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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化交易成本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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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化交易成本初探

一、农业信息化交易成本的涵义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科技发展的新产物,对于它的定义,目前学者还没有一个共识的结论。就我国的农业信息化建设而言,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络的传播上,所以农业信息化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通过网络把农业科技、农产品供求信息、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国内外农业发展形势以及经济政治形势等信息和知识及时快捷地传递给农业信息需求者,使现代信息技术渗透到农业生产、市场、消费以及农村社会、经济、技术等各个具体环节,以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流通和消费,从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过程。它通过信息和知识及时、准确、有效的获取、处理、传播和应用,把农业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农民手中,实现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营销信息化,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升级,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

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又称为交易费用,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指“度量、界定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此后,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角度,对交易成本概念进行了不同的概括。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新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两种认识。“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所有权(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在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包括反映交易活动中时间、精力和资金的损耗。华裔学者张五常把交易费用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就农户经营来说,交易成本是策划、执行和监督市场交易的成本。策划市场交易的成本指市场调查与预测费用等,这是为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而发生;执行市场交易的成本指农户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过程中,寻找交易对象、讨价还价、签订合同、检验商品质量、交割商品和货款等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监督市场交易的成本指农户为保障自身权益所发生的防止和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费用。

根据现实情况,可以把农业家庭经营的市场交易成本大致归纳为:市场信息费、决策失误损失、交易合约签订费用、购销商品的公关、谈判及差旅费、产品运输费、销售收费及税金、商品质检费、催收货款的费用、违约及受欺诈损失、交易纠纷处理费用等。交易成本概念启示人们通过交易成本的权衡来进行组织选择和制度选择,对分析我国农业信息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在发展农业信息化,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业信息化仍然停留在很低的水平,市场的主体是单个农户,市场交易的成本仍很高。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农业信息化可以使农户通过网络获得供求信息,减少交易次数和交易磨擦,降低交易成本。

二、农业信息化降低交易成本分析

由于我国农业劳作的分散性和农户家庭的相对独立性,农民为了获得必要的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运输和交割成本、商品质量信息的检验费用、人情关系费用等,构成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农业信息化将以其网络系统优势满足现代农业市场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实现农民与市场、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在整体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交易成本。

(一)降低信息获得成本

农业信息化后通过农业信息资源的建设,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资源得到建立,网络的交互利用功能得到完善,从而建立起稳定的信息供给和交流渠道,据此农业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方便地在农业信息网络上随时查找到所需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了解全部信息,克服实际中由于农户分散搜集、横向传输、分散整理所带来的信息量少等缺点,节约农户的信息搜寻和评价费用;农业信息化通过网络系统全部信息,使农户容易从全面、整体上把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便于用市场的超前性预测去了解农业生产的滞后性,并根据价格信号协调买卖双方经营,节约信息获得费用及交易成本;网上信息寻找交易伙伴或交易对象,签订和履行产销合同,有助于加强农户经营的计划性,减少寻找交易伙伴的费用,降低交易频率。此外,随着机械化工具的普遍应用,良种的播种,优质的农药和除草剂的喷洒等,农业土地上的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村中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唯一的合理途径就是向城镇或者发达地区转移,但是与发达地方的用工工种信息、地区需求信息等存在着时空的隔阂。而此时如果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各地用工和招聘等信息,然后再有意识的去目的地,可以降低寻找工作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降低了因盲目进入城市寻找和获得工作的交易成本。

(二)农业信息化会降低信息、产品交易费用

农业结构调整是农业资源的重新配置,衡量农业结构调整的资源配置效率可以用农业平均利润率,而农业利润率的提高一方面其实也正是因为在此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下降。农业平均利润率的提高可从两个方面来表现:一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二是农产品成本的降低。农业信息化是保证这两个方面直接实现的有效途径。首先,农业信息化可以方便农民了解迫切需要的农产品市场,以寻求发展有竞争力的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产品在价格最高的市场上出售的目标得以实现。价格水平的提高,直接带来农业平均利润率的提高。其次,农业信息化通过网络系统提前农产品需求信息和供给信息,例如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进出口公司的市场需求信息,能有助于降低供求双方的仓储、保管和运输成本,有助于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从而节约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等,同时使农产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最终提高农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实现规模经济,减少交易数量,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科斯在其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成本的范畴就是为了界定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即:如果没有企业制度,市场交易由每个要素所有者直接参与,那么市场交易的数量非常大,交易磨擦之剧烈不言而喻,解决交易磨擦必须支付极高的交易费用。然而,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一定的外部交易可以用内部交易来替代。在企业制度下,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入市场,市场交易的数目从而减少,交易磨擦减轻,交易费用于是降低。我国农业信息化中农产品市场也可以适合这一论述。小而散的农户商品交易量少,交易主体相对分散,无法采取某些先进手段进行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易,使其交易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交易规模。而通过网上信息寻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伙伴,形成一个一次交易完毕就可以解散的利益组织,虽然没有企业形式,却相当于变小而散的农户分散交易为有组织交易,可集中农户个人的有限剩余形成批量交易,此时交易规模大,相当于若干农民们若干次交易的总和,就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数量,并有可能产生规模经济,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使每个农民每笔交易的交易成本下降。同时对整个经济而言,实现了资源的更优配置。此外,此时农户相当于由分散购销变成集中购销,提高了交易的集中性,使各产权独立的交易者能通过网络,高效率地进行交易,同时大批量交易可使流通费用降低,享受规模流通的优势。

