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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业社会化服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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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业社会化服务问题分析

1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状

调查中共向服务组织(公司)和农户发放收回问卷502份,对近30个服务组织进行走访座谈,综合分析后认为,杭州市合作与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1农民需求迫切

目前,杭州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面对的基本现实是:人多地少的状况短期难以改变;劳动力素质偏低,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对薄弱,每个农户都必须考虑产、供、销和效益核算的问题。由此带来一系列小农生产与专业化、标准化大生产之间,小农经营与商品化的大市场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而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农业、农民的需求,解决或缓解上述矛盾。

1•1•1统一服务成为普遍需求

目前农户最普遍最迫切需要集中在农资供应、病虫防治、新(品种)技术应用、农产品收获(割)、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统一服务,以解决其掌握信息技术能力弱、青壮年劳动力不足、单位规模生产成本较高的困难。

1•1•2综合服务成为新的需求

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从简单的统一服务转向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层次拓展的综合服务。使农民从复杂的农业产、供、销管理系统中解脱出来,在降低生产、市场风险的同时能分享农业二、三产业的附加成果。

1•1•3经济水平成为需求动力

农民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山区、半山区,二、三产业相对不发达,农民对农资供应、农田灌溉与耕作、畜禽防疫和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统一服务需求更为迫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平原地区,二、三产业较发达,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农民除需要统一服务外,对综合与拓展服务需求也十分迫切。

1•2组织形式多样

近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各类需求的服务主体应运而生,除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组织外,杭州市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功能较强、运作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总体上呈现消长起伏的发展态势。主要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资经营(租赁)服务组织(公司)、农村经纪组织(公司)、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

1•2•1合作服务组织

全市有合作服务的组织4358家。其中,村经济合作社注册数为372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514家、农民专业协会58家、县级农业产业协会65家。目前3721个村经济合作社中能开展一定辅助性服务的约为900余家,而建立专门服务队(如植保、捕捞、耕作、农资供应)开展真正统一服务的为数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发展迅猛,主要得益于政策引导、法律保障、农民需求,但仍有1/3没有发挥作用,1/3与农户的关系不够紧密,并普遍存在资金、用地、盈利等困扰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县级农业产业协会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较快,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区域性服务机构,并起着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的双重功能。

1•2•2经营性服务组织

全市有经营性服务组织2230家。其中,农资经营(租赁)服务组织(公司)1675家、农村经纪组织17个、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38家。近年,杭州市以农业投入品供应和农产品销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农业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具有执业资质并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农业经纪人员达到4600余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村经纪组织(公司、事务所)达到17个。

1•3服务模式创新

1•3•1“村经济合作社+农户+基地”

村经济合作社对农户的直接服务尤其是技术服务的能力较弱,往往通过一些村级服务载体如公司、能人、服务队、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直接服务,但村经济合作社在产业规划引导、重大病虫害防疫(防治)、土地流转与各类纠纷的处理、对外交流联络、资金争取和扶持、办公场所提供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事实上形成了“村经济合作社(+载体)+农户+基地”合作服务模式。

1•3•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农户+基地”

近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为社员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服务、产品销售为主的服务。但许多合作社自身实力和独立性还不强,在服务中通常要借助村、公司、大户等载体开展服务。实际上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载体)+农户+基地”合作服务模式。农民专业协会(主要指乡镇或村级专业协会)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运输、购销等的全程服务,服务按全额补偿成本,取得合理盈利,彼此完全独立。

1•3•3“县级产业协会(+企业)+农户+基地”

县级产业协会由于面向基层,除具备一定的行业自律功能外,更多的是开展农业产业的全程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县级产业协会在服务农民和产业时具有其特定的优势:广泛性、协调性、独立性。通过面上直接服务如技术培训、信息、品牌包装等形成“产业协会+农户+基地”的服务模式;会员企业通过与协会或农户之间比较稳定的定单合同形成“会员企业+协会+农户+基地”模式,企业利用自己的加工、冷藏、包装、市场等设备设施优势,负责收购农产品加工原料或销售鲜食农产品,协会负责技术服务,农户负责生产。

1•3•4“经营性服务公司+农户+基地”

本文所指经营性服务公司主要是指通过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小型公司。在服务中形成了二类典型的模式:一是“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多数农资经营公司向本地生产者提供生产资料,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指导使用;一部分公司则在销售的同时提供农机(植保)具的租赁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户购买力不强的问题,提高了农机(植保)具使用效率。二是“经纪组织+农户+基地”。农村经纪组织利用掌握市场信息较广的优势为生产者和销售商架起沟通的桥梁,为生产者提供产品销售信息,为销售商提供产品供应信息,有力地促进了产品的市场流通。

