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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在工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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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在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我国社会政治团体所承担的责任

社会政治团体又称政治团体或政治社团,是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按照特定的利益集合在一起,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变动和执行过程的社会团体”。它是社会利益分化的结果,是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其特殊利益要求的工具。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各种劳工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利益集团、院外活动集团、政治行动委员会等都属于社会政治团体。社会政治团体是社会政治力量的主要成分,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政治团体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组织起来的,主要是指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在内的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个人民团体。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社会政治团体既是将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又是沟通个人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一方面,社会政治团体协助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命令,并向人民群众传达;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帮助政府政令的畅通,从而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总的来说,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我国社会政治团体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责任:

1.维护所代表群体的利益,促进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社会政治团体是由具有基本相同的政治要求和利益的社会成员组成的,其存在和发展的首要目的和责任就是维护所代表群体的利益。我国社会政治团体的代表在了解和收集所在群体的意见、观点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成为人大代表、进入政协,或直接加入政治领导机构等途径,以一定的法律程序将代表的群体利益反馈到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对涉及到群体利益的社会问题作出利益表达、提出要求,辅助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措施来解决。以此来维护并增进其所代表群体追求的利益,并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

2.协助党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弥补政治管理体制的不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和谐发展。在我国,大多数社会政治团体都具有相当程度的行政职能,在实践中承担着党和政府社会管理助手的角色。我国正在朝着一个和谐社会所需要善治的政府、高效的市场和有序的社会格局发展,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正处于变化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涌现出了大量新的社会成分,如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成了“体制外”力量,而单纯依靠政府来管理这些新生力量显然会存在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此时社会政治团体就能起到政府助手,进行拾遗补缺、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作用。在此过程中,社会政治团体负有管理新生社会成分的职责,协助党政部门完成某项任务,进行思想工作,对其成员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

3.履行法律赋予的民主监督政府、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的职能和责任。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政府面临着如何为政清廉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社会政治团体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上,作为社会特定的政治力量,凭借其与党和政府的密切关系,负有通过民主监督来揭露和制止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维护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清廉形象,促进社会政治体制的和谐稳定的重要政治责任。

4.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我国的社会政治团体虽然代表不同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但都非常广泛关注并帮助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公平与公正。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也正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的高增长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同时出现,并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政治团体纷纷依靠政府和自身组织的力量,开展着各式各样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例如:我国各级工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依托组织的资源,制度创新建立起来的“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工会责无旁贷

由于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作为我国社会政治团体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工会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中责无旁贷。现行《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表明,在现阶段,我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充分代表职工切实利益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而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因此,在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作为主力军和主人翁的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肩负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在我国的社会政治团体中,工会的政治地位正在不断地提高。“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作用等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志指出,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邓小平同志指出,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同志指出,工会肩负着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志指出,要切实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重要论述,为中国工会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行动指南,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在实践中,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某些改革措施在客观上损害了职工利益,工会利用其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了改革决策中来。如1985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总工会的请示,同意“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在研究、制定有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重大方针政策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通知全国总工会参加必要的会议和工作”,“吸收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重大改革的领导机构”,并规定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照此执行。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工会源头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力度和深度都在加强。由此可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工会责无旁贷,而其履行社会政治责任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着力点,就是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发展。”。

作者:刘秀琼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