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业植物检疫探讨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业植物检疫探讨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业植物检疫探讨

1建国初期湖北省植物检疫工作

1951年,武汉商品检验局设立植物病虫检验组,执行对外检疫任务。1955年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55)农政检字345号文件精神,成立湖北省植物检疫站,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稻、麦、棉、果树等无病原(良)种繁殖基地的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植物检疫对象的调查及室内外检疫检验。1960~1961年,省植物检疫站组织华中农学院,省农业机械专科学校师生对全省70多个县市主要农作物病虫、杂草种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植物检疫对象分布情况。1964年,根据国务院(55)国农办字第86号文件精神,武汉商品检验局将对植物检疫任务移交湖北省农业厅。为了便于执行对外检疫,根据农业部委托,又成立农业部武汉植物检疫站,与湖北省植物检疫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原植物检疫站编制5人,外检合并后增加到7人,并及时筹建了检疫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工作。地、市、县植保站分工专人抓检疫,另在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全省对内植物检疫工作全面展开。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种子大调大运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了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的可能性,加强植物检疫工作对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越来越显得重要,这一段时期植物检疫工作获得健康发展,在全面开展检疫对象普查,防止植物检疫对象扩散蔓延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2期间植物检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从1966年开始“十年动乱”期间,植物检疫工作也受到严重冲击,除因外贸出口农产品检疫的需要,全省对内检疫工作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期间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在全省普查了棉花枯萎病、黄萎病;二是开展了棉花产地检疫工作,日常工作主要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其他工作则无法顾及。这期间我省水稻白叶枯病、棉花枯萎病、黄萎病、毒麦等在各地迅速传播蔓延,面积不断扩大,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31979~2009年植物检疫工作迅速发展

3•1建立健全植物检疫机构。1979年7月,湖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湖北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站和湖北省生物防治实验站,并增编充实原湖北省植物检疫站,三站共定编60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植检站),隶属省农业局植保处领导,在武昌南湖马家咀购地26•67hm2,建实验大楼、养虫室、温室、培训楼及宿舍等。1986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动植物检疫局成立,负责外检的武汉植物检疫站合并到该局;1992年至今,省植保总站内仍保留湖北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植检工作。目前,湖北省17个市、州,68个县、市、区和沙洋农场均设有植物检疫机构。

3•2检疫法规不断完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最重要的法制依据是国务院1983年1月3日、1992年5月13日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1995年制定并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4日、1996年12月30日修订的《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有关部委、我省有关厅局和植保植检站为了做好植物检疫管理,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一系列植物检疫规范性文件也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依据。除了以上规定外,植物检疫人员在开展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时,还必须遵守国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普遍规定。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农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种子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部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等。

3•3加强培训与学术交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每年对新增专(兼)职检疫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岗检疫员不定期轮训。1988年11月,湖北省植物检疫协会成立,这是国内成立较早的专业协会,协会成立后组织多次学术活动。1992年12月,湖北省植物检疫学术研讨会召开。

3•4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1985年3月,省农牧业厅根据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当时除全国规定的16种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外,结合湖北情况,印发《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经1996年和2000年两次调整,湖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有19种,其中病害16种,虫害3种。2009年11月,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减为8种,蔗扁蛾、谷象、花生根结线病、茶饼病、药材紫纹羽病、烟草蚀纹病毒病、小麦全蚀病和十字花科根肿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经2006和2009年两次调整后,现有29种。其中真菌6种:黄瓜黑星病菌、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细菌6种: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柑橘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瓜类果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病毒3种: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线虫2种: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虫害9种:红火蚁、稻水象甲、马铃薯甲虫、蜜柑大实蝇、苹果蠹蛾、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菜豆象、四纹豆象;杂草3种:假高粱、毒麦、列当属。

3•5全面开展疫情普查。1979年,省植物检疫站组织华中农学院师生对湖北省外贸、粮油食品、土特产、烟草、茶叶、中药材等单位仓库进行调查,采集标本100多种,发现检疫对象有四纹豆象和咖啡豆象。从2000年起,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普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疫情普查,湖北省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萝卜细菌性黑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黄瓜绿班驳花叶病毒、棉花黄萎病菌、烟草蚀纹病毒、桑黄化矮缩病、四纹豆象、稻水象甲、丹参紫纹羽病菌、茶饼病菌、假高粱、毒麦等;危险性杂草一枝黄花、紫茎泽兰。未发现红火蚁、葡萄根瘤蚜、大豆疫病菌、香蕉穿孔线虫等。

