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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了关于合作社的两种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但没有解决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恩格斯的贡献。恩格斯晚年提到了合作社的两种形式: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1872年,恩格斯在《住宅问题》一文中批判了蒲鲁东的把大地产分割成细小农户的主张,从土地经营方面提出了合作社生产的条件及其意义:“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1]这里的组织工作者就是工人合作社的最早形态。恩格斯在1884年12月29日致李卜克内西和1885年11月17日致倍倍尔的信中,开始提到合作社,到1886年1月20-23日在给倍倍尔的信中,恩格斯就明确地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这里指的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作者注)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2]。恩格斯提出的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这里的合作社是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合作社,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2)在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及工业中的合作社,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之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恩格斯看来,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合作社只是使用这些生产资料。(3)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因此,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还要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马克思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主要在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和地方实行。
恩格斯提出其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为农业工人合作社,那么,在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运用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采取哪一种土地经营方式?恩格斯经过长时间研究之后,提出了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主张。1894年11月,恩格斯为了批判第二国际和法、德两党在土地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观点,并澄清德国社会人福尔马尔对他的歪曲,在《新时代》上发表了《法德农民问题》这一光辉著作。在这本书里,恩格斯系统地阐述了如何通过合作社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恩格斯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愿地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至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恩格斯对中农和大农合作社的表述与小农合作社有差异。中农和大农往往雇工经营,他们组成合作社在开始时还会有雇工,并且也和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德农民问题》第一次明确具体地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3]恩格斯在这里说的合作社占有与合作社所有不同。
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制是社员自愿取消各自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合作社占有则还保留着农民的私有权,仅把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交给合作社。这样既容易为农民接受,又相当程度地解决了农民土地私有权对发展生产的障碍,为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迈出了第一步。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创见。在恩格斯看来,合作社的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小农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可能有一些中间的过渡形式,但恩格斯没有说明。恩格斯认为合作社发展会有几个层次,比如,全国性的大生产合作社、大农的合作社、中农的合作社和小农的合作社等,合作社的每个层次之间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意味着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
(二)兴办合作社的几个原则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改造农民的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4]。它虽然主要是指“要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但对农民的个体私有制也是要消灭的,否则不能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小农面临资本主义激烈的竞争,“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5]小土地所有制是注定要灭亡的,所以无产阶级政党不能违背历史潮流,用可以保护小土地所有制的许诺去欺骗农民。无产阶级要站在小农的一边,把小农争取过来。
2.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剥夺农民。小农是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明白地告诉小农:“当我们掌握国家权利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农民。”[6]“而是通过示范”,使他们亲眼看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对他们的好处,自愿地参加到合作社里来。“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就是对于中农和大农,无产阶级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
3.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任何一个新生的制度都需要无产阶级国家财政的帮助。为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无产阶级国家“在这方面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恩格斯指出,小农是未来的无产者,他们本来应当乐意倾听社会主义的宣传,自动地参加我们提倡的合作社,但是“他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暂时还阻碍他这样做”。对于小农我们只能“通过典型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农民明白地看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农民问题时,首先从地域上指出了法国和德国与英国不同,易北河东面各地的农民也不同。接着又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不同情况,把法国、德国的农村居民划分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大农和大土地占有者等五个阶层,然后根据他们的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态度,分别提出把他们吸引到社会主义合作社中来的方针和政策。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因地制宜和区别对待的精神。
5.反对雇工剥削,部分按资分配。在世界上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是共产党人的根本目的,因此,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工劳动的。为了把中农和大农也吸引到革命方面来,在由他们联合组织的合作社中,短期内还可以保留一些雇工现象。不过这只能是暂时的,其目的是有利于生产和便于“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直到最后彻底消灭剥削。为了照顾农民彼此之间的利益,充分动员他们的土地和资金,恩格斯还肯定了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收入分配办法,即在从私人生产和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阶段,可以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这就是说,在合作化初期,可以部分按劳分配,部分按资分配。
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社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中国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合作化
中国农民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上22%的人口,这是一个奇迹,究其原因,在生产力水平没有本质提高、生产工具没有全面实现机械化的前提下,制度创新或者说农地制度由原来的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解决了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令人头痛的问题———粮食短缺。中国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否定,而是对农业合作化成果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的改革,并没有离开合作化的道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合作化前的私有的个体经济有本质区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分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制度继承了农业合作化建立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成果,又消除了高级社化特别是化后公有化程度过高、过宽的弊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开,在保持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条件,把使用权交给农户。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土地归农民私有,就没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就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也就没有家庭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从而也就没有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不同于后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更不同于旧社会的小农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承了农业合作化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把家庭经营引入合作领域。家庭经营在许多方面受合作经济的制约,即合作经济还保留着以下职能:由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大型农机具、水电等设施;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由集体统一增加公共积累,举办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等等。正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能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能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这才使农村多年来形成的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全面否定,也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积极成果的简单继承,它是对农业合作化的“扬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合作化的一种形式至今仍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仍具有生命力,仍需长期坚持。
(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不可能涵盖、也不可能穷尽全部农地产权所要求的功能。对于广大的中国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一种经营的手段,而且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农民的“保命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后保障。但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而言,它本质上仍属于小农式的家庭经营,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通过劳动密集的方式进行耕作,这一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以及农民增加收入而言并不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地产权主体处于模糊、虚置状态,缺乏法律保障;农地产权稳定性差,农地产权流动性弱,等等。因此,在当代中国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尤为必要。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构架农民通往市场的桥梁。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其核心是农民增收困难,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仍步履蹒跚,农民进入市场的规模和农业市场化发展速度都还十分缓慢,与不断提高的经济发展市场化水平极不相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正是起到了将农民的小生产与社会化的大市场相衔接的“连通器”的作用。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农产品质量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入世后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优势,以经济合作组织这一整体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径。经济合作组织的组建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成为团队,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联合,还使农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从而增加收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民主管理”水平,是建设新农村的可行途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民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它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民管”二字,也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精髓所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总之,恩格斯晚年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思想:土地公有、坚持自愿原则、典型示范、国家帮助、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对当代中国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