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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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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理论

一、我国农业信息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开始建立农业信息制度,规范标准和时间,农业信息和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农业部初步形成以“一网、一台、一报、一刊、一校”(即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影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五个一”为主体的信息窗口。多数省份着手制定信息的规章制度,对信息进行规范,并与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合作,建立固定的信息窗口。信息方式呈现多样化,除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信息外,一些地方开始利用互联网络或将互联网络与传统媒体、现代通讯工具相结合信息,并加大面向社会、基层农户、农产品市场、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信息服务力度。

(一)利用互联网络信息

互联网具有信息容量大,传输速度快,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等特点,可实现全天候、无人值守的快节奏信息服务。农业部已建成具有较强技术支持和服务功能的信息网络,该网络布设基层信息采集点8000多个,建立覆盖600多个农产品主产县的价格采集系统,建有280多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即时系统,拥有2.5万个注册用户的农村供求信息联播系统,每天各类农产品供求信息300多条,日点击1.5万次以上。农业部全年定期分析的信息由2001年的255类扩大到285类。全国29个省(市、区)、1/2的地市和1/5的县建成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络的信息服务功能日益强大。例如,江苏省丰县中华果都网面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发展网员2000名,采取“网上发信息,网下做交易”的形式开展农产品销售,两年实现网上销售3.5亿元。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通过网络与外地用工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先后转移农村劳动力2800多人,创收1600多万元。

(二)与电视相结合信息

一些地方结合现阶段农村计算机拥有率低而电视普及率较高的实际,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电视部门网络优势和农业网站信息资源优势,实施农技“电波入户”工程,提高农技服务水平和信息入户率。河北从1996年开始,实施农技“电波入户”工程。主要模式是:在县电视台设立“农技电波”栏目,以固定的次数和时段播出(每周播出2~4次、每次10~15分钟)。县农业局配置摄录编设备,建立农技制片中心,负责栏目内容的采编与制作。对农业热点问题及技术,由农业部门制成录像带或刻录成光盘发给乡村放映。目前,河北已建成农技“电波入户”省级示范县104个,开播县80个,2002年共播放节目7445多期,收视率达到60%以上。

(三)与电话相结合信息

有的地方把农民急需的新优良种、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汇集起来并建成专家决策库,转换成语音信息,通过语音提示电话或专家坐台咨询等方式为农户服务。浙江在省内73个市、县、区开通“农技110”统一咨询电话,农户拨打此号码,即自动转到本地市、县、区“农技110”办公室,由专家直接解答农民提出的各类问题。同时,浙江省还编制农技信息3000多条,开通“农技110”自动语音提示电话,农民可随时查询。无论人工台和自动台,使用者只需支付市内电话费。这种方式既经济又适用,符合当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

(四)与手机、寻呼机相结合信息

借鉴股票机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利用网络信息与手机、寻呼机相结合开展信息服务,仍有一定的开发空间。近期,河南省农业厅、联通河南分公司、中国农网联袂推出”农信通”项目,利用河南省农业厅的行政监管服务职能、河南联通的传呼覆盖网络、中国农网的信息处理功能,以具有寻呼功能的手机、高科技信息处理终端为工具,向客户提供市场、科技等信息服务。“农信通”信息服务终端每天可接受2万余字农业科技、市场、文化生活信息,并可通过电话与因特网形成互动,及时农产品销售信息,专业大户依据需求还可点播、定制个性化信息。江苏每天通过寻呼机向省内1万个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产品供求、价格、科技、劳务、气象和生活常识等信息。

(五)与信息入乡进村服务站相结合信息

一些地方通过建设信息入乡进村服务站,既向农民提供市场价格、技术等信息服务,又提供种苗、农用物资等配套服务,实现信息服务和物资服务的结合。安徽省于2000年启动“信息入乡”工程,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到企活动,目前全省83%的乡镇建立了信息服务网站,仅2002年通过信息服务实现的农产品贸易额就达10亿元左右。河北自2001年开展“科技进村”活动以来,有258个村站达到“五个一”(即有一部微机、一套放像设备、一部电话、一间门市、一个技术员)的标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竹山村建成我国第一个信息村,全村26户每户有一台上网微机。