3•6疫情的扑灭与控制。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及省、市、自治区补充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由于“逃检”、“漏检”及其他难以预料的原因,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新区是不可避免的。如发现得早,趁未扩散之前,争取当地政府支持,通过行政法制手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制执行封锁、控制、铲除措施,是完全可以扑灭或基本控制的。2004年,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首次了《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鄂政办发[2004]56号)系统地解决了这些难题。根据省级《预案》,各市、州、县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预案》。《预案》规定各级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科技、出入境检验检疫、广电、气象、民政等部门在发生疫情后,迅速组成疫情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扑灭疫情行动。由于及时启动植物防疫《预案》,有效控制了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溃疡病等疫情。

3•7建立无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立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如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首先要确保繁育基地的安全,防止基地外的病、虫、杂草特别是检疫对象的传入;其次,基地繁育出来的种苗是真正无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而且一般病虫也尽可能少的健康种苗。生产健康种苗,能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堵在源头,有效防止其随种苗传播。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农业部植保局指导下,全省建立12个棉花无枯、黄萎病良种基地,收效较为明显

3•8产地植物检疫、调运植物检疫和市场检疫。产地检疫是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在生产期间由两名专职检疫员调查是否发生有植物检疫对象,对调查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运时不再检疫,只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查发现检疫对象的,采取检疫防疫处理后,检疫合格的控制使用,不能进行防疫处理的停止调运。调运植物检疫是根据国家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调运单位或个人申请,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检疫检验、监督处理和签证过程。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站授权的植检部门签发。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由县级以上植检部门签发。市场检疫是在掌握疫情动态和了解上市或调运的农产品种类及其来源去向的基础上,把来源于疫区的相应农产品确定为应施检疫的重点,植物检疫人员深入市场进行检疫。同时,严禁向非疫区调出和销售带有疫情的农副产品。在市场检疫中应针对有疫情隐患的各类农产品,不论强调何种原因,必须依法强制施检(或复检),发现检疫对象时应立即采取封锁措施予以扑灭,并进行彻底除害处理。

3•9公路铁路设站(点)检疫。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199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设站封锁美洲斑潜蝇传播蔓延的报告》,同意设立麻城市福田河等17个植物检疫临时道路检查站。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部分临时动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点的批复》,同意在黄梅界子墩等设立18个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点。由于个别检查点违规操作,1999年元月,一度恢复的“路检”工作暂时停了下来。2008年,省农业厅和武汉铁路局联合发文,在全省铁路货运站设立植物检疫签证室,开展植物检疫工作。2009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全省恢复了10个临时植物检疫监督道路检查点。

3•10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执法检查分为对植物检疫系统内部的执法检查和对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内部执法检查主要是纠正一部分植物检疫部门存在的“八不”,即“执法主体不明,证书管理不严,证书签发不清,疫情普查不搞,疫情防控不力,检疫案件不查,检疫着装不齐,执法形象不好”等突出问题。对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是由植物检疫部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种子市场流通的种子有无种子标签、有无植物检疫证号、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检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检疫手续是否齐全。对弄虚作假、伪造或使用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的,或无证擅自调运的种子、苗木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立案的植物检疫违法案件要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结案。

3•11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引种单位(个人)先到省植物检疫站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省植检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附件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有问题,或手续不全、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引进的品种为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时,有权退回申请人予以补证、要求说明或有权予以拒绝。对符合条件的,在限量内的种苗引进直接由省植检站审批;超过限量的,或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省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审批合格后,颁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引进后,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2年。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有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若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3•12进出境植物检疫。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植检来往国家和出口业务逐年增多,1987年底,开展了对香港直航的旅检业务,出口应检产品输往地点由8个国家扩展到30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物资达100多批次,数量2万t。1990年,出口检疫达303批次,计20类、44个品种,2.4万,t1026个包装物和果苗等。这些出口农产品,都经过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有的种子、粮食等农产品还经过严格筛选、风选、淘选、药剂熏蒸、热力消毒等灭菌灭虫处理后,达到国际检疫要求,签发植检证明,输往美、英、日、法、德、朝、韩、瑞士、荷兰、越南、印尼、刚果、西班牙、新加坡、菲律宾、黎巴嫩、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监管16批次.5000余,t果苗700株,集装箱12次,450个,分别来自5个国家和地区。1992年,检疫进境植物及产品2批,1个品种,共2700kg。监管下来自3个国家的木质包装箱5批、27个,检疫出境植物及产品415批,11大类,45个品种,22250t。旅检方面,检疫监管进出境航班446个、旅客48165人次。其中有263人次携带8类、434个品种的植物产品经检疫放行出境。有103人携带我国禁止的植物产品4类、24个品种入境,被全部截留作销毁处理。1992年底,外检业务并到武汉动植物检疫局(现为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0年来,湖北省的植物检疫工作几经曲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机构不清、职责不明、经费缺乏、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等。今后,全省植检人员要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植物检疫工作,努力在新入侵有害生物调查、重大疫情控制研究、疫情监测、植物检疫执法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