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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夫的农业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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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夫的农业思想分析

1水利论

在生产力发达的现代社会,水利关系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整个社会经济的命脉;而在生产力落后的传统社会,水利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的关系尤为密切,因此,称之为农业的命脉更为恰当。生活于民国时期的陈果夫,尽管由于西方现代水利理论的影响和国内少数现代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曾论及水利对于工业、交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但他主要论述的还是水利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1]。陈果夫认为,兴修水利非常必要,因为这可以消除水旱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增长,进而解决中国人民的生计问题。他说:“水利对于农业生产的关系太密切了。现在大多数人都忽视水利,认为沟洫河道,有妨害于耕植面积,大家以为多用些劳力,就可以多收获,用不着开修沟洫河道的。可是这观念实在是错的,因为水利没有办好,不但总生产量减少,而且一遇天旱大水,就无法救济了。”又说:“每次遇着农业生产遭受水旱天灾的打击,人民便受饥寒逼迫,不能安居乐业……要想免除这种灾患,必须努力建设水利工程。农民耕种的土地,对于水的需要,比肥料还重要……土地的本身无水,必须得水,才能增加它的生产力,这已是很显然的,试就同面积没有沟洫或水道的干田与沟洫纵横占一半面积的水田相比,农作物的生产量,水田是比干田加倍的,同一土地,有良好灌溉的部分,一年中能有数次收获;是水对于农业对于土地,确为一刻不可少的东西,其所以为害,那便是不知利用。”

还说:“民为国本,食为民天,时无古今,地无中外,胥准此理。吾国自古重农,地大物博,著称于世,乃降至今日,主要产粮区之淮河流域,反日见荒废……各海关洋米麦粉等重要食粮之输入,数量巨大,反有年增月盛之势……以号称四万七千万民众之农业国,据统计有75%之人民从事农业,而食粮乃仰给于外人若是之巨,固属可怪之事……尤为吾民族莫大之危机。雪耻扶危,惟一要图,即在急谋导淮(水利工程)之成功耳。”陈果夫不仅对水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而且结合他主管导淮委员会水利工作的经验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治水方案。1932年8月,陈果夫被任命为导淮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长由蒋自兼)。此后,他率领导淮委员会的水利专家和员工成功兴办了导淮入江一期、导淮入海、綦江系列船闸、乌江导流、赤水河导流等多项水利工程,既有效治理了相关地区的水害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发展。

而他本人也因此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通过撰文和演讲把这些工作经验升华为一套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治水方案。这套治水方案的主旨是强调“综合治理,兼筹并顾”,具体内涵则有5点:①治水要讲求综合经济效益,所以不仅要注意防洪抗旱,而且要兼顾发电、航运、灌溉等多种利益;②治理一条河流,既要上下游兼治,因为“水与旱相反而实相成,上游患旱,就因为下游患水,反之亦然”,又要治理相邻的河流,如“在治淮(河)期间,不能不同时治黄(河)”,而同一河流流经的不同省份则要克服“以邻为壑”的心理,通力合作,中央政府则要居中调度;③治水往往因工程浩大、筹资不易,故要一边筹资,一边建设,在资金缺乏时要用征发人工和开发河流周边荒地的办法变相融资,在资金充裕时则要尽量节省,还要将兴建、保养水利工程和造林种草、保持水土结合起来;④要将废田还水以除江湖水患和适当利用江湖边的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结合起来;⑤水利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查阅县志和其他书籍,了解地方水利的沿革,借鉴古人的治水方法和理论[1]。需要说明的是,陈果夫的这套强调“综合治理,兼筹并顾”的治水方案,和民国时期另一著名的政治人物———孔祥熙的治水主张非常相似,但其理论来源则和后者大不相同[2]。孔祥熙出生于干旱少雨的山西高原,熟读中国儒家经典,曾长期担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及财经部门的负责人,他在繁忙的公务中虽不免会接触水利部门的官员和文件,然从未主管水利部门,其治水主张主要来源于水利部门官员和民间水利专家的建议以及儒家经典中隐含的水利理论。而陈果夫的治水方案主要来源于他在主管导淮委员会期间所积累下来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研究心得,同时还和他幼年目睹江南水灾频发,特别是成年后从“若干水利专家(处),学得了许多有关水利知识”的经历有关[1]。

