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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电客户提供用电申请资料不全,界定用电性质属于农田灌溉和农户人畜饮水时存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造成不属于农业排灌用电的客户,错误地执行了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二是由于农业排灌电价最低,一些不法用户私自转供工商业用电,高价低接,造成供电公司效益流失;三是农灌电量的无序增长,造成供电公司亏损经营。如:2009年1—5月,白银供电公司购电电价284.31元/MWh,农业排灌用电平均售电电价是47.3元/MWh,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低于购电电价,购电和售电电价形成“倒挂”现象,造成亏损经营。农业排灌电价较低是造成农灌电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由于农灌电量购售电价严重倒挂和农灌电量逐年增长,加之电煤大幅度提价及其他原材料涨价给发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压力,影响供电公司健康发展。
2农业排灌电价执行中难以界定的问题
由于农业排灌用电分地下水提灌电价和地表水提灌电价,按提水扬程高度分段执行。提水扬程高度的确定只能采取水利部门的测算数据,但是哪一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扬程高度作为高扬程电价的基础,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线电力营销人员执行电价依据不一。由于《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中不可能预见和罗列所有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从而导致农业排灌电价执行界定不清。
3对策和措施
农业排灌电价用电性质界定,提水扬程高度的确定是农业排灌电价执行的关键点。为了有效控制农灌电量增长,规范农业排灌电价执行,建议供电公司在农业排灌电价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新报装用电客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才能界定用电性质属于农田灌溉和农户人畜饮水:对大型电力排灌用电,提供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甘肃省水利厅批准的上水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和项目批复文件,作为确定农业排灌用电的依据;对小型电力排灌用电,提供当地政府县(区)水利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作为确定农业排灌用电的依据。提供政府水利部门设计的上水工程设计文件,明确扬程高度、灌区面积,作为确定农业排灌扬程高度的依据,供电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报装资料进行报装。提供不了上述报装资料的农业排灌客户,原则上不予报装农业排灌用电,但考虑到一些特殊农业排灌用电客户,对于符合《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用电客户,又无法提供当地政府县(区)水利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上水工程项目政府批复文件的用电客户,必须提供当地乡(镇)政府的介绍信,证明用电性质为农业排灌用电。如:抽取污水灌地等,根据客户用电申请,报装员会同用电检查员实地勘察用电性质、扬程高度,确认农业排灌用电性质,可以进行报装农业排灌用电。
(2)已经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用电客户,要补充完善用电资料。对已经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用电客户,若还没有上述报装资料的,则补充完善用电资料,形成农业排灌电价执行常态化管理的基础。
(3)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扬程确定。对在原大型农业排灌灌区已经接用分支渠系用电的客户,若缴费客户属于同一法人,可以在主干扬程基础上,叠加相应分支渠系扬程高度,执行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对在原大型农业排灌灌区,已经接用分支渠系用电的客户,若缴费客户不属于同一法人,从用电取水口计算高扬程农业排灌扬程高度,不考虑主干扬程高度,执行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无法确定农业排灌扬程高度的客户,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依据《关于电价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答复》(甘价商[2003]212号文)规定,井灌电价执行中涉及的扬程是特指的计费扬程,即水面与出水口的垂直高度,包括地表以上管道延伸部分的高度;农村人畜饮水用电,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
4农业排灌电价管理要求
对辖区内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用电客户定期进行普查,对符合执行《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中规定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范围的客户,继续执行农业排灌电价,每年不少于2次现场核查用电情况,检查客户的扬程、电价、灌溉面积、灌溉次数、农作物等,确认电价执行正确并留存“用电检查工作任务单”;对不符合执行《甘肃省电网电价说明》中规定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范围的客户,停止执行农业排灌电价,按照客户实际用电情况重新确定电价并退补差价电费。运用价格杠杆,控制农业排灌电量的无序增长。严格执行农灌超基数加价相关政策,所有农灌客户在营销系统均维护执行农灌超基数标志,按月结算超基数加价电费,每年12月在营销系统自动进行全年总结算,多退少补,确保农灌超基数加价政策执行。加强检查督导,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执行力。进行农业排灌电价专项稽查,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整改措施,跟踪复查。电价管理涉及供电公司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农业排灌电价管理是电力营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规范农业排灌电价执行,对维护供电公司经营效益和控制农灌电量无序增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