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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省发展循环农业基础及必要性
发展循环农业已成为青海省的必然趋势循环农业是指以生态规律为基础,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基本特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农业发展模式。青海省近年来对循环农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但尚在探索阶段,大多数以示范园区和合作社的形式出现。例如海东市互助农业示范园区、乐都区农业示范园、西纳川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青海湟中、湟水源地生态养殖示范园区都是有益的初步探索。2012年以来,互助县把发展有机循环农业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建立有机循环农业示范基地,成功探索出“猪-沼-菜”农牧业生态循环模式。青海省的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建立在资源的原生态利用上,其发展规模和发展形式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是资源配置不合理,粗放性经营的方式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自然资源的利用、转化率较低。特别是一些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项目,盲目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还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不利于持续发展。这造成了青海省资源急剧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物种濒危灭绝、环境污染等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因素。发展循环农业已成为青海省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青海省发展循环农业的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还需要政府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先进的法律制度可全面推进多功能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构建战略机制。
二、青海省有关循环农业立法现状
中国农业法制建设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农业方面和农村经济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仅从立法来看,已有重大进展,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20多部主要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和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340多部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被认为与循环农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五部,即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3年1月1曰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8月29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宏观上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行为规范。这五部法律除了《节约能源法》没有专门针对循环农业的规定外,其它四部都专门涉及了了循环农业的某些内容。国家农业法律为青海省农业法律保障机制奠定了基础。。青海省关于农业立法地方法规主要有120多部,其中,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有50余部。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规有十余部,但专门针对循环农业的法规则相对缺乏,健全的循环农业法律制度是发展循环农业的基本依据和保障。青海省循环农业的法律制度保证,现阶段以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法规为依托。但发展循环农业的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需要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因素。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体现预防污染优先、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合理处置、适当分责等原则。保证循环农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保障青海省循环农业的发展。
三、青海省发展循环农业存在主要问题
(一)循环农业立法相对空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全国而言与循环农业有关的法律有五部,其内容上具有相关性,没有专门的立法。,青海省关于农业的法规很多,但涉及循环农业的也是寥寥无几。在发展循环农业上法制支撑还不健全,,在农业执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农民意识浅薄,重视度不高,循环农业很难得到大范围落实。另一方面在生产力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循环农业的配套技术尚不全面,很难在具体实践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虽然青海省涉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规有120多部,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也有十多部,而循环农业的专门法规却没有,相对还是空白,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现阶段,青海省发展循环农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缺乏适合青海省农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难以在情况各异的地县全面推进,因此青海省在循环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积极完善。
(二)循环农业执法困难,可操作性弱由于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青海省农牧民居住分散,造成了管理上难度,出现执法懈怠,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青海省政府农业执法管理主体主要有五个,分别是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草原监理站、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省农牧机械监理站。青海省这些农业执法部门相对单一,机构组织还不够完善。设置上存在重复,执法体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权责不明。各执法机构协调能力薄弱,造成了青海省农业执法不及时。而对行政相对人农民的农业违法成本低,宁愿接受惩罚也不愿意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也造成了执法困难,执法权利不能有效行使等问题,执法的可操纵性便很难掌握。
(三)循环农业司法程序单一,权利难显循环农业的发展依附于农业的发展,全国来看,农业执法及司法保障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农业司法保障程序单一,执法部门缺少执行权。青海省农业执法部门较少,在权利赋予方面不够彻底,缺少强制执行权。例如《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养殖水域、灌溉水渠、农产品受到污染和农业资源被破坏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37条“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类似的规定中,执法主体不明确,极容易造成执法混乱以及受管辖主体不明等问题。
四、推进青海省循环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
1.修改农业法,完善循环农业立法体系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虽然经过修订并完善,但新修订的农业法涉及发展循环型农业内容只有在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中有所体现,对循环农业的重视度不够。介于此,建议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对循环农业的概念予以明确,针对循环农业的发展,保护,激励,责任,义务,推广,等应该做出详细的规定,以促进循环农业的发展。针对青海省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加强农业环境立法,促进青海省的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平衡,保护草地资源,确保三江源的生态安全;重视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治理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农业循环种群结构合理,农业清洁生产等薄弱环节的立法。加快制定农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健全对土壤污染、流域污染的防治、环境安全事件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立法.并严格执法,积极守法,使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落实循环经济的立法,巩固农业循环经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于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五十八条,随着循环经济法的颁布,循环农业的发展有了初步的指导思想,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难以实施,青海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相应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予以调整,但在循环农业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实践,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落实循环经济立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巩固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明确权利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尽快制定我国的《循环农业促进法》循环农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为了科学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积极鼓励农业资源的高效、循环使用,禁止浪费和低效使用农业资源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支持循环农业理论和技术的研发;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农业促进法》的制定建议包含一下内容,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循环农业的管理体制、清洁生产的操作规范、循环农业的标准认证与科技研发、资源配置与能源利用技术、循环农业模式、循环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循环农业发展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等,在立法程序上,可先在某一地方探索循环农业地方立法.及时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教训。
(4)完善循环农业立法体系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循环农业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指导理念,更是多部法律的立法基础,以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为推动青海循环农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保障执法权利
(1)完善农业执法机构建设完善青海省农业执法机构的建设,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执法机构,由上而下各负其责,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准。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转变执法职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农牧民法律意识,主动守法。相应的提高违法成本,文明执法有效执法,为发展青海省循环农业奠定理论基础。同时,应该制定综合性循环农业管理体制法,科学划分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权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咨询机构,设置区域性和流域性执法机构并实行垂直监管。青海省政府应对循环农业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健全司法保障。立足于青海省基本农业情形,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保障体系,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青海省政府应一方面建立健全循环农业的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地指导和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循环农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培训和检验、认证等机构,形成有效的服务、监控体系。青海省政府应该把发展循环农业的内容列入长期发展规划,以青海省西宁市为例,西宁市将农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与农业农村经济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农畜产品加工、带动农牧户增收”三大产业体系,构建了“绿色种植—规模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有机肥料综合利用”为内容的“四级循环”产业链,积极探索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2)出台循环农业的相关政策为确保青海省循环农业的有效发展,应该结合国家相关农业优惠政策,根据青海省省情制定有利于本省发展的地方性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改进技术,更新设备,注重推广,循环利用,加强宣传,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在循环农业的发展和建设上,还应该提供财政政策等方面支持。让农民在生产中有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掌握,在循环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有补偿政策,激励生产者积极作业。在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形成规模化生产,建立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奖励。
3.进行整体规划,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为全面保障青海省循环农业的发展,应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青海省人民法院需发挥自身的职能,在处理案件时,既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又要化解矛盾、调解经济社会关系,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作者:蔡晓婷赵华单位: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