2土地论

土地是人类农业生产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资料和要素,陈果夫对此认识较为明确。他曾以孙中山的“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主张和民生主义学说为论据,再三阐发了土地的重要作用。他说:“倘使一个国家的人和地都能用得其法,那这个国家必可立刻致富致强,反之,人和地如用不得其法,那这个国家就毫无疑义的立刻会走入贫弱的路上去了。我们中国人口很多,土地极广,为什么到现在还是很积弱贫乏呢……是在于不能充分去利用人和地。在人的利用方面原应做到人尽其才的地步……我们的地是根本没有能把它好好的利用,即使已利用的土地也都不能尽量发挥地力,做到地尽其利的地步……所谓利用土地包括两方面而言,即上面的土和下面的土,如能在地的上下层都尽量加以利用,这样才可以说得上地尽其利……在地下的土就是矿产,我们国内各地的矿虽是蕴藏很多,但是不但不知利用,反连地上的土都还不能尽量的耕耨,以这样的情形来和人家比较,确实相差得太远了。”又说:“本党人对外宣传民生主义的力量不够,一般人还未能了解平均地权的意义。我国古代政治家颇有重视地政的,譬如管子一书里,我们看到:‘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以政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这一段话,就是说,地政为政治的基本,我想将来土地问题,还要一天一天增加它在政治中的重要性。”还说:“总理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上,首先就说到‘报地价’,表面看来,是一个土地问题,实际上这是整理国家财政的根本办法……报价以外的收益,都归诸于国家财政,一定很充裕,那么地方上想要开河筑路都不成问题……我们有的是土地,而我们国家,如果不从土地方面打算盘,反而来计较金子银子,这种舍本逐末的办法,根本就不会成功。

我们如果能从土地方面去着手,那无论什么养老育幼,甚至于我们所期望的大同世界,都很容易作到[1]。”基于对土地重要性的明确认识,陈果夫在1934年拟订了《推行本党土地政策纲领》,并提交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1]。其主旨是要求国民党中央坚决贯彻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及“耕者有其田”主张,“于测量登记等整理手续未完成前,即速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取得“一扫田赋积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兼可平均人民赋税负担”的综合效益。其具体内容包括7项要点:①各省应分期举办申报地价事宜;②自申报地价完成之日起,原有田赋及其附加税一律废止,同时改征地价税,采用累进税率;③在地主申报地价的同时,农民及其他需要土地且有货币支付能力者,须向政府办理土地申请手续,政府则随时根据地主的报价征收土地,转售给农民或其他土地申请者使用;④申报地价后,土地的税费总额不能超过土地报价的70%,地租最高不能超过土地报价的10%;⑤申报地价后,立即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根据申报地价满3年后的土地估价超过现有报价的金额确定;⑥将在规定期限内未报价的土地收归国有;⑦申报地价后,政府应将一部分租税收入及征收或没收来的土地用来实施垦荒政策,并限令私有荒地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垦竣。在拟订了上述《土地政策纲领》之后,陈果夫还提出了3条附则:①“土地法与本纲领不符之处,由立法院修正之”;②“实施本纲领应设立地政机关及土地银行”;③“申报地价后,土地权利如有转移变更,应申请登记”。不难看出,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既是对孙中山平均地权纲领具体实施办法的发展和深化,也是对民国1930年《土地法》的修订和补充。

孙中山平均地权纲领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在反清革命胜利之后,令私人自报土地价格,国家只照价征收1%~2%的地价税,但保有照价收买私人土地的权利,以防止私人故意少报地价,至于土地日后的增值额则归国家所有。简言之,就是用核定地价、征收地价税、增值归公的温和政策逐步变土地私有为土地国有。从核心内涵上看,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和孙中山平均地权理论的具体实施办法是一致的,即都是用征收地价税、增值归公的财政手段来逐步实现土地国有,进而达到平均地权的目的,但两者在征收地价税、增值归公的实现机制上差异较大。前者明确要求用累进税率来征收地价税,并要求在课征地价税的同时就对土地日后的增值额预先征税;后者只要求按1%~2%的比例税率征收地价税,对于土地日后的增值额则仅强调交给国家,而没有明确提出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交给国家。此外,两者的内涵还有3点不同:前者规定政府在开展申报地价工作时,就要用征买方式满足农民及其他人士的土地需求,在完成申报地价工作后则要废除田赋及其附加税,并没收未报价的土地为国有,而后者则没有这些规定。两相比较,证明前者的设计要比后者严密、完善,也更容易落实孙中山平均地权、土地国有的主张和宗旨,同时还能比后者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民国1930年《土地法》是由国民政府遵循孙中山平均地权理论颁布的一部土地法典,包括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内容。