(六)与中介组织相结合信息

中介服务组织依托农业网站信息,既发挥网络快捷、信息量大的优势,又发挥中介组织经验丰富、客户群体集中的长处,成为今后农村信息服务的重要形式。吉林省扶余县采取官民联办方式,以县信息协会为龙头,组建8个乡镇信息分会,有2200个农民经纪人加盟县、乡两级信息协会。在特色主导产业已具雏型的专业村,陆续组建优质水稻、绿色小米、温室油桃、梅花鹿及林蛙等10个专业协会,发展会员1300多人,发挥了中介组织在依靠信息致富上的示范、带头作用。

(七)与“农民之家”相结合信息

“农民之家”主要依托农业技术部门在县域内开设信息、技术咨询门市部,设立专业服务柜台及专家咨询台,并开通热线电话,实现农技服务由机关式向窗口式转变。2002年初,浙江省兰溪市由农业部门牵头,林业、水利部门配合,创办集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品种展示、经营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民之家”,设立种子、水果、蔬菜、畜禽等10多个服务专柜及专家咨询台,并开设专家热线电话,实现了科技人员与农民的面对面服务和远程咨询服务。

(八)与乡村大集、板报和喇叭广播等传统方式相结合信息

有的地方利用农村过庙赶集的机会,通过现场指导、专家咨询、发放“明白纸”、赠送书籍等形式,向农民传授农技知识。同时,乡村内刊、小报、“明白纸”,板报、墙报、“小喇叭”等都是传统而实用的信息传播形式,其特点是成本低、经常化、实用性强,与网络信息结合,在广大农村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河北省藁城市在科技下乡时,把农业专家的姓名、职称、服务内容、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至农民手中,两年来向农民发放“科技名片”6万余张。吉林省扶余县把每年正月二十二作为“科技节”,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农资厂家、商家请来,直接把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展示给农民。目前,“科技节”已举办三届,每届参展单位200余家,参观农民超过10万人。

二、我国农业信息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农业信息上涌现出一些好典型,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信息服务基础设施落后,工作开展不平衡

近年来,尽管各地加大农业信息服务的基础建设,但农业信息服务整体水平偏低,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东西部地区差距明显拉大。信息服务较好的典型绝大多数在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很少。在西部,省级信息服务发展都很落后,有的刚把信息服务平台建起来,在基层特别是县、乡两级则更为落后。据农业部2003年1月调查,在信息网络建设上,西部地区地(市)级农口已建局域网的占39.4%,建互联网站的占33.6%,分别比东部地区低28.5个和51.2个百分点,分别比中部地区低21.3个和36.9个百分点;县级已建局域网的占14.5%,建互联网站的占15.3%,分别比东部地区低12.7个和29.8个百分点,分别比中部地区低8.2个和17.6个百分点。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上,西部地区地(市)级设立机构的占76%,远低于东部、中部地区的96.4%和93.4%;县级为41.4%,远低于东部、中部地区的86.2%和70.5%;乡镇建立信息服务站的占14.9%,远低于东部、中部地区的38.4%和36.8%。

(二)农业信息渠道利用率不高,信息传输不畅

当前,农村电视、电话普及率逐年提高,但使用功能相对单一,综合利用不够。喇叭广播、墙报、报刊等仍是目前农村主要的信息渠道,少数地方开始利用互联网络或将互联网络与传统媒介相结合传播信息。从整体看,多数农村对互联网络很陌生,对传统信息渠道开发利用也很不够。从信息资源角度看,一方面农村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尚待开发、整合和,另一方面农户急需的科技、市场供求、法规政策等信息既缺乏又难以得到,原因主要是信息传输渠道不畅、信息渠道利用率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效果。

(三)农村信息供需矛盾突出,信息资源整合不够

目前,农村信息主体之间特别是政府与农户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村信息供需矛盾突出。从信息需求看,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区域性、时效性和个性化,即信息需求主体从事专业不同,对信息需求层次各异;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信息需求差异大;农时季节不同,对信息需求变化大;农村行业繁多,它们对信息需求呈现个性化。例如,需求大户———政府部门所需信息多是用于决策的宏观信息,而农户所需信息多是市场供求、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新技术和新品种等信息,农户与政府所需信息存在较大差距。从信息供给看,信息资源大量存在于政府农业部门、书籍报刊、新闻部门、科研部门、涉农部门、农业企业和农民手中,但由于政府组织协调不力,大量信息处于部门所有、相对封闭的分散状态,加之信息在分类分级、指标术语、收集渠道和应用环境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在口径和数值上往往差异较大,难以实现资源共享,致使政府和农户很难及时获取全面、系统、准确的信息,资源浪费严重。由于信息供需矛盾突出,加之信息资源整合不够,因此,信息服务指向错位,信息服务针对性不强,政府部门习惯于向上提供信息服务,而忽视了向基层农户提供信息服务。

