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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的农业技术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科普工作的有效开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技的重要性,农民也希望应用先进的技术来改善自己传统落后的生产力和生活方式。但大多数农民的经营都处于一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由于经济能力较差,难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受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户应用科技的积极性不高,农民的科技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推广到千家万户成为一个难题。
1.1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对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影响最大,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一旦大幅下降,农民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大幅度下降,甚至亏损,许多农民常常寄希望于好年景与传统的种植经验,而忽略应用科技成果。一旦发生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的科技投入就会功亏一匮,面对各种风险农民应用科技的积极性被削弱。
1.2科技应用效果不佳
科技应用效果不佳的原因很多,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例如,在新品种的选择上,有可能在种子的选择上出现问题而导致产量不佳;有可能在播种技术、施肥技术、嫁接技术、剪枝技术等方面掌握不精而导致科技应用效果不显著;由于农民大多数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在应用科技方面往往会出现种种的应用难题,而又得不到及时的指导,也会造成科技应用效果不佳等。然而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往往把效果不佳的原因归咎于科技,从而产生科技无大用的想法。
1.3农村分散经营的客观现实
现在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大多演变成了农户独立经营的模式。农户独立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极大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然而由于农民的经济能力、生产能力都比较差,耕地面积又比较少,因而对科技应用缺少现实的条件。
1.4农村劳动力转移及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发展高科技农业人才的缺乏,降低了农业科技在农村的传播速度。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导致了农户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使得农户在土地上投入的压力大大减轻,大多会规避应用科技所面临的风险,选择传统保守的生产方式和技术[1]。
2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业科技成果多数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所以其成本不是作为农业科技市场主体的农民及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单位所能独立承担的。加上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与推广必须得到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我国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农业科技的发展,对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给予了许多特殊的政策关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供给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目前也已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多种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缺口仍然很大,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2.1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持续相对减少
由于农业基础薄弱,财力有限,导致农业科技投入长期不足。据调查,在财政支农的各项支出中(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除外),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一直居于末位,其所占比重徘徊在10%左右。我国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投资90%来自于地方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的90%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两个行业内。从经费的开支结构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用于人员经费的开支。如图1所示,我国在1990~2005年间,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由1990年的21.3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83.90亿元,累计增加162.51亿元。年度间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基本上是以比较平稳的速度增长,只是2004年的增长幅度比较大,由2003年的107.45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66.50亿元,增加了59.05亿元[2]。尽管政府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的绝对额有较大增长,但相对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政府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的增长力度明显不够。1990年之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支出比例也由1990年的10%左右下降到2005年的7%左右,农业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速度[3]。农业财政支出下滑直接导致了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增长相对较慢。
2.2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明显偏低
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所面临的是经营规模极小的千家万户。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十几万个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或协会,但涉及的入会农户仅占总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几,而且大多为松散型的,辐射力不强,真正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起中介作用的农业组织几乎没有。这决定了要使一项技术推广到农户,单位农产品的农业技术推广费远远大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与此同时,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占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明显偏低,只是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的60%~70%(还没考虑这些国家非政府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而且也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投资水平[4]。在1990~2005年间,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由1990年的0.42%增加到2005年的0.81%,累计增长86.00%,年均增长5.70%。我国农业技术推广财政投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存在的经费短缺问题。但从与国际上的比较来看,仍没有达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国际平均水平。据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初113个国家和地区平均农业技术推广占财政投资比例为0.90%[5]。尽管政府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有所提高,但是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却在降低,并且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由1990年的0.69%下降到2005年的0.54%。说明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力度并没有随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而增强。
