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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产方式上,逐步改变以人的体力为主的农业耕作方式,采用机械化生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2.在经营方式上,逐步实行工厂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
3.在农业收益上,逐步实现农产品多层次加工增值,延长产业链条,使农民充分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二)农业工业化的内容
1.加强龙头企业建设。龙头企业是农业工业化的重要力量。农产品要变成工业品,农业要提高比较效益,农民要向非农领域转移,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发展龙头企业,逐步实现农产品多层次加工增值,延长产业链条,与农民建立紧密型或半紧密、半松散型的产业联系,尽量使农民参与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切实增加农民收人。
2.大力发展工厂化农业。目前大面积推广的冬暖式大棚种植、室内育苗和小区饲养,实际上就是工厂化农业的雏形,应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实行机械化生产。
3.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增加农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4.按照工业化原则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从宏观上讲,就是对现有农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实现要素重组和优势互补,提高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从微观上讲,就是把处在同一产业链条上的基地、企业、农户等种、养、加、销售诸环节,作为企业的不同车间来对待,用管理企业的方式来运作,逐步提高农业的企业化管理水平。
(三)顺利实现农业的市场化,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建设和农业组织制度的完善,实现农业工业化的改造之路农业在我国长期处于一种被弱化、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一方面,长期以来,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极差,其主要农产品往往被作为战略物资和民生之本,肩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农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极不巩固,往往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农业经济的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要么势力不强,影响不大,要么根本就没有。农业领域的维权能力极差,农民群众的利益表达、传递渠道不畅,风险转移功能弱。2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业一直徘徊在改革初期的水平,难以实现工业化发展要求,其主要原因还是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和农业的组织制度发育不全,导致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一时难以提高。
1.农业市场主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以农户为基本单元的家庭承包制.在与外在的大的市场环境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①农户家庭经营对市场交易环境的适应性差,交易效率低下。农户缺乏获取市场有效渠道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与市场的易变性之间、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和对自然的严重依赖性与未来市场的走向难以预测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②家庭经营的地域性、分散性和自然经济性所决定的其交易的基本手段,在农业进一步走向市场化、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拥有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其很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边际效益不断下降。③农户以个体方式进人市场,与数址较少而又组织化的加工、流通企业等交换主体相比,谈判力量有限,加工、流通企业利用其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市场力量,买卖专断,往往使农民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家庭经营在生产过程中要素配笠上的制度效率和优势,不能很好地通过加工和交换加以充分实现,农户在生产中的优势,被加工、交换中的劣势所抵消、吞噬,利润为人所取,成果为人作嫁。特别是加人WID后,我国农户要与有合作社和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组织支持的规模农场、农业公司等竞争对手竞争,其市场谈判的被动地位就更加明显。
(2)农户家庭经营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整合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小农户与大经济环境直接发生关系时,面临诸多困窘和不便,农业产品的比较利益难以提高。小农家庭经营无论是从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还是投资规模上,都不具备相应的组织经验和组织资本,组织能力远不能适应农业整合发展的要求。他们在所谓的“龙头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中,往往无力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龙头公司随意抽走农业中的产业利润,压级压价收购,甚至撕毁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3)政府的农业管理意愿难以有效的实现。宏观调控在运作过程中找不到可以承载的主体和传导的渠道,有关农业的保护措施、扶持政策往往流失为加工、流通企业的产业利润。没有代表农业生产者利益和要求的相应组织,产业组织纽带的断裂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对农业方面的支持和保护,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2.建立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
(1)大力培养和发展生产经营性组织,主要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通过与广大农民的利益连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强大的龙头企业带动至关重要。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始终是农业产业化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共同交易利益为基础,相互需要,相互依存,可以是合同关系、松散联系,也可以是参股关系、紧密联合。
(2)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法律地位,发展壮大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像各类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通过农民自身的经济合作组织、运用经济手段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分业,提供产供销服务。尽快制定和颁布《合作社法》,给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名份,保护、支持有关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贸易活动。
(3)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通过他们的发育和完善,促进农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改变传统农业的组织方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可以代表农民利益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因此,在加人WID后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将面临无合格起诉主体的困境。行业协会可以增强同业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时维护同业的利益。公司企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都要加人行业协会,要以有出口优势的龙头企业为依托,按产业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与政府沟通商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同业者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协调市场价格和行业管理,分工合作,有序竞争,一致对外,反倾销、反歧视。农业市场主体建设和农业组织制度的完善,是农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农业要实现工业化,首先必须要使农业按照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市场取向发展,壮大农业的主体地位,发展多种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增强龙头企业的吸引力、辐射力,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除此之外,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