(四)农业信息制度不健全,信息立法滞后

在农业信息上,尽管国家和省级制定了一些制度和规范,但很不健全,特别是在信息日历、标准、规范及立法方面仍很滞后,影响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从信息的实际运行看,我国农业信息受行政干预过多,特别是对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预测信息,一般要由各级政府领导层层把关,确定粮、棉、油产量等数字时往往考虑政绩、升迁等非科学因素,导致信息不科学、数据不准确、不规范,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在农业信息生成、传播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着政策性信息风险、信息传播失效风险和信息供求失衡风险,影响信息效用的发挥,使农民对未来缺乏准确的预期,容易造成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波动。

三、对我国农业信息的理论思考

农业信息虽然只是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侧面,但搞好信息对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信息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按照公共政策理论,强化政府的信息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总体战略以来,政府对城乡经济发展的投入存在巨大差异,城市公共产品主要由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则由乡(镇)村和农民自行解决。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责任划分更不合理,把有些本应由中央提供的事权交由乡镇政府承担,而财权未下放,无形中将部分应有国家承担的职能转嫁给了乡(镇)村和农民。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特别是信息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从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情况看,它们多数不是根据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来决定,而是源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基层政府热衷于投资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类似信息系统建设这样的见效慢、期限长但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等“软”公共产品。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对信息服务等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尽管农民急需信息服务等农村公共产品,但也无法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中体现自己的意志。由此来看,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仍然没有突破时期以行政计划手段强制性供给的弊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突出和公共资源配置低效。

具体到信息和信息服务来讲,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着最为丰富的农业政策、科技与市场信息,且信息产品中多数是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因公共产品具有外溢性、消费者“搭便车”心理及存在交易成本等特征,自发的信息市场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干预显得十分重要。具体分析,对具有纯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负有直接投资和发展的责任,应由政府向公众无偿提供,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对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市场机制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因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外溢等特征,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具有俱乐部产品特性的信息,因其外部收益溢出的群体规模小且相对固定,可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受益人群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它提供有关服务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可从体制、机制等角度将其推向市场,鼓励科研、推广、教育等机构以及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面向市场,按市场规则提供相应信息服务。

(二)按照信息学理论,明确信息主体和客体的服务定位,增强信息的可操作性从信息学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信息的主体和客体的服务定位,对农村开展有效的、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十分有益。根据信息流动的双向性,当前农业信息的主体和客体大多具有双重属性。从广义上讲,政府及政府部门、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广大农户等既是信息的主体,又是客体。但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及政府部门是主要的信息主体,广大农户是主要的信息客体,而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则是重要的信息主体和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信息主体,应在制订信息规划、出台优惠政策、规范行为上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信息中介组织,培育各种区域性的农民专业信息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的职能转移给专业协会,政府则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

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和种养大户作为重要的信息主体和客体,在信息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信息主体,龙头企业主要通过推进企业信息化,批发市场通过发挥价格形成、信息引导的功能,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通过专业性的咨询服务和物流组织,种养大户通过示范带动,分别建立起“企业+农户”、“市场+农户”、“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户”、“种养大户+农户”的信息传递关系。作为信息客体,龙头企业需要产品销售、原料供应及产业政策等信息;批发市场需要市场价格、产品供求、分析预测等信息;中介组织需要农业科技、专业产销和科技动态等信息;农民经纪人需要农产品价格、供求、分析预测等信息;种养大户需要农产品价格、新技术和新产品、良种良畜等信息。在现阶段,政府应充分发挥它们的信息传递中介作用,明确界定信息的主体和客体,在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切实为广大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三)按照经济学理论,明确公共财政资源支持重点,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农产品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农户个人而言,信息掌握越充分,生产经营决策就越准确,市场风险就越小。对政府而言,农村消费和需求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可准确预测,但收集、处理和这些信息的外部效应很大,即其一次性投资很大,且以供给的边际成本为零让农户分享,但信息由经济单薄、分散的农户处理显然缺乏经济合理性,政府应在信息收集及上发挥积极作用。

