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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投资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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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投资问题初探

一、国外农业科技投入现状及特征分析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业科技则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发达国家来看,高科技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主要得益于比较完善的农业科技体制,以及充裕的农业科技资金供给[1]。纵观国外农业科技投资的特征,可以归纳出三大主要特征:

(一)投资强度大

农业科技投资强度,即农业科技资额占农业GDP值的比重。比较国内外农业科技投资强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最显著的区别是农业科技投资强度的差异———与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科技投资强度明显偏低。

(二)私人投资的积极参与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私人部门在农业科技投资中,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甚至承担着主要的投资责任。与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私人投资占有较高比重相比,我国私人部门在农业投资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三)法律保证政府投资的刚性增长

国内外许多文献表明,国外(尤其是以美国、韩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保证农业科技资金的有效供给和刚性增长,以立法形式对农业科技投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为了保证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增长,各国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这种财政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时,通常会对农业科技投资在预算总支出中的比重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政府农业公共投资的持续、稳定增长。以美国为例,从1958年开始,美国政府对农业科技投资额保持了年均8%的增长率,投资的重点主要集中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但关系到未来农业科技发展的基础研究领域,其资金的来源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提供,并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和保障。

二、我国农业科技投入存在的问题分析

资金投入,是农业科技活动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对农业科技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3]。但受国家财力的限制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公共财政投资的总量十分有限,而私人投资的潜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农业科技资金供给短缺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通过与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投资特征的比较,可以归纳出我国农业科技投资的两个突出问题:

(一)农业科技投资强度低

统计数据表明:得益于政府对农业科技的高度重视,以及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各国农业科研投资强度普遍高于非农业部门[4]。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尽管政府对农业科技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私人部门也开始介入农业科技投资领域,但从总体来看,农业科技投资强度还很低:既低于国内科技投入的平均强度,也低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农业科技投入强度(见表3和表4)。表3的统计数据反映:我国2007年的农业科技投资强度仅为0.54%,仅仅相当于美国2006年农业科技投入强度的1/7左右,或者20世纪90年达国家农业科技投资平均强度的1/4左右,以及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平均农业科技投资强度的50%左右。表4的统计数据表明,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投资强度普遍高于科技投资强度的情况相反,我国农业科技投资强度远远低于非农业部门的水平。以2007年的统计数据为例,我国农业科技投资平均0.54%的投资强度,仅仅相当于国内科技投资强度(1.49%)的1/3左右。

(二)私人投资参与度不高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私人部门已经开始涉足农业科技领域,但由于起步晚,私人投资在整个农业科技投资领域中的作用还微不足道。私人投资农业科技活动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因是多方面的:

1.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及其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农业科技活动的高风险性[5]。企业投资要求风险与收益对称,要求收益立竿见影,并且能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科技投资难以满足这些要求,也就难以获得私人部门的青睐,尤其在资源环境、农作制度、气候研究等公共产品属性突出的领域,更是如此。

2.企业资金没有得到充分挖掘。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资金实力和科研能力强大的农业企业为数不多,农业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高校和政府科研机构中。这些机构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就必须以政府为主要服务对象,而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缺乏与企业联系、争取企业经费支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农业科技成果必须在较大范围内应用才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虽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制度导致的农地分散,使得农民应用高新技术的收益有限,对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兴趣不高。

4.从农业科技私人投资来看,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属性,农业知识产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私人部门投资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加上受传统的重工轻农思想的影响,企业投资意愿不强。私人部门参与农业科技活动比例偏低,既不利于农业科技投资强度的增加,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投资结构的优化。由于缺乏追求科技成果实用性的私人资本的参与,政府的公共投资缺乏有效的竞争,既降低了公共投资的效率,也导致了农业科技与现实需求的脱节。

三、基本结论及对策建议

科技兴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落实科技兴农战略的关键在于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6]。农业科技投资是农业技术进步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科技管理体制的差异,中、美两国农业科技投资强度和效率有显著的差别。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强度和效率,主要是在加大政府农业科技投资强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政府部门在农业科技活动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回报率。

(一)提高认识,加大政府农业科技公共投入力度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即使是在工业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无论是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还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农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主动加强农业科技投入的力度。农业科技投入促进技术进步理论认为,农业科技进步是一个不断创造新知识、发明新技术并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进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态发展过程,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为了保持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农业科技投入的政府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大部分农业科技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般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现象,而技术“消费”的非竞争性更使得科技产品的效益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农业科技需要政府给予更大的支持。为了保证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资力度,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用法令和制度保障农业科技资金的刚性供给,建立政府农业科技资金持续供给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统一农业科技资金管理,优化农业科技资金配置,以保证农业科技财政投资的效率。

(二)充分发挥非政府部门在农业科技投资中的作用

政府承担农业科技投资主要任务的长期性,并没有否定非政府部门在农业科技领域中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非政府部门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长期趋势来看,无论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政府公共投资农业科研的比例不断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内部原因是非政府部门对农业科技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然而,非政府部门对农业科技投资也有一系列前提和条件:一是农业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得到保障;二是企业对农业科技投资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局限性;三是私人对农业科技投资的前提是投资农业科技的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四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企业对农业科研投入的增长与市场扩张有关。跨国农业科技企业进入其它国家的条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农业科研投资和人力资源为这些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7]。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私人对农业科技投资比例偏低可以从两个方面寻找根源,即:一是知识产权健全程度,二是农业科技产业化所依赖的大型农业企业。充分发挥私人部门在农业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首先要求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次是要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农业企业。同时,由于私人与政府对农业科技投资在许多领域是互补的,私人企业的投资是政府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投资基础上的延续[8],把政府与私人对农业科技领域的投资视为替代关系有碍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发展。如何制定合理的科技政策和高效的农业科技投入诱导机制,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农业科技投资领域的互补性,是未来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中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回报率

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回报率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农业科技投资积极性的基础。一是完善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制度保障。改革现行农业科技管理体制,确保农业科技立项适应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在项目审批和项目验收环节,要坚持以实际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标准,“硬化”成果检验,强化基地建设,注意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技术组装,为成果转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体系保障。要在建立一支充满活力的农业推广队伍的基础上,加大推广经费投入,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加快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创新;三是增加农民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是促进农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源泉。刺激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要在实施政策倾斜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改善农业贸易条件,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和改善农民采纳农业科技成果的能力和条件,增强农民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等;四是必须协调好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者之间的关系,创建“三农”互利合作新模式。要在理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将各自的优势结合起来,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共同为“科技兴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