(四)降低谈判成本

农户通过网上信息寻找交易对象,网上报价,如果一个产品需求者对产品供给者所报价格不满意,可以网上报出自己的期望价格或价格范围以讨价还价,如果供、需双方所报价格均在自己可接受的范围内,则交易谈妥,否则可以各自另觅其他的交易对象。这样双方通过网上报价的形式,与双方对面谈判相比,可大大降低谈判成本,减少中间利益流失。另外,如果市场竞争是完全的,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很小,那么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有很高的代价,甚至会失去交易伙伴。竞争压力会迫使经济主体出于利益的考虑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但如果市场上交易者的数目不多时,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增大,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尤其是当市场被少数大公司垄断时,缺乏垄断力量的一方的交易费用必然会提高。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正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买方具有垄断力量,众多的卖者(农户)面对很少的买者(加工企业)(一个加工企业的原料由很多农户提供),而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则是处于相反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农户对企业这一方的依赖性很大,讨价还价的能力被大大剥削,由众多农户组成的卖方在农产品市场竞争及生产资料购买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争得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件,农户必须经历繁多复杂的交易谈判过程而且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小而分散的农户交易主体如果通过网上信息寻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伙伴,变小而散的农户分散交易为有组织交易,可集中农户个人的有限剩余形成批量交易,此时,相当于农户由分散购销变成集中购销,除了因大批量交易可降低流通费用,享受规模流通的优势外,利益一致的一方合作与交易对手进行谈判,可减少中间利益流失,大大减低谈判成本;此外购买批量增大有助于农户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如享受数量折扣、送货上门、技术服务等。

(五)降低专用资产的搜寻交易成本

农业信息中存在着许多专业信息,如农户特殊设计的生产工具,不断积累的农业种植、养殖经验及农民为了开发、使用特定资产所需要掌握的特殊知识和技能等,而这些专业信息、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都存在着专用特性。这些专用性水平较高的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参与专用性资产交易的双方存在着相对固定的纵向交易关系,一方的资产只能为另一方所用,相反另一方的所需也只能由一方提供。这种专用性较强的资产,使得农户有可能获得高额利润,但也提高了农户对交易伙伴的依赖性,并更有可能使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供需交易双方用于搜寻价格,发现交易对象,以及商谈合同的细节所花费的交易费用变量非常之大,比如,某个农户开发的某项专利技术,如果要在整个乡村推广,就必须经过多次讨价还价的过程,从而与农业信息商品相关的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难以达到最优水平。如果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由于信息面广,供需双方容易找到,从而可以大大缩减如搜寻及谈判等交易费用。

(六)降低农业科技推广成本

农民作为农业科技信息和新发明的最终受益者,有效的新品种、新化肥、新农药、新农资工具的使用将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最有利的因素。要使各种各样的信息如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新技术信息、农民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需求信息等等,变成能为农业服务的信息资源,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农业科技成果从产生到采用的各个环节。为保证实用的科技信息与技术能为农民所用,加速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形成一个快速反应的联合的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网,协调组织好各地区咨询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加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通过一些专职人员为农民提供高效专业的信息服务,使农民通过农业信息网络与农业专家直接进行交流,能够随时向有关方面的专职人员咨询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如农业科技成果操作方法、新品种的情况、对市场中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的鉴别知识等,降低农业科技推广成本,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技术进步的交易费用。如果某农户拥有一项某种生产所需要的专有技术想进行推广,通过网络不仅有利于更快找到需求方,有利于技术的推广,而且节约搜寻及谈判等交易费用。可见,农业信息化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所以应加快农业信息化的建设,有效实现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当然,政府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制度,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降低交易费用的基本途径除了靠技术提供更为迅速、灵活、高效的交易工具外,制度的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由于网络虚拟的特点,在诚信制度不是很健全,社会公信度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政府应介入保证农业信息的真实性,减少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农业信息进行的虚诈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