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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村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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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村和谐社会构建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加快老龄事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与重要内容。2006年全国老龄委颁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老龄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即逐步建立广泛覆盖、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和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2]。老龄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是老有所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慰藉的义务。”也就是说养老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精神慰藉。所谓精神慰藉,也即精神赡养,是指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情感需求,并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使老年人能够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心理处于最佳功能状态。精神赡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人格上的尊重、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关心、言语上的沟通等,时刻关心尊重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得到满足[3]。

当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及精神需求分析

2012年5月至8月,笔者就当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及精神需求状况在湖北省枝江市部分乡镇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采取了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随机访谈了22位老人,考察了7个村委会,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94份,有效问卷92份,有效率92%。

(一)生产生活状况。1.收入状况。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仍远远低于城市,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较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农村老人没有“颐养天年”,仍然从事着生产劳动,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持必要的生活,子女在能力范围内给予老人部分生活费用。调查结果表明,68%的农村老人靠自己劳动获得微薄的收入,维持基本的生活所需,只有25%的靠子女供给,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物质供养还远远不足。2.支出状况。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大部分老人的支出都用于饮食等基本生活所需,比例占到了72%;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到16%;在娱乐、学习方面的支出非常少,只占到12%。可以看出,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资金十分欠缺。3.居住状况。农村家庭很多子女外出务工经商,两代人居住分离率明显上升,56%的老年人与配偶独居,12%是丧偶独居,只有28%的老人是与子女合居的,这就意味着农村老人除在经济供养上存在问题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生活缺乏等问题。

(二)精神需求分析。情感需求是老年人一种普遍强烈的精神需求,老年人外显的感情色彩虽然没有年轻人那样强烈但同样具有非常丰富的感情世界。一方面,他们渴求有自己所爱的人,并把这些人作为自己感情的寄托和生命的支柱;另一方面,他们又渴求获得他人的爱,他们害怕孤独、寂寞,期望享受到天伦之乐,期望得到他人的关怀和照顾。儿孙绕膝承欢,老伴相濡以沫是绝大多数老年人心中的“理想国”,老年人的这种需求一般要通过来自子女的孝敬、配偶的关爱和亲属的关怀来获得满足[4]。来自子女的嘘寒问暖和情感交流,能使老年人感受到精神慰藉和亲情的满足,必然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很多研究表明,老年人最想从子女那里得到的不是金钱而是亲情,许多老年人对接受孩子的爱和情感更感兴趣。子女的亲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强烈期盼和精神支柱。1.家庭团圆需求。当前很大一部分农村年轻人外出务工,家庭团圆是大部分农村老人的期盼。调查结果显示,有66%的外出务工子女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才回家探望父母,一年及以上的达到22%;一个星期跟父母联系一次的只有8%,还有11%的半年以上才跟父母联系一次。子女长期在外,对父母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相对缺乏,因此,家庭团圆是当前经济社会条件特殊时期父母的期盼。2.子女孝顺需求。当前农村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主要依赖于子女,子女是否孝顺是影响老年人心情和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子女的孝顺是老人们晚年生活的最大动力。调查表明,很大一部分老人认为子女对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关爱不够,57%的老人与子女关系平平淡淡,还有6%与父母矛盾很大,这对家庭和睦影响很大。子女孝顺父母是最基本的道德和义务,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孝顺自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关怀和情感上的慰藉。3.子女成就需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一直以来是所有父母的共同心愿。农村老人的子女成就需求是指子女能否成就自己的人生来满足父母的期待心理,包括子女的事业、家庭、婚姻状况。子女的事业、家庭、婚姻状况无形中深深地影响着老年人的心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美满所产生的“安心效应”,间接地实现了对老年父母最高层次的精神赡养。4.精神文化需求。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老年人排遣寂寞和消遣的最好方式,是实现老有所乐的重要途径。在休闲娱乐方面,多数老人选择在务农之余通过看电视、听收音机来打发时间,少数的会串串门、聊聊天或打打牌、下下棋,参加运动健身的只有3%。由于子女关爱不够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的缺少,多数老人经常会感到孤独和抑郁,从不会感到的只占11%。5.老有所为需求。老年人生理上的弱点限制了他们有更大作为的能力,但他们仍然期望有所作为。调查发现,有28%的老人还想进行生产劳动,41%的老人希望照顾孙子,高达69%的农村老人希望尽自己的所能分担家庭负担。18%的老人希望参与家事决策,以自己的丰富经验指导年轻子女建设家庭。还有13%的老人希望参加一些公益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为社会出一份力,以实现自身价值。

