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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大规模地开展了合作社运动,合作社原则经过多次修改有了大的发展和完善。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创建了各类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合作社。创新期: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一时期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动,既对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挑战,又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历史条件。发展了合作社若干原则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就诞生在这一时期,它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典型代表。上述简单回顾表明:我们虽在理论上可以把合作社发展的第五阶段称为创新期,但事实上在合作社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实现着创新。创新是生命体的本质内涵。因此,必须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问题加以研究。
(二)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合作社本质与特征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要素,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当时确定了如下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市价销售商品,收取现金,不赊购赊销;合作社的盈利,按社员购买货物的比例分配给社员;表决权一人一票,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合作社的资金不靠捐献,而由社员自己出钱入股;遵循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足斤准尺;重视社员教育,提取合作社盈余中的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这些内容成为后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和修改合作社原则的基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这些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列为联盟章程,史称罗虚戴尔原则。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七条,新增“股本利息应受到限制”。1966年又作了修改,去掉了现金交易和政治宗教中立,增加了“促进合作组织间的国内和国际合作”。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改为七条: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纵观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当合作社原则由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并实践后,一种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新型经济组织———现代合作社诞生了。合作社原则凸显了合作社的本质,成为指导各类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准则;第二,为了回应外部环境的挑战,合作社原则在不断发展变化。这样的变化是为了使合作社既保持自身的性质,又能够更好地生存发展;第三,无论合作社原则如何变化,最能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的主要原则没有根本性改变。比如,自愿入社、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三)传统合作社的主要制度缺陷。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传统合作社在制度上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1、合作社规模不稳。传统合作社社员资格开放原则使得社员进入与退出比较随意,成员的不稳一方面导致合作社规模的不稳,要么生产能力过剩,要么供给能力过剩;另一方面也使社员的责任心不强,对合作社关心不够。这些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合作社融资能力有限。传统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即投资者与利用者)统一的原则将只想投资不想利用合作社的人排除在外,不能很好地吸纳社会资金。社员的经常变动致使合作社的资产也不断变动,这又使合作社获得贷款也变得比较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必然导致竞争力下降,发展艰难。
3、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传统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决策一人一票,盈余分配按惠顾额,这两方面都与社员投入资金的多少无关联。且合作社的规模越大,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财产中的份额就越小又不清晰,这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社员对合作社关心度不够,合作社对社员吸引力不强,合作社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4、合作社专业化管理缺失。传统合作社遵循社员民主管理原则,而合作社成员未必一定是专业素质好的管理人员。
二、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现状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萌芽、起步和提速三个阶段。其运行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加入条件。合作组织的基础是会员。
成为会员的条件与程序直接影响组织的运行。
(1)资格条件。缴纳会费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部分合作组织成员还必须缴纳股金。无需缴纳会费的也占一定比例。对个体会员的加入一般没有限制,但部分合作组织对法人会员进行限制,规定不能超过某一比例;
(2)加入程序。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或组织领导推荐,即可加入;
(3)退出。大部分合作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退出。会员退出时,对于投入资金的处置情况:撤回、继续持有以及享受分红、必须退还给组织、将股金自由转让给其他成员、不退还股金或组织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二)机构设置。
大部分合作组织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和具体经营部门,组织机构比较完整;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监事会和绝大多数理事会都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提名方式主要有生产经营大户提名、理事长提名和海选;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履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如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章程等等。理事会是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代表大会执行对理事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投票方式主要为一人一票,也有一股一票、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相结合、交易额与股权相结合等方式。一些组织对出资额较多的会员给予附加表决权,但为避免“一股独大”,保障普通社员的决策权利,一般对单个社员表决权占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进行限制。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
(1)没有兴办实体的专业协会(在组织中所占比例较大),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一些无需缴纳会费的日常支出则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
(2)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股,吸收的非社员股较少。一些合作组织对单个会员持股比例有限制,限制的比例彼此不一。此外,领导成员(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等)持股相对较大,普通会员的持股量较小。
(四)利益分配机制。
(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
(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即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将深入农业和食品工业,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连成一体,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
3、事物本质原则。创新是为了发展而不是毁灭。当事物本质发生改变后,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而变成了他事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条件。只有具备相应条件,创新才能实现。就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而言,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
1、客观层面: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时期,农业拥有了较好的发展条件。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这些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主观层面:人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的文化氛围已经具备。但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而言,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合作组织本质、作用、前景的认识与判断都还比较模糊,思想上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还需要做艰苦的创新宣传教育工作。
3、操作层面: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政府已做了许多支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工作,如制定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颁布相关法律、出台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等。但在把优惠政策做实;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放手让农民去实践,不追求形式而更注重实效,创造更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创新的外部环境方面还有许多细致工作要做。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内容
1、社员结构创新。传统农业合作社作为小农的互助组织,其成员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生产者组成。据此可推断,传统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社员来源单一,不利于合作社增强活力,参与竞争。因此,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应加以变通,扩大包容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仅农民可以加入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加入,允许他们以技术作价出资;自然人可以加入,法人也可以加入,利用它们拥有的技术设备资源或信息资源。当然,为保持农民社员在合作组织中的控制地位(合作社性质),对非农民及法人入社要在所占成员比例或股金比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比例应从实际出发,允许彼此有一定的差别。
2、融资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存在融资能力弱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作社融资机制上进行创新。比如,有入股的生产者社员,也可以允许有纯入股的投资者社员;允许一人认购多股,也允许缺乏资金的农民多人认购一股;社员认购股金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作价出资;为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可以规定经合作社同意,股金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可以转让等等,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扩大自身的融资能力。
3、民主管理创新。传统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组织社员认购股金数量增大,且彼此不同,这给民主管理原则带来了挑战。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实现了公平,但会置投资额于不顾,损害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求改变单纯按社员人头设置投票权的原则,而要照顾社员持有股金的差异。可以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同时,允许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但同时对单个社员占总票数的比例做出限制。这样变通,便于协调利益与风险、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调动持股大户的积极性,又不会改变多数社员对合作组织的控制,保证民主管理。
4、分配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比较强调公共积累,往往忽略对社员投入资金的分配。从合作社的本质、宗旨及有利于自身发展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然而却不利于产生投资激励。鉴于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水平还不高、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过去“归大堆”产生的阴影,对分配机制应做出调整:盈余分配中少提公共积累,兼顾投资额。当合作社发展需要资金而公共积累不足时,可以采取再次进行新筹资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盈余分配要兼顾投资额,可仿效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每个社员必须事先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这样就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股金参与盈余分配”结合了起来。这种对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问题,增强了产权激励,同时又不违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本质规定性,是一项非常巧妙的制度创新。
5、经营方式创新。传统合作社强调通过合作社间的横向联合促进合作社发展。但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应重视纵向发展。它不应仅仅是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而应是通过注重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合作组织规模,形成集团化,提升竞争力,促进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