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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需求与供给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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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需求与供给管窥

1现阶段农业科技需求供给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农业科技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地方高等院校和涉农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带动了产前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服务企业,也推动了产后农产品加工、贮存和销售等类企业。绝大多数现代农业生产者已经不要再像传统农民那样把握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技术要领。现代农业的专业分工,一方面由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撑,另一方面也可凭借一些高级的科技手段得以实现。同时,农业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过程。整个生产过程需要一系列技术的配套、综合才能共同完成。农业科技部门可能并不在意技术供给的综合配套问题,但对农户来说却是其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农业生产需要的科技成果同时具有专业分工和综合配套特征,形成了对农业科技研究、推广部门的巨大挑战。一方面,由农业生产的专业分工,使得不同经营主体对科技成果需求呈现个性化特征;另一方面,每一个农业产业领域的现有科技成果是否完备、具有综合配套性,又影响着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并反过来影响着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而现阶段担负农业科技供体角色的机构还不适应这些特点。首先,科研院所缺少农业生产过程中亟需的实用性农业科技供给,大量科研成果脱离实际,科研目标单一,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多用途利用开发以及储存保鲜技术、加工技术等滞后。其次,许多高等院校忽视了农业科研的普适性、社会性、实用性。此外,高等院校的“文化下乡”、“科技下乡”等活动,虽然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是农民在此过程中往往只是受众,不是主体,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导性,影响了农业科技传播与推广的效果。另外,涉农企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加之农业科技的稀缺性、专利性等特性使得其技术成果价格弹性空间很大,企业的营利空间也相应地很大。因此,在与涉农企业的合作或交易中,农民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部分涉农企业对于近期利益的追求挫伤了农民与之合作的积极性和兴趣。

2加强农村科技的有效供给,建设新农村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业、协会、农户等各类机构或个人,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问题。要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科技服务执行力度是首要任务。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与科研院所、高校图书馆、农民之间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农村科技服务部门也应及时了解农民对科技的需求,并及时反馈给科研部门、高校,从而增加农业科研院所、高校人才培养和创新的实际应用价值。将农户对市场的反应有效地传递给技术创新者,克服传统农业与农业科研活动生产经营脱节的弊端,使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经营融为一体,在科研人员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互有需求、双方互利的关系。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的建构遵循政府引领和市场导向基本路径。由于中国市场农业的脆弱性和“大政府、小社会”的基本格局,完全依靠市场化机制来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支撑体系不仅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也会造成投资分散、市场失灵。从理论上来说,农村科技体系含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新型农村科技支撑体系的构建具有不可推卸的引领责任。政府引领应首先通过建构新型公共农业科技支撑体系来引导其他科技组织的发展,通过政策法律等适度干预措施,提高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构的预期收益并降低其创新风险,其次是对农村科技支撑体系的建构和运行成本要由政府财政给予必要的扶持。市场导向是要求科技支撑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农业生产者的科技需求为中心,科技服务供给必须尽可能与农业生产者科技需求相符合。任何专注于技术而忽视市场需求的农业科技活动不仅使农户无法接受,也会使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活动无法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农业科技产品的技术功能、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使用者的要求,获得市场认可和满意;农业科技服务的供给能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获得适当效益,满足供应者自身运作和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同时兼顾技术服务的双重市场法则,这是新时期农业科技供需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作者:杜红霞方丽萍陈子雷李慧冬董崭王峰恩单位:山东省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