加强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精神赡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实现和谐的老龄化社会。重视并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既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健全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涉及到了精神赡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慰藉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几乎没有,对于违背精神赡养规定的法律后果及司法审判后的救济方式等,还是空白。在大众眼里,精神赡养更多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必须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在法律规定的“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赔偿的权利”,这样老年人就可以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以弥补老年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5]。可以在刑法中增加“不孝罪”的条款,使不孝敬老人且性质恶劣的子女受到相应惩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社会支持力度,营造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良好环境。社会养老是现代养老的重要方式,作为养老主体之一的社会在养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加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为老年人营造一个满足精神生活需求的良好环境。制定适合农村老年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相关政策,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国家应把对老年人的关怀和照顾渗透于各项政策的制定中,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建立高标准的社会福利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政策时,应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把养老问题作为效能考核的内容,开展系列“敬老模范乡镇(村居、家庭)”、“孝德风尚”等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尊老敬老,增强他们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意识。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资金投入,建设与完善精神文化娱乐设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底子薄、基础弱,其自身难以承担起养老的全部责任,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基础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比如在农村人口集中的地区建立供老年人休闲娱乐的专门场所,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设立各种文体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文体活动的需求,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实现老有所乐的目标。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成立农村老年人协会,为老年人提供交流沟通、相互慰藉、相互照料的平台;招募青年志愿者,成立老年人帮扶小组,定期对农村老年人进行慰问,给他们送去温暖;建立老年学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学习的平台,帮助他们获得信息,增长知识,实现老有所学的目标[6]。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大力加强孝德传统教育。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要把精神赡养落到实处,就必须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大力进行孝德传统教育,倡导符合时代要求的“孝道”精神,使精神赡养深入人心,唤起儿女知恩、感恩、报恩的意识并传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强传统美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为老年人营造和谐美好的晚年生活软环境[7]。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民的现代孝意识。具体而言,要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宣传教育:一是在农村倡导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的孝道文化。教育年轻人在精神上对父母表达由衷的尊敬和爱戴,经常与父母进行精神上的交流,成年离家子女要经常给父母打电话,经常回家探望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二是在农村提倡符合社会发展的传统民间习俗。民间信仰中的祖先祭祀是中国传统的春节、清明节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弘扬传统节日,把对长辈的尊敬与感激之情渗透到年轻人的观念和行为中去,使他们自觉尊老爱老。三是把敬老养老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敬老工程”,积极宣传尊老敬老的先进模范事迹和反面典型,形成一种尊老敬老光荣、不敬老养老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8]。深入推进法制教育。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民的行为。当前部分农村的法制氛围不浓厚,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不强,虐待、遗弃老人,不尊重老人的婚姻权、财产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来约束不孝子女的行为,强制他们恪守孝道,用法律来保障传统美德,而不仅仅是道德的规范。可以利用村级公开栏、广播等向村民宣传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让每个人都知晓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当老人在精神赡养权得到侵犯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子女认识到不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而是尽心尽力的尊敬、关爱父母。

(四)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自身的作用,调动其参与各类活动的积极性。在农村老年人中挖掘“老年活动积极分子”,鼓励他们组织开展各类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成立社区(村)老人文艺队,在平日里和节日期间进行表演,既愉悦了自己又给他人带去了欢乐;组织有条件和有能力的老人参加志愿活动,让老人成为村级协管员、环境监督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所长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既造福了社会又实现了其自身价值,更有助于实现老有所为的目标[9]。

作者:皮海峰徐永丽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