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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茶叶药物残留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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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茶叶药物残留标准比较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茶叶农残标准

世界各国关于茶叶农残标准的争论,既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因素,也有技术壁垒的因素。如日本,因其本身也是产茶国,所以其限量农残种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允许使用的80多种农药品种,多数我们还未建立检测方法,甚至无法获得其中有些农药的标准品;欧盟于2012年1月集中通报我国4批茶叶(涉及产品包括茉莉花茶、绿茶和乌龙茶)农残超标[14],其中某些农药种类也不在我国国家标准要求之列。因此,要尽快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分析研究工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茶叶农残限量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在对农药进行毒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和指标,设置合理、公正,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CAC标准中有8项指标我国国家标准未设置,且这些农药在我国茶园都有使用,建议将这些指标纳入我国国家标准中。欧盟的农药残留指标中有很多项指标在我国标准中未涉及到(如杀螨特、六氯苯、双甲脒、灭芽磷、优乐得、倍硫磷等多种农药),建议在毒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茶叶中残留状况和实际生产使用情况,合理制定标准;日本对草甘磷等指标的制订、CAC对克螨特等指标的制订都比较合理,可考虑采用[15]。此外,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极为重要。我国茶叶的生产正在规模化发展,使所有生产者明白并自觉按标准进行生产,需要依靠主管部门强化标准的宣传和推行力度来实现,落实源头管理,这是扶持农业发展,应对国际贸易竞争的有效方式。

合理选用农药,研发替代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针对不同进口国家或地区,选用合适的农药品种。2008~2010年,日本通报的茶叶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为三唑磷超标,累计10批次[13],选择其他农药品种能够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出口欧洲的茶叶生产和出口日本的茶叶生产,在选择农药种类上就有很大差异,日本相对比较宽松些,可选农药更多些[16-17]。欧盟、日本针对个别农残限量要求不得检出(ND)或≤0.02mg/kg,说明这些农药在这些地区已经被禁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停用或限用一些农药品种的同时,必须注意新的替代品种的开发、引进并试验推广,要提出不同病虫害的防治措施、不同常规农药品种的“候选品种”,并注意价格上的“适宜性”。同时,农技推广部门应加强技术储备,尽快掌握合理使用新品种农药的技术标准,从而在茶农中做好技术普及。茶园病虫害的防治要坚持“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可持续发展的防治技术。提倡通过改善茶园生态环境进行害虫的生态调控,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大力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措施,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严格按照规定剂量和安全间隔期实施。

源头控制,提高茶叶安全性

解决茶叶农残问题,要从源头做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茶叶的安全性。因此,茶叶企业做好植保培训工作,普及科学种植和科学加工知识、茶园农药使用新技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等,增强茶农、茶厂工人、技术人员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农业和质监部门对茶叶种植区供应的农药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国内,目前无公害茶叶、有机茶、绿色食品茶的认证对规范茶叶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出口到发达国家或地区,面对日益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还是远远不够。茶叶,作为我国出口的一种传统农产品,必须建立国际通行的生产过程管理体系才能应对这些变化,因此引导企业建立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作者:马惠民1王永强2钱和2作者单位:1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农林服务中心2江南大学食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