它在保护土地私有制及旧式租佃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差别比例税和超额累进税的计税方式分别规定的。具体包括:不同地块的地价税税率为市改良地10‰~20‰、市未改良地15‰~30‰、市荒地30‰~100‰、乡改良地10‰、乡未改良地12‰~15‰、乡荒地15‰~100‰;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则分为5级,分别就土地增值额超过土地原价的5种不同数额,依次课以20%、40%、60%、80%、100%的税率,累加计算。它还规定地租的最高限额为耕地主要产出额的37.5%,并禁止地主收取预租和押租[3]。与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相比,1930年《土地法》的内容无疑更为详尽,优点突出,但其缺陷也很明显。第一,它虽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又规定要经过繁琐的土地测量、登记程序之后才可开征。第二,它保护地主土地私有权,而未规定政府在责令地主申报地价的同时还须用照价征收的办法来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它还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对农民的租佃剥削权,其规定的地租剥削率要比陈果夫设计的地租剥削率高出近30%。第三,它规定开征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却未规定废除传统的土地税———田赋,这会造成实际的重复课税,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第四,它按照差别比例税率来对城乡的不同地块征收地价税,虽有用税收杠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工商业发展的作用,但会造成纳税负担和实际纳税能力的背离,从而造成税负分配的不公平,而且其税率严重偏低,会造成税收的流失;同时,它为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能降低土地利用效率,阻碍农工商业的发展。第五,它没有规定要为推行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而这些缺陷恰好又能为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的长处所弥补。所以,陈果夫在拟订完该《纲领》之后又加上一条附则———“土地法与本纲领不符之处,由立法院修正之”,并自诩该《纲领》“有一切土地政策之利,而无其弊,倘蒙采择,党国前途,实深利赖”。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虽然仍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渐进式方案,但要比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和民国1930年《土地法》激进得多。它真正吸取了孙中山晚年提出来的“耕者有其田”主张,不仅要求政府随时用照价赎买的方式将土地从地主手中转给农民,还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率。这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土地思想史上可算是第一次,因为它实质上是要剥夺地主的土地私有权和剥削所得。

所以,只要客观条件许可,且陈果夫所在的“党国”也能坚决地将该《纲领》付诸实施,就能极大地满足中国近代农民的土地需求,进而促进中国农业和国民经济的腾飞。这也为1949年国民党兵败大陆、退据台湾之后的实践所证明。然而,因客观条件所限和国民党固有的阶级立场的羁绊,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虽然通过了陈果夫拟订的《土地政策纲领》,却未根据其精神提请立法院修正1930年《土地法》;其“最终命运”则像1930年《土地法》一样仅仅见于“党国”的公文之中,而未被“党国”付之于实际。这一切证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彻底解决中国近代的土地问题,能彻底解决中国近代土地问题的方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土地革命纲领。

3农村经济复兴论

20世纪30年代前期,由于内战频发、天灾不断、旧式农业经营难以为继等内因和西方列强转嫁经济危机、日本侵占东北等外因的综合作用,中国农村经济处于持续衰退的状态,农民生活极为困苦,进而严重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党的统治。陈果夫对于这种局面忧心忡忡,因而呼吁要采取有力措施复兴当时的中国农村经济。他说:“我国为农业国,而数千年来,上下习于成法,鲜事改进,降至晚近,灾祸迭乘,民不安业,由农村之破产,酿成社会国家空前之危机。长此因循,日后当更不堪收拾。故为今之计,亟应设法挽救,力谋农村经济之复兴,使大多数贫乏之农民,得以转危为安,以贫为富。一般人民之生计问题解决,而后国家之经济基础以立,进而谋工商业之振兴,亦不难矣。”基于这种认识,他针对当时造成中国农村经济衰退的一些病因,提出了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兴修农田水利、设立农村金融机关、提倡农村副业生产、建立农村合作社等5项重要举措[1]。这5项举措有利于消除农产品价格低廉、农田水利废弛、农村金融落后、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农民缺乏经济组织等阻碍当时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历史弊病,对于解决当今中国的“三农”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不过它们并不是复兴当时中国农村经济的治本之策。复兴当时中国农村经济的治本之策是以为核心的国民党当局必须停止“围剿”中共红军的内战政策,通过与中共及其他党派举行和平谈判,共同为当时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一个稳定的国内政治环境,并协同中共及其他党派坚决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活动和遏制西方经济危机对当时中国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消极影响。但是,当时陈果夫作为的信徒和国民党的高级干部,却囿于政治上的反共立场,而对这一治本之策不予论及。此外,苛捐杂税繁重也是造成当时中国农村经济衰退的一大原因,但陈果夫对此也不予认同。他说:“论者每以农村之衰落归咎于政府之苛捐杂税。

实则不然。例如田赋一项,在清咸丰时代,有地一方,其田赋大约1元左右,而其每石米价大约为2元左右;现则田赋增至3元,而米价每石则涨至6元。两项比较,亦得其平。故农民所病者,并不纯然在此[1]。”他在这里以田赋负担的相对稳定为例来说明苛捐杂税和当时农村经济衰退并无多大的联系,其实这根本不能成立,因为田赋自古就是公认的“皇粮正供”,并不是什么苛捐杂税。他这样说的合理解释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维护他所在的“政府”的形象。与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时任财政部长的孔祥熙反倒大方地承认苛捐杂税繁重确实是造成当时农村经济衰退的一大原因。孔祥熙说:“田赋之重,苛杂之繁,尤足致农村之衰落。我国田赋正供原非甚重。而地方假名附加,则往往超过正供至数倍、十数倍之巨,其他苛捐杂税,复层出不穷,农民既因谷贱而所入减少,而支出方面,则反增多……遂致虽值丰岁,亦不能免于流亡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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