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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及劳动法律意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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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及劳动法律意识培养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各个高校所面临的重点问题,在就业过程中,法律意识的淡薄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举步维艰。本文从高校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认识的现状展开探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以及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应从加强高校毕业生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维权意识,提倡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等几个方面提升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也逐年增长,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维权问题日趋严重。而大学生求职心切却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在遇到就业法律问题时处理方式不当,既耽误了自己就业的时机,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因此大学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就业法律法规是相当必要的,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目前各高校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1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1.1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

大多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关心的是如何设计简历、如何应对面试等求职技巧以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从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对就业法律保障方面的事项知之甚少,甚至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漠不关心。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则普遍认为他们距就业为时尚早,现在学习就业法律法规根本没必要。大四学生则普遍存在“临时抱佛脚”的心理,认为只要在找工作之前看一下相关内容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如何深入了解并运用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法律,很多大学生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觉得法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而在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大学生真正能接受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机会又非常少,很多高校根本没有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基本为零,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基本不懂,导致应聘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学生觉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求职没有帮助,也不指望法律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能帮什么忙。可见,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甚至有人认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根本不会考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维权意识淡薄

谈到法律维权意识,网上大学生找工作被骗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少大学生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就业权利,更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遭到用人单位侵权时,还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还有些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意维权,却申诉无门,不知道如何维权,更不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权,有些同学甚至无法判断自己的在权益是否已经被侵犯。所以在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多数毕业生的选择是默默接受或逃避、退缩,不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显得不知所措。通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三成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更有的涉世未深的毕业生盲目信任用人单位,只与用人单位就权利责任问题达成口头协定。由于缺少纸质证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时,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2试用期滥用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是双方进行互相了解适应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遇到黑心单位经常被坑害,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有的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编造名目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叫学生走人然后重新招聘,一直在使用廉价劳动力以节省公司开支。

1.2.3合同条款模糊问题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拟好聘用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提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条款,由于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霸王条款”,他们认为自己只能被动签约,没有其他选择;有人即使觉得条款不公平,也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有人甚至连合同内容是什么都没有看就直接贸然签字,从而为后期可能的维权埋下不利因素。在就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招聘单位会拿出已签订的合同为自己辩解,届时很多毕业生就处于被动状态。

1.3违法意识淡薄

就业严峻的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投机取巧,导致了不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就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触犯的法律禁区有如下几点:第一,应聘时伪造虚假的简历和各类相关证书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录用资格;第二,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是却不去报道,单方面解除协议;第三,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或在签约后频繁跳槽,随意单方违约。他们根本没意识到造假是违法行为,一旦用人单位发现造假便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去报道只是不守信用,最多只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只图眼前的利益,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产生严重的后果。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2.1高校法律相关课程指导不足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缺乏专业、有针对性的就业法律教育培训,有些高校由于教学资源所限,法律课程根本不设置或者只是形式,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学生根本学不到实质性的内容。老师所讲授内容多为法的简单介绍,具体法律条文的深度和广度根本不够,也缺乏实务指导性。也有的教师授课往往简单罗列,而更有学生的目标也仅仅是希望通过这门考试而已。《就业指导》课程中多半也是讲述简历制作、应聘技巧,而较少涉及法律法规。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把它看成一门课程、一种任务,而不是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因为对就业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就业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2高校就业指导指向性偏离

目前大多数学校提供就业指导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认为就业率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他们只关心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不关心在签订过程中学生是否有学生被侵权的行为出现。过于重视招聘本身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忽略了学生是否真正地掌握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更为重要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些就业指导老师认为学习与掌握相关就业法规是毕业生走到社会上的事,跟学校无关。即使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指导内容上也只限于关于签约的辅导。同时,由于很多提供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自己对于相关的劳动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解答相关问题。

3提高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3.1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要注重大学生的普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使其掌握好法律这个重要武器。高校要把法律教育与择业教育结合起来,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用法。比如学校可以再开设与就业法律相关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进行基本原理、重点法条以及相关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必须建立在对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运用的基础上,提升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使学生清楚在就业、签约时哪些是与保护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知道对方的用人条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还要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该用哪一步法律、通过哪些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3.2增强就业法律指导

内容的实用性,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老师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引导学生关心与择业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在就业过程中享受法律的保障。在学生求职阶段,提醒学生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提醒学生尽量警惕和避免招聘各类招聘陷阱和就业歧视。由于目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可以以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开展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结语

就业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帮助他们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加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侵权问题时用法律的理念理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自己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在迎接社会挑战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伤害。

【参考文献】

[1]黄芹.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保障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

[2]李亮辉.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3.

[3]田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4).

作者:雷林翰 陈扬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