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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虽然已与以往有所不同,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不少地方沉重的体力劳动有所减轻,在国家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情况下,已经解决温饱的农民的日子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农业的一家一户、自给自足或人口众多的小农经济基础没有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有限。即便如此,农民对小农经济并不反感,首先它与农民的愿望相适应。千百年来我国农民最大的希望是有自己的住房或耕地,过着自给自足吃穿不愁的日子,小农经济帮助他们圆了历史上没有实现的朴素愿望的美梦。二是它与农民的传统习惯相适应。不少农民对小农经济都有较强烈的依赖感,衷情于这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自得其所、自耕自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居住环境熟悉,无需过多与外界交往,人缘交往简单、安稳、密切,这种满足现状的传统习惯、习俗或观念是小农经济能够存在的根基之一。三是它与农民的素质相适应。
大多数农业人口素质较低,一般无需动脑,周而复始地按照传统生产或生活模式运作,不少人离开小农经济比较难生存。小农经济确实起到了解决广大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作用,使农村人口感觉生存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尽管小农经济使大多数农民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是他们羡慕而不嫉妒城镇居民生活,不少农民认为这是权利与义务根本公正原则的体现,这就是为何不少农村人口的幸福感满意指数比城镇人口要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一旦有人触动了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自给自足的房屋、土地的底线,就会引来强制性的抵抗。客观地说,小农经济的存在也使不少城镇居民有了一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无庸讳言,上述状况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是建立在人均约一亩地基础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显得步履维艰。一般说,农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在缺乏大规模机械化、社会化、现代化生产的情况下,采取小农经济的形式大多只能保持微利状态。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要缩小城乡差别,国家对农民的长期补贴成为为稳定买单的无奈选择。但是,国家财政长期补贴农业的状态,客观上仅能起到维持小农经济状态长期存在的结局,即不断延缓小农经济的命运。二是农村不少剩余劳动力长期在外打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融入城镇,以工补农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务工者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客观上也起着巩固小农经济根基的作用。三是政府各项惠农政策,降低了小农经济经营成本,使不少农民工特别是有技能或成就感的农民工,不愿意转变农民身份成为城镇居民。
随着企业用工的规范化,使不少农民工既可以享受农村的土地或低成本居住生活保障,又能够享受打工的工资待遇,甚至是城镇居民所拥有的社会福利保障等,这种双重保障状态已经引发了部分城镇贫民的仇视心态,容易导致族群分裂。四是农业发展严重缺乏后劲。小农经济较难与先进的农业科技或农业机械化相兼容,这是因为从事农业者的低素质或一家一户的经营,投入农业生产的资源有限等,使现代农业无法扎根。众所周知,农业本是高技能性产业,但是目前它却是无需任何知识、技能或证书者都能够从事的行业。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态势:其一农业仍旧以传统的运营模式为主体,农民主要依靠祖辈留传的长期在农田耕作中形成的经验来运作;其二农业仍是受自然状态影响较大的产业,农业对自然条件、气候、环境等的依存度较高,靠天吃饭的状态一直未能得到彻底改观;其三农民仍是文化程度最低的群体,绝大多数农民接受先进农业科技或现代农业理念等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这种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分散运作的家庭经营的模式所吸纳的技术、人才或资金资源有限,受成本财力、劳动性质、产品数量品种等的限制,使其没有必要与外界产生更多的联系,信息相对闭塞,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与时俱进发展。农业技术品种的研究、推广、服务或应用等,通过国家补贴以无偿或低价形式提供给农民,这种由国家财政支撑的运作受财力影响投入有限,由于无偿性可不计成本效益,对农业的促进作用有限。而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资金、技术或人才较难通过市场化运作进入到农业领域。在农业政策的保护下,农村形成的排斥竞争低级垄断的小农经济堡垒,拔高了民营资金、技术或人才等市场资源进入农业的门坎,因为谁要想进入首先必须解决众多农业人口的就业或保障问题,这种本应当由国家或社会承担的责任,受制于国家的财力而转嫁到试图进入农业领域的经营者身上,从而加大了市场资源进入农业领域的难度。
同样也使农业领域内善于耕作经营的农民精英通过市场化渠道扩大生产规模受到限制,尽管目前小农经济的内部也发生了分化,但这种分化,是建立在维护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改变,部分耕种大户仅是租借了他人土地的经营权,由于这种租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之无法形成比较稳定的大规模化家庭农场等。目前,农村中少数富裕者主要受益于特色农业,技术、经营、创业收入,乡镇经济的发展或承包地使用权的有偿租用下的规模化效应等。而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温饱状态。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国家实施了普惠式的免收农业税政策,这种大家(或同一领域行业)都有的实惠,这种一视同仁的平等,实质上就是平均,并不能起到激活农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或缩小农村收入差距的作用,容易产生“马太效应”。对农村中强势者是锦上添花:一是生产经验丰富,资金投入较多,以特色农业收益为主,品种、产量、质量具有一定的优势;二是不少人拥有其他技能,农田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成为自己相对城镇人而言的额外获得的一种优势,这实际上是对其他城乡人的一种不公正;三是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买卖,仅是有偿租用,决定了只能获得短视效应,使某些农村能人对租用而聚集的土地进行掠夺性的生产,以此获得规模化的短期高收益等。