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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幸福观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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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幸福观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柏拉图以比喻的方法对什么是“善”进行了形象的描述,以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善”。《理想国》中以太阳为喻对“善”进行解释。柏拉图认为,人的眼睛有视觉能力,具有眼睛的人可以利用这一视觉能力。但是,虽然有颜色存在,如果没有“光”的这种东西存在的话,人的视觉就会什么都看不见。因此,“光”给了“视觉能力”以能力,给了“颜色”以真。而“善”也是如此,它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这也是“善”的定义之所在。如果没有光或是光很暗,那么人所看到的东西便会模糊不清;同样,倘若没有“善”,那么,人们就不能辨别知识的真假,不能确定真理是否存在。因此,“善”指的就是“原因”,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善’的理念由于是最高的,它本身就是第一原理,则不需要对它以外的其他东西来加以说明。不言而喻,这是指概念间的联系、转化是自成一系统的,而概念系统或概念体系本身就是世界的绝对原理和最高原因……‘善’的理念是理念系统的完成,因此它是世界存在的最高原因与最后根据。”[2]世间万物都追求秩序,追求善。个人的灵魂也追求秩序,追求善。个人灵魂遵守秩序的状态就是幸福。柏拉图的幸福观是其善理念的体现。在柏拉图幸福观中,“善”居于最高的理论层次,“善”作为一个理论范畴,高于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等其他范畴。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等都在“善”的理念的统辖之下。因为善意味着秩序。任何理论范畴所表达的状态都是善的表现形式。因此“善”是柏拉图幸福观的核心追求。

柏拉图对幸福获取途径的理解

柏拉图认为,幸福就是灵魂的和谐———灵魂的和谐就是在于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能够相互协调,从而成为一个和谐有序的整体。宇宙万物都追求秩序,追求善。人的灵魂也追求秩序———灵魂三部分(理性、激情、欲望)遵守秩序,协调共生。遵守秩序就意味着追求和谐。因此,柏拉图提出了他对幸福的理解:幸福是灵魂的和谐。每个灵魂都追求和谐,追求秩序,追求善。“善”是追求幸福的根本。如果人们以“善”约身,就会走向幸福。那么如何获得“善”来实现幸福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获得“善”从而获取幸福的途径。“正义”是灵魂达到和谐的手段。正义运用自身的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品质,使灵魂中的理智领导整个灵魂,使激情服从并辅助理智的领导,使欲望懂得自我节制,三者之间彼此相互协调,互不干扰,和谐一致。在人的灵魂中,欲望部分用以感觉,理智部分用以控制欲望,激情部分服从并帮助理智节制欲望。“正义”就是理智对欲望和激情的良好控制———这种控制体现在它使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和谐地执行它们各自的任务。通过这种“控制”,灵魂的三部分得以成就友好和谐的状态。何谓“控制”?其含义是:以正义为原则管理着自己的生活和治理自己的灵魂。因此可以说,正义是某种“原则”。“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3],这个原则就是“每个人做自己分内的事……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柏拉图的意思是不拿别人的东西———作者注)”[4]。据此,我们可以称这个“原则”为“社会规则”,亦或是“社会规范”。因此,正义指的就是社会规范。柏拉图进一步指出个人想要获得幸福,就必须要遵守社会规范。柏拉图的这种幸福观明确地向我们传达了一种观点:个人幸福不再是一个微观的、个人层次上的主观信念问题,而是一个宏观的、社会层次上的客观规范问题。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必须是建立在个人欲望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的社会规范人们才愿意去遵守;人们愿意遵守的社会规范才能在宏观层次上促进整个社会的良好运作和协调发展,在微观层次上使个人达到幸福的终点。如果社会规范不符合人类自身自然属性(即本能欲望)的发展规律,那么人们就会被社会规范所压抑反而使人陷入不幸福的状态。个人生活的不幸福会使人产生反社会的倾向,社会整体也因这样的人群的扩大而陷入非良性的运作甚至解体。这与社会规范建立的目的———维护社会整合与运作———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社会规范应该以个人欲望的满足为基点,以社会的团结和谐为目标而建立。社会规范的建立不应仅仅以社会整体的团结为唯一标准,而应将人作为动物的本能欲望也作为一个标准。社会规范应该恰当地满足个人欲望,只有这样,人们才愿意遵守社会规范。人们在社会规范的控制下和谐协作,社会整体才能维持良性运作。可以说,柏拉图对幸福观的探究可以加强我们对幸福观的理解。

