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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农业税制改革实践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的面向农业的税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在统一的税制下,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考虑到农业的产业特殊性和社会重要性,各国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对农民赋税都采取了各种的优惠措施。在此方面,美国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在统一的税种制度下,美国政府给农民以各种可能的赋税优惠。表现在:
(一)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三种变通措施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一是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这种方法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即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样就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化肥、农药、种子以及其它投入品的办法来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二是允许农民使用“资本开支扣除法”。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即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而在我国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允许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今年才在东北省开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可以从当期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试点。
(二)在遗产税方面,采取变通方法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按美国的基本税制规定,遗产税是按死者遗产的资产净值来征收的。由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要远远大于按农业用途估算的农地价值,若按市场价格计算农地价值就会使农地继承者多缴税。为了减轻农业继承人的负担,政府允许农地价值按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从而大大减轻了农业继承者的税收负担。
二、国外农业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理性看待“取予”关系
一是农民“既负担,又享受。”另一种是“既不负担,也不享受。”美、法、德比较重视农业税收政策,相对地农民的负担也要重些,而政府将收取的农业税收入主要用于建设比较完善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因而农民的损失从这一体系中获得了相应回报。从而既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也得到了实惠。这是一种“双赢”战略。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既不向农民收税,也不提供公共服务”的“自由主义”农业理论的国家。由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落后,所以,英国的农业落后于欧洲主要国家,疯牛病、口蹄疫等传布泛滥是一种必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的存在,需要政府向农民集中一部分财力,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即使进入了发达社会,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的资金还应当来自农民,这是市场经济规则在农业上的体现,而且,税收是主要的调控经济的杠杆。目前,我国取消农业税,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极大的帮助,可以显著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使农民休养生息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完全靠其他部门的税收收入来支持农业,并不利于农业长期稳定地发展,英国是典型的例子。因此,统一税制,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二)农民富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从国外农业赋税的实践可见,各国都把税收优惠作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表面看,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承担着多种税负。但实际上又对农业给予了各种优惠,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各种流转税基本不交,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各种直接税经过七扣八折,所交也寥寥无几;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他们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相反,却把对农业的扶持始终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作为增强本国农业竞争力、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采取减免税的办法“补贴”农民,不仅对农业的支持更直接、更有效,还可以大大节省税务运行和管理成本。
(三)统一税制是必然的要求
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比重高还是低,其农业税制最终都与其他部门税制走向统一,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公平竞争和规范分配关系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看,农业与其他产业在税政上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农民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如同企业生产销售商品一样,交纳增值税,有所得,则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同是公民,应享有同等的待遇。这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四)统一税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税收制度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农业税制是否纳入一国主体税种之中,取决于三个因素,即:一是农业的自给半自给程度及征税机关能否准确核定农民的收入;二是农民的素质及农村人口的多少,以及国家财政承受的能力;三是征税成本的高低,即在一定时期是尽可能地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彻底抛开而进行税制改革,哪种做法更经济合理。这些因素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把握。我国目前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国家财力薄弱,统一税制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
三、完善我国农业税制的思考
第一阶段,取消费农业税,集体公共事务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税费制度;第二阶段,随着国家财力增强和小城镇的发展,当农村人口降为5%以下,农业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候,农业应同其他部门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应完善财产税、开征土地税、逐步引进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开征土地税:农业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农业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这种应税资源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级差收入而课征的税。开征土地税具有可行性。一是,自古以来,农民已习惯于种地纳税;二是开征土地税,简化了常产评估、粮款折价等繁杂的税收实务。
(二)逐步引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建立起以土地税为主,以增值税、个人所为辅助涉农税制体系,实现全国统一税制。增值税是中性税种,无论产品流通环节多少,只就增值额缴税,使农民税收负担更为合理,目前已成为世界性税种。
总之,取消农业税并不是等于完成了税费改革,统一城乡税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需要长时间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