此外,虽然减轻了农村中的弱势者生活负担,但并没有消除他们与强势者之间的差距:其一不善于耕耘,生产底蕴不足,投入有限、产品单一、质量不高或产量较低;其二以农为生存根基,缺乏其他技能,副业收入较少,仅靠几亩地的农田收入,生活水平难予提高;其三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一般是无劳力、因病致贫、负担较重(债务、抚养老小或学费等),有的人由于主观因素无能力耕作,只能将土地低价发包给他人,生活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因此,只有将这种暗补变为明补,才能够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如对贫困户除免征农业税外,还进行困难补助,对中等户实施减免税收,对富裕户全额征收农业税等,或采取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低、中或高收入者的状态,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退还的税收政策等。征收农业税:第一它是一种合理的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征税,来调节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帮扶贫困地区或贫困群体的力度;第二有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农民更加珍惜利用土地来获得最大收益,防止有的农户由于没有税收压力,自己主要靠副业生存,土地收益少,宁愿将土地撂荒,使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第三有利于剩余农村劳动力的转型。满足现状是不少农民的特征之一,容易呈现够吃够用就行了,依托土地生存,依赖国家扶助,躲避外面打工辛劳的状况,从而导致一方面企业用工紧张,另一方面不少农民不愿意外出打工,不利于劳动力的充分合理利用。此外,征税能够使某些不善于耕作的农民,考虑成本收益或机会成本,就会将土地流转出去,自己从事非农产业谋生存,有利于促进土地的相对聚集,推动农业领域市场化运营,对于农业的特色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具有一定的作用。
要突破农业发展的困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通过农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使非农产业的产能向农业扩散,使农业过剩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使农业能够与其他产业发展相互协调互相适应齐头并进。首先,必须处理好农业的困境与农业补贴的幅度、方式或条件的关系。目前,非农产业如果不对农业进行补贴,城乡差距就会不断地加大,只要这种差距不消除,补贴就将长期地存在下去。这是因为,社会基础公平要求,除保障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外,还应当逐渐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但这种补贴是建立在非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础上的,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即只要少量人进行生产就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润或财富时,扩大这种非权利与义务的补贴,才具有真实性、可行性或实际操作。因此,现阶段对农业的补贴必须与推动农业的发展、减少农村人口或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等相结合,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进步意义。
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仍较低,在社会财富或利润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人们体力或简单脑力操作的情况下,扩大并且长期固定实施这种非权利与义务的补贴,在生产力仍不发达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或生产的衰退,重返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的状态,只会伤害那些权利与义务者,而促使之转入非权利与义务的行列,这实际上是往后退回不发达状态,还是向发达社会过渡的重要分水岭。我们不能被现代西方国家的“三高”(高工资、高福利和高保障)的表象所迷惑。西方的“三高”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不少西方国家仅是依靠高科技专利或品牌就可以轻而易举获得高额利润。其次,必须处理好社会稳定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我国农业人口占人口的多数,只有小农经济才能够容纳这么庞大的人群,小农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小农经济像海绵一样地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使他们得以生存。小农经济将大量的劳动力消耗在农田之中,使之为了生计整天围绕几亩地转悠。作为人口大国:不得不将本来可以让机械由少数人就能够承担的劳动,而让大量的农民用手工来操作。为了减轻农民体力劳动,将农民的农田劳作通过政府补贴用机器来代替,或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政府补贴农民和提供社会保障等,但这一切的目的是使农民稳定在农村。多年来农村一直在发挥着劳动力的蓄水池的作用,第二、三产业要用人时,可以从农村大量招聘,不用时可以让其回归农业,在城镇经济发展不太稳定、非农产业吸纳简单劳动力有限、农民素质普遍较低无法进行创业的情况下,农村小农经济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避免了现代农业经济情形下,不少农民流离失所,沦为城镇贫民的状态,保证了每一位农村劳动力有事可做,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但是这种稳定农村人口的做法,似乎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或解放农村劳动力具有一定的矛盾性。