柏拉图幸福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借鉴价值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而幸福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动力和目标。换言之,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人民幸福感实现的条件,其具体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当代人幸福观的表达。因此,只有提出符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幸福观,变革传统的幸福观,才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积极的作用。理性主义幸福观主要认为,幸福是德性。例如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奥古斯丁,文艺复兴时期的彼德拉克、薄伽丘等。他们的幸福观都强调德性,忽视个人感官上的满足。理性主义幸福观是片面的,它只强调人的精神生活而抛弃了肉体本能的需求与欲望。理性主义幸福观脱离了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需求和欲望,将关于人的自然属性全部抹掉,只承认作为社会人应持有的需求和社会属性。换句话说,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幸福观并不符合人———作为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结合体的需求与发展。人若脱离了人的自然属性,只留有社会属性(或者说只关注“精神”与“意识”),那么人以及人类社会是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的。这是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局限之处。与理性主义幸福观相对的是享乐主义幸福观。享乐主义幸福观主要认为,幸福的主要源泉在于感官满足而不在于理性。其代表人物如古代的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卢克莱修等,近代的霍布斯、爱尔维修、边沁等。享乐主义幸福观强调运用人的自然属性对个人进行主宰与控制,否定社会属性控制个人的本能需求与欲望。也就是说人若想获得真正的幸福,必须满足人的本能欲望,充分体现人的自然属性。一个不能用自身的社会属性来调节和克制其自然属性的人,是不能很好地融入人群的社会生活。如果个体只存有自然性,那么他就会毫无顾忌道德与法律的存在而追求他的本能欲念且永无止境,结果必将是引人自毁,不能顺利地在人类社会中获得生存。这些幸福观都不符合和谐社会对幸福的要求。因此必须告别旧的幸福观,倡导新的幸福观。

在和谐社会,为了实现幸福,我们注重以和谐理念引导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个人幸福和他人(社会)幸福、人类幸福和自然演进的全面、协调发展。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作为理性主义幸福观的代表,他将幸福渗透于人的灵魂深处,追求精神上的至善与和谐,体现了对人个体的终极关怀。而这种至善和谐,需要靠正义———社会规范来实现。对现时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柏拉图所倡导的幸福观,我们可以引申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幸福观。幸福,是以社会关系的和谐为本质特征,是经社会规范约束的欲望得到恰当满足之后给人带来的感官上的快乐感受。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注重社会规范对于维持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柏拉图指出,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的生存方式———团结协作。其目的是,在宏观层次上,社会规范维持着社会的整合与运作;在微观层次上,社会规范维持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但是,社会规范的总原则(“个人利益最小化、付出最大化”)与个人的本能欲望(“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付出最小化”)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当个人的社会关系出现不和谐的时候,个人的两种解决方式———运用社会规范解决和任凭自己的欲望驱使———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如果人不能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其社会关系也会出现不和谐的状态。这种状态继而使个人产生不幸福的感受。因此,社会规范的建立必须考虑到社会规范与个人欲望的这种冲突。社会规范的建立应以个人欲望的满足为基点,以社会的团结为目标而建立,[5]并且社会规范的制定必须要“适度”,而这个“度”的标准就是“善”,对“度”的把握,就是对“善”的认知程度,这种认知将会或多或少影响和谐状态的实现。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有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制定合理适度的社会规范才能够使个人获得幸福,成为柏拉图所说的最善的、最正义的,也是最节制的幸福人,继而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整个社会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

作者:王洪光李尊娟单位: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山东临沂技师学院基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