从时间上看,由于农村信息设施投资回报滞后,特别是现代信息设施折损率较高,加上农民科技素质不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应届政府投资信息设施在短期内难以显示政绩,往往导致政府的投资短视,使信息投资收益在时间上存在明显的外溢现象。从空间上看,某地对信息设施投资而生产的信息产品,很容易被周边地区和农户共享与推广,从而使投资收益大量外溢。特别对能够迅速捕捉信息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农民,由于他们脱离农村外出觅途的机会更多,信息投资收益的外溢就更明显。这种空间上的投资外溢,引发不少地方政府特别是中部、西部地区政府的投资抑制行为。对从事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农户来讲,由于他们购置微机等信息设施会对周围农户依靠信息致富、提高素质等带来正的外部效应,根据公共财政资源补贴的有关理论,政府应对中介组织和农户实施矫正性财政补贴,即按照购机的外部边际效益发放补贴,将补贴购机的私人边际效益提高到同社会边际效益相一致的水平,实现由它带来的正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四、我国农业信息的政策选择

(一)发挥政府在信息上的主导作用

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变现阶段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政府对信息等农村公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应加快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产前、产中、产后相互脱节的管理体制,把分割在不同部门的技术手段、信息资源和技术人员进行有效整合,并强化政府在信息体系和信息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鉴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对信息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同时考虑到信息产品多数具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政府在投资和发展上应发挥主导作用,并积极鼓励私人投资信息产品。应建立有效的信息需求表达机制,充分反映农民对信息产品的偏好。

(二)加强信息渠道的综合利用

应搞好现代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和利用,用活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实现互联网络与其它信息传播媒体的优势互补,并利用中介组织、农民之家、农村板报和喇叭广播等适于农村的信息渠道,搞好面向农户、企业和市场的信息服务,以最大程度地规避用户的生产经营风险。在信息方式上,要因地制宜,可选用其中一种,也可同时选用多种,重在效果。同时,应根据信息主体和客体的服务定位,在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以向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为宗旨,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

(三)加大对信息的基础投入

搞好信息是解决信息入户问题的关键,是今后政府公共财政资源支持的重点。政府应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则,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调整“绿箱”资源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特别是信息等基础设施中的分配比例。对投资收益因时间外部性导致的政府投资短视,通过人大立法在制度上加以解决;对因空间外部性导致的当地政府投资抑制,应由中央财政弥补,逐步缩小东部和西部地区差距。鉴于农户购置微机等信息设施会给周围农户带来正的外部效应,建议政府对购置信息设施的农户进行适当补贴。应建立对私人部门的投资激励机制,弥补公共财政资源的不足。对于信息项目应在立项、研发和推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

(四)加强信息制度建设和信息立法

目前,农业部正在启动农产品市场预警系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敏感的农产品进行监测预警,这标志我国农业信息开始步入正轨。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制定和完善信息的标准与规范,加快信息立法的步伐,减少对信息的行政干预,增强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应尽快推行农业信息日历制度,确保农业信息在法定的日子里公布,保证公众在平等的条件下同时获得这些信息。应加大农业信息标准制定和推行的力度,推进各部门涉农信息资源的集成和整合,实现涉农公共数据的广泛兼容和共享。同时,应加强立法监督,对随意虚假信息坑农害农的信息机构或个人,给予严惩。

(五)加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信息的分类指导

由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环境差异很大,在信息服务上应加强分类指导,在信息上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东部地区要发挥资金、技术优势,重点加强互联网络等信息设施建设,搞好与其它信息传播媒体的协调与配合,并向种养大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产品市场和农民经纪人延伸。中部、西部地区可侧重信息资源开发等资金约束不明显的信息产品提供,重点加强现有信息媒体的综合利用,在互联网络等信息设施建设上主要是搞试点,把重点放在县级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上。

(六)依靠组织和机制创新化解信息服务风险

一是组织机构创新。基层农业信息组织要由行政管理型向企业服务型转变,使其真正以提供信息服务为本,以用户需要和利益为重。二是利益机制创新。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自然信息风险,不能完全由农户承担。技术信息风险可通过农技人员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方式共同承担;经济、自然信息风险短期内由政府承担,长期来看应由政府与农户共同承担。三是政府职能创新。政府通过完善的信息服务降低农户信息搜索成本和机会成本;通过政策、法规减少信息垄断,约束不良交易行为;通过“风险救助”等信息服务帮助农户防范生产、经营与自然风险。

(七)提高农民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消费水平

要通过信息培训、信息项目示范区和典型示范户建设,引导农民更新观念,增强对信息的认知、接受与分析能力。同时,提高农民对信息的分辨能力,教会农民如何辨别假劣信息,引导农民有效地利用信息和正确地消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