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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体育公共服务是以政府、企业以及第三方为供给主体,为满足公众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1]。那么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就是政府等组织为满足其公民的体育需要,为公众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行为的总称。其内容应包含看得见的公共产品,以及公民参与体育、接受体育教育的机会等。构建和谐社会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多元供给主体在依据法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大范围、机会均等的体育公共产品,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让提供主体与社会公众做到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秩序良好、发挥创造才能以及维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其特征为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供给主体在最大范围内为社会大众提供循序渐进的最基本的体育公共产品并保证公众得到最基本产品的机会均等。
现阶段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存在问题
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十二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和体育主管部门不断实践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内容,20多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体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通观所有的政策和法规都表现出明显的滞后和不健全,缺少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并没有指出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缺少对各级政府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规定。另一方面,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督机制。就“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推动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来看,并没有细致划分出体育场馆拥有者和公众的责、权、利,导致现有的体育场馆依然利用率不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启动了社会体育指导员考级制度,而且公众健身也渴望得到指导员的指导和帮助,但是大多数的指导员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江苏省的数据表明:60%以上的公众认为不能满足健身指导的需要,20%的人认为基本能满足,20%的人认为能够满足健身指导[3]。
公众的实际需求和政府提供的资源不相符随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雪炭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等场地的建设,我国城乡社区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健身场地。但是看看广大农村的健身场地和健身器材大多就是一片篮球场或是简单的健身器械,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市全部统一配置相同的场地和器械。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的配备往往是政府和供给方的主观行为,并不是公众的实际需求。对江苏省苏北部分社区和农村调查发现,对政府提供的场地器材城市社区37%的人表示满意,农村13%表示满意。这充分说明政府提供的场地器材与公众需求严重不相符。另一方面,农民对体育场地和器材、体育指导员、体育知识技能获得、体质监测、组织体育竞赛、体育组织等持续性得不到保证。而当前政府为农村体育文化所提供的产品仅有体育场地和器材和偶尔一次体育竞赛[4],因此,公众的实际需求与各级政府提供的资源还不吻合。
公众服务差异大、人均水平低一方面,体育公共服务城乡投入不对称。首先是政府建在农村的体育公共场地偏少。据资料显示全国仅有8.18%的体育场馆分布在乡(镇)村。其次是体育场地设施不规范,基本没有符合标准场地与设施。第三是农村进行体育活动的经费不足。以浙江省为例,2005年省和市级群众经费是2.5亿元,而农村体育经费仅有7860万元[5],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城乡发展不均等矛盾突出[6]。另一方面,区域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内容上差距明显。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致使体育场地建设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东部地区无论是在场地数量、规模还是在资金投入上,均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标准和非标准两类场地普查数据显示:东部地区拥有386017块,中部为205281块,西部仅为193742块。再以体育消费为例,2000年我国东部地区人均体育消费为74.27元,西部人均体育消费为47.52元[7],东部地区几乎是西部地区的两倍。当然“雪炭工程”的重点援助对象也很能说明问题。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部分经济条件较好企业人员利用行业优势占据大部分体育设施;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则利用经济优势占有大部分体育俱乐部等有偿消费的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农民、下岗工人等群体需求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导致体育公共服务呈现出明显的阶层不公。同行业的不同部门,同部门的不同单位,个人收入差距日渐扩大,在体育公共服务上也表现为不均等。
体育公共场地资源总量短缺、结构不均衡根据全国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三少”是我国体育场地发展现状的主要问题。一是体育场地设施总数量少,质量不高。我国体育场地达85万多个,体育场地面积达13.2亿平方米,仅从数量上来看,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13亿多人口而言,每万人仅拥有6.58个体育场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1.03平方米,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平均每万人拥有200多个体育场地的状况更无法相比,而且现有体育场地大多数设施简陋,质量普遍不高。二是体育场地的开放和利用少。我国体育场地总量的65.6%属于教育系统,对外开放率仅为29.2%,同时开放的体育场地中利用率也不高。三是体育公共场地少。目前我国体育公共场地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也比较小,平均每万人拥有开放的体育场地仅有2.59个[5],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四是体育场地结构不均衡。室外体育场地是主体,室内体育场地偏少,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小运动场等室外场地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57.1%,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难以有效满足。
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可持续长期以来,我国一般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由政府来负责供给,作为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规定,“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中指出“农村体育公共场地设施建设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投入为主,社会集资为辅,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在器材配置上予以支持。”这三个文件对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供给主导地位进行了明确。而实际上作为农村的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是提倡和鼓励依靠村民自给自足。其次,我国的基层政府一直处在公共财政缺位状态中,在制度内财政不足的情况下,大多数乡镇政府甚至无力完成一般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更何况对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的体育工作。再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体育场地设施供给的责任,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公共职责,供给责任划分不清,相互推诿。而目前我国是中央政府下放了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相应的财权,导致基层政府无力支付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和谐发展路径