1•4服务效果明显

1•4•1提高农民组织化

合作服务最明显的效果就是将“小农”变成“大农”,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抗生产市场风险能力。

1•4•2促进产业规模化

农业服务的社会化解决了农户实施生产标准化的困难,促进了生产专业化,提升了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农业增效的事实引导产业逐步扩大集聚。

1•4•3引导管理简单化

农业服务的社会化,通过良种、技术、耕作、收获的统一服务,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科技应用和机械化水平,通过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的统一服务,使农户可以安心于专业化生产管理,体现现代农业的社会化分工。

1•4•4保障产品安全化

小农生产过程中购买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错误,导致了农产品安全性质量不稳,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而农业生产资料的统一供应和动植物病虫害的统一防治,确保了同类农产品整体的安全性。

2发展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也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共性问题和制约产业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培育农村经纪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和农机租赁服务组织等载体,建立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机制,形成品种、技术、农资、农机、市场信息、培训等统一服务的格局,促进农业服务社会化,引导农民走向市场。

2•1关于主体培育问题

不同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虽然对农业产业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和作用,但总体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服务组织与主导产业的关联度不大。一些经营性公司不是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建立,而是本身已经存在,提供农资供应和租赁服务时多半考虑市场需求,没有针对当地的一类或几类主导产业开展服务,一些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自己并没有建立本地的原料农产品基地,也没有保护价的定单合同,主要原料来自于外地。二是服务组织与农民的紧密度不高。如农民专业协会、县级产业协会、经营性农资供应公司、部分流通服务企业、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农民关系松散,利益不相关联。三是服务组织对产业和农民的服务能力不强。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服务设施简陋限制了服务的能力,目前,服务组织尤其是合作服务组织自有资金少、盈利能力弱,影响了服务设备设施的添置,加上队伍的不健全,增加了开展服务的难度。四是服务组织持续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贷款难是农业服务组织(公司)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难题,流动资金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经营性服务,进而影响盈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用地难则是农业合作服务组织生存中的关键难点,许多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借用村办公房或入社大户(公司)的房子,开展技术、产品统一服务的仓库和交易场地就更难落实了。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培育必须坚持满足需求和自我发展有机结合的原则。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依托产业基础。要选择优势特色产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发展相应的服务组织,围绕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实际需求开展相应的服务,否则组织发展就没有生命力。二是满足小农需求。要重点针对一家一户难以办到又迫切需要帮助的内容开展服务,如统一机械耕作、收获解决农户资金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统一植保、防疫解决农户技术低、成本高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增加服务的覆盖面,合作服务的同时要辐射带动周边农户。三是形成利益共同体。合作服务组织要与成员发展平等紧密的关系,经营性服务组织要通过产品购销合同、保护价定单等与服务对象结成可信赖的利益联盟,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有利于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积累一定的资金,逐步发展壮大。四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建立面向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农业服务组织的小额贷款业务,解决农产品经营和服务设施配套的资金来源问题。五是注意培育新型主体。如近年适应农民和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农村经纪组织、植保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

2•2关于模式创新问题

形式多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种特定的服务模式,但如前所述每一种以单一服务组织为主体的模式都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单一服务组织本身发展还不够成熟或规范,服务能力较弱。二是单一服务组织功能的局限性,不能满足产业和农户的全面需求。三是单一服务组织之间可能形成无序竞争。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的创新必须坚持突出壮大主体与协同服务有机结合的原则。要重点引导几种趋势:一是建立复合型的模式。即合作服务组织之间(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与经营性服务组织之间(如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协会与企业)协同服务,互相依托,共同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效。二是明确和理顺协同服务组织之间的产权和利益关系,达到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三是建立区域性专业合作社协会。建立同类主导产业的合作社行业协会,整合各合作社的资源,协调各方利益,避免恶性无序竞争。

2•3关于政策扶持问题

合作与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顺应市场而形成的经济主体,其服务农业、农民的作用日益明显,已逐步发展为新形势下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领军人,在发展的初期,迫切需要得到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但是,对其政策的扶持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举的原则,促进服务组织自我持续发展。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升组织服务能力。重点在服务设施、服务队伍、服务活动上进行扶持,对于建设内容多、服务面广、与产业带内主导产业和农户连接紧密、服务效果好的给予优先扶持。根据《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办法》,增加扶持数量,对于重点项目增加奖励额度。同时,其他各类支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建议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纳入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范围。二是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形成发展长效机制。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对于规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设用地优先考虑,不破坏耕作层临时行管理交易用地按农业用地处理;优惠税收收费政策,对于服务组织销售包装处理、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农业用电、“绿色通道”、免收工商管理费和人才培训费等政策;加强信贷保险支持,农业信用担保和农业保险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向服务组织倾斜。三是引导组织规范管理,促进自我持续发展。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如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公司、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将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