低的特点,这是农民投保意愿不高,农业保险公司业务缩减的原因之一。稳定的农业生产是保证一国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国通行做法是加大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补贴甚至达到50%以上,以此减轻农民负担,刺激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距离其他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财政补贴力度不高,投保成本较高,所以我国政府仍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

(三)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我国当前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尚且只有一部行政法规,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还远远不够。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得以发展,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农业政策,不能完全由《保险法》来调整,而是应当作为农业法的一部分而单独立法,只有上升到法律这一国家意识层面,才能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展,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

作者:陈阳 单位:大连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