改革开放或实施“计生”政策以来,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并没有随着近年来农村重体力活的减轻而改变,而在农民仅能维持温饱的状态下,以处罚为主来制约农村超生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农业人口尽管逐年向城镇缓慢转移,但农村人口的基数基本维持不变,我国八亿多人口时约有七亿农民,现在十三亿人口仍有七亿农民。城镇由于实施比较严格的“计生”政策,人口增长受到制约,大量低素质的新增农业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镇,这些只能够从事简单劳动的城镇后备军,成为每次经济不景气时下岗的主力军。事实表明,依靠简单或体力劳动为主低收入的打工要使农民富裕起来比较困难。而靠小农经济要富起来也不容易,小农经济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工具落后,生产者素质较低,生产资源贫乏等,充其量只能保持其生存,而不可能致富,容易导致农业生产经营无法与现代农业链接,城乡差距不断地扩大。小岗村等各地改革开放以来的状况表明,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农村人口单纯依靠传统农业或小农经济来致富,受人口素质、自然、生物、气候状态等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采取现代农业方式才是实现农业振兴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并不是简单地将农民从土地上赶出去,现代农业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它包括农业运用机械化、电气化、智能化、现代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以及精加工后的附加值,以及推动农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一个产业链:农业的耕耘、特色农业研究开发运作评鉴、农产品的精细深加工、农业特色旅游、农业机械的开发、运用或修理,农产品的推广、流通或信息服务领域的拓展等,现代农业所衍生的产业链可以容纳一定量的就业人口。但是现代农业所依赖的是有一定科学素质的人才,因而与时俱进地提高农业人口的素质,将大量的低素质的农业人口培养成为能够驾驭现代农业的能手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再次,必须处理好农业改革发展与社会整体改革发展的关系。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改革农村的小农经济,试图将现代农业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是不切实际的。
发展现代农业虽然能够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但是发展现代农业肯定会释放大量的农村人口(即使是所谓“小农经济”的日本农业人口也只占总人口的5%左右)。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减少农业人口,改变农村的生育观念,实施农村人口与城镇相同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计生”政策标准,是有效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要减少现量农民,转移农村人口,加速城镇化发展是重要的途径之一。这不并是农业领域改革所能够决定的问题,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系统的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个行业领域的全面市场化,依托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通过市场竞争将资源平均配置到急需的领域之中。目前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是人才、技术或资金等资源问题,并非是我国市场缺乏现代农业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而是必须使广大农民有一个维持生计的饭碗。如果让市场来决定农业人口的去留,众多的低素质的农民不是竞争的对手,将流离出农业,那么众多的农民又如何安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农民的安置是一对矛盾,解决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以社会稳定为重心,两个方面哪个都不能丢。
因而一方面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让人才、技术或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另一方面对农业人口进行培训使之能够顺利地从事现代农业领域工作,或将大量的剩余农业人口转移到非农产业特别是服务行业之中,通过立法限制土地的使用状态、情况或范围等,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促进农业与其他产业相得益彰均衡进步,推动农村人口转移与城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当前对“三农”的市场化改革所遇到的问题比以往更加复杂、深刻或敏感。一是将“三农”推向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公平竞争、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必须加大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使剩余农业人口能够就近就地转移到城镇,大量的人口流入城镇或从事非农产业,如何广泛开辟非农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渠道,防止出现大量失业人口、城镇贫民窟或社会治安事件等,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二是培养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精神,力克改革疲劳征。
农村是改革开放的发源地,维持了约三十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模式,进行任何新的改革都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动不如不动的心理,致使农村改革一般仅是处于小心翼翼的修补小农经济的范围,如何使改革往纵深发展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三是“三农”改革应当以发展生产力为核心目的,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只有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种困难问题。因此,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必须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实现社会稳定。改革一方面应当既有助于实现利益均衡化,而不是继续拉大人们之间的收益差距;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各阶层、群体、集团的整体水平都不同程度地有所提高。如何处理改革的成本分摊或收益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无疑为“三农”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农业、农村或农民问题的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情形下,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信度或可操作性,才能稳定社会并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