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近年来为了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已经制定了不少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但是还应该根据体育公共服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另一方面已制定的法规政策一定要抓落实,再好的政策不落实等于一纸空文,所以要完善监督与检查体系。世界上发达国家在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来实现这一目标的。发达国家的大众体育政策具有共性的特征:一是政策目标都具有很强的可检验性,设立了较多的可以量化的指标,以便于检验政策实施的效果;二是所建立的政策目标和国民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国民所关注和理解,因此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也往往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对体育公共需求给予倾斜性政策[9]。如美国在“健康公民2000年”中明确规定:每个地区社区体育中心的发展要大致均衡。每10000人要建1英里的野营、自行车式健身路径,每25000人要建1个公共游泳池,每1000人要建4英亩开放式休闲公园。加拿大在“体育推进计划”中要求政府优先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注入资金,先后拨款600多亿美元用于社区体育中心的建设。在“体育推进计划”中,许多边远地区的体育公共服务设施有了巨大的改观[10]。当前我国出台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和“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等法规政策,在推进体育公共服务进程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我们的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地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并监督落实,很难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政策保障。
建立明确的财政供给体制,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主要原因是由财政制度造成的,财政制度建设是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经路径。为此要着力经营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财政制度改革要从以经济总量为重点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转变。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增加中央财政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明确规定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比例。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尽快改变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体育设施与体育服务人才落后的现实,缩小区域间和城乡间的体育公共服务的差距。二是明确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中央和地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要界定出各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三是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原则上应负责覆盖全国范围的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以区域间和城乡间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工作重点,强化再分配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各自辖区内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尽可能地缩小辖区内的体育公共服务差距[11]。
加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强化各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部门,并发挥着领导、协调及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该建立相应职能部门,健全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类工作人员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调整政府在体育事业方面投入的比例。目前我国在体育事业投入上依然重竞技体育、轻体育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还是以竞技体育为核心,在经费投入和制度建设方面,竞技体育依然占据大部分比重,所以要改变投入的比例,加大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是从根本上实现政府服务职能,最大程度上完成供给主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必然选择。加大了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总量少、人均占有量低的现状,才能为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基本保障。
实现多元参与机制,丰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依然以政府投入为主要供给方式,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已经有了其他供给主体的参与,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政府依然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主体。要真正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就要改变目前政府投入这种单一供给的模式,变革为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体育需求为导向,形成多元供给主体参与兴办体育公共事业的新局面。考虑到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经济回报低对非政府供给主体的吸引力小的现状,可以采用扩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的方法,借鉴多种合作等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并督促,严格执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社会效益[12]。
关注民众需求,完善体育需求表达及体育信息接收机制现阶段,我国体育事业的工作重点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首先要知道民众有什么样的体育需求,只有了解了民众的体育需求,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才能够提供。其次应建立专门民众体育需求接收站,让民众在最大范围内表达出他们的体育需求,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最集中的需求信息,为民众提供体育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扭转自上而下的体育公共服务机制,满足民众的体育需求,才能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体育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践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体育公共服务面临的问题还较多,结合我国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领域公共服务的建设经验和发达国家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成功经验,找出符合我们国情的可行性构建方法,从根本上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价值要求是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巩东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