3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投融资渠道及特点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推广机构的法律地位,以保证推广资金的来源。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调查,全球农业技术推广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1%左右。
3.1各国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来源
第一,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如日本法律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由国家和都道府县共同承担。第二,国家利用政策、法规,通过社会大循环,用国家拨款的形式下拨推广费。经费主要来自于农产品附加税,国家给各大区、省拨发的农业发展费,农会收的土地税和农民交的各种会费。如法国每年用于农业发展的经费约为3.2亿法郎。第三,多渠道筹资。如美国国会农业立法规定各州应提供与联邦赠款数额相等的资金用于该州农业技术的推广。
3.2农业技术推广投融资特点
不同国家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来源差别较大,但总体来看,非政府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领域各有侧重。非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物化程度较高、市场潜力较大、竞争性强的技术推广项目上,政府则主要集中在基础性和公益性技术推广项目上。在项目运作机制及资金管理改革方面,大多数国家逐渐向基金制方向发展。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具体融资渠道很多,主要有各种税收、产品营销、服务性收费、政府补贴、项目基金、分包费、费、商业和非商业性质的赞助、国际援助等。推广机构的融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决定了推广工作的目标、推广对象、推广方法和推广组织机构设置等[6]。
4农业技术推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鉴于农业技术推广在农业发展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融资经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
4.1切实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提高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强度
有关方面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切实保证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落实。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了大量的委托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这在国际上其他国家都是由政府公务员承担的,如果扣除国家对这些人员和相应工作的投资,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实际上约为0.60%[5]。建议把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提高到0.90%以上。在适当增加总量的同时,要不断改善农业技术推广费用投入的结构。合理的投资结构是:试验示范费用占总推广费用的20%~50%;宣传培训指导费用占8%~12%;差旅费用和会议费用占8%~12%,津贴占4%~10%。
4.2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建立多渠道融资机制
在国家财政作为推广经费主要来源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合作推广,建立多渠道融资投入机制。第一,广泛筹资,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建议把粮棉油等技术改进费除3%~5%的管理费,农业税、畜产税、屠宰税等税收入中提取30%左右,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20%~30%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从各种农业综合发展项目资金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7]。第二,在经济效益较好的推广项目中提倡使用各种银行贷款,可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中贴息予以扶持。第三,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积极给推广事业贷款。第四,发展小额信贷和民间信贷,鼓励私人将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中。
4.3鼓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兴办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推广技术活动
推广部门兴办实体有助于加快技术,促进产业化经营,壮大推广机构实力,促进推广事业发展,分流推广人员,优化队伍结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推广与经营的关系,必须明确政府办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事业单位性质,坚持以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为主要目标来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注意技术推广项目的公益性,对基层推广组织在开展经营创收以补充推广活动经费方面应给予适当的倾斜[8]。
4.4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损失补偿机制
与工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依赖性很强,我国有部分地区处于旱涝交替的季风气候带,灾害天气发生频率高,对未来生产的产出存在不确定性,增加了农业产业市场失灵的现实性,也增加了农业科技推广的风险性。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补偿机制。第一,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对转换机制的农业科研部门实行过渡扶持政策,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农业科技部门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明确农业科技企业所获得收益在6年或更长时间内免收各种税收。第二,建立对金融支持农业技术进步政策性损失的补偿机制。包括:提供财政贴息或贷款担保,鼓励商业银行向农业科技项目提供贷款;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向有政策性金融任务的金融企业提供贴息资金和弥补呆账损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的发展,建立全国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9]。
4.5建立新的农业技术推广创新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科技体制条件下,要改变农业科研、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与农民的技术供需脱节现象,除了建立以国家(或政府)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系,从根本上转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外,还需要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新的农业技术推广创新体系,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一,改革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拨款制度,建立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对推广项目进行招标,并实行基金管理制。
第二,在技术推广组织内部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实行人员与任务的竞争管理,借“项目”养人。打破地区分割,实行推广项目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项目公开招标制,择优录用。
第三,在各高等农业院校与科研部门分别设立农业技术推广部,专门从事新技术推广工作,允许他们公平地参加各种各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推广项目招标申请,促进技术供需双方信息的直接反馈,解决教学、科研与实际生产脱节的问题。
第四,改革现行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相互分离的体制,鼓励农业科研人员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同时鼓励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带着生产上所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走进科研院所及高校,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究(或教学),也可以与科研或教学部门的研究人员一起共同申请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为科研、教育与推广部门的相互交流创造条件[10]。
第五,通过建立与农民技术需求直接联系的科技产业,可以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上所需要的各种技术信息迅速反馈到农业科研部门,而科研部门的新的研究成果信息也可以迅速被传递到农民中去,从而加快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