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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对刑事政策思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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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对刑事政策思维的影响

一、我国刑事政策思想的演进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是我国从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采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总结出来的。1956年正式的演进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1979年刑法中,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

(二)“严打”的刑事政策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严重的犯罪行为也越发越烈,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成为了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从此我国开始了一个严打的时期。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严打”的刑事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我国现阶段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正式的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刑事政策思想的思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很好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该刑事政策思想存在的一系列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一)体系不健全、结构不合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指导,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刑事政策思想,缺乏与其他政策思想的联系,体系上不健全,结构上配合也不紧密,不能很好的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的优势。

(二)刑法的理念反映不集中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没有集中地反映出刑法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法的理念,没有集中地反映出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需求,没有集中地反映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而不能超越刑法的理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仅为原则性的思想,缺乏相应的具体政策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刑事政策,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少对犯罪预防和犯罪矫正的具体政策,不能对现行法律进行变通和补充,缺少解决相应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的具体政策,从而容易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孤立和落空,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

三、完善和谐社会中刑事政策思想的建议

(一)刑事政策思想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我国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政策思想,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而不能脱离法治理念的指导,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相抵触,超越法律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政策取代法律。

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刑事政策思想直接的影响着社会的正义和人们的人身权益,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公权侵犯私权,保障国民的自由,保障社会的正义。

(二)实现刑事政策思想的具体化

1.实现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执行措施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才可以有效的适用,这就需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思想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中。

2.实现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不能只重视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更要重视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可以很好的化解社会矛盾,改造罪犯,使其适应社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犯罪预防机制不仅要重视刑事政策对犯罪的惩罚打击作用,更要重视对犯罪的预防。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建立预防机制,实现与其他具体刑事政策的相互结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作者:张全印宋亚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平顶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