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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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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考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对现实社会道德问题的认识就要立足于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具体分析道德在现实社会中应该具有的规范性,认识它对社会生活所发挥的实际功能。要理性认识和谐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就必须首先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才能了解这一社会所应有的道德规范,以引导人们的行为。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作了明确的表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整体性表述。与以往我们的发展目标相比较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更加注重的是社会建设,而社会建设的主体便是人。正因为如此,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调把人的需求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人的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人的物质需求可以很直观地通过物质条件的改善加以评价,而且能够以量化的指标来确定其满足的程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在物质生产的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改善民众的物质生活奠定了经济基础。但人的精神需求则复杂得多,对其进行评价要涉及到诸多的社会性因素,而其满足的程度对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们在社会发展方面恰恰明显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程度。这正是党中央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命题的客观依据。由此不难理解,近年来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后为何更多关注社会发展的问题,尤其是道德建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道德悖论现象,人们可以从市场经济行为的合理性角度去理解(这也只是就人们行为产生的社会条件去理解),但在今天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则需要重新审视人们所表现的道德行为。因为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和谐社会就不仅包括政治和谐、经济和谐、生态和谐还应包括精神文化和谐,道德是衡量精神文化和谐的重要标准之一。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道德问题首先涉及到价值判断,作为社会行为来看就是普遍的社会共识,表现为对带有普遍性的事件或行为所持有的态度。其次表现为行为模式,反映在人们从事各种具体活动中的行为方式、言谈举止。在任何时代,都一定是社会的价值判断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而社会的价值判断又是由其社会发展的要求所决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之所以特别注重社会的道德建设,一是基于全社会对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诸多不和谐现象的深刻反思,二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社会所必然提出的要求。就前者而言,人们已认识到前些年在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过度关注GDP增长指标,忽视对人的关怀,导致各种有悖于人伦的现象出现,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所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现代社会道德底线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体的社会善恶观淡化和在价值多元主义的背景下,缺乏一个符合时代的价值共识。所以,必须要提高我们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就后者而言,我们在经过了一段快速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后,要有一个更高的发展目标,引领全国人民迈向更加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行为模式的选择上要摈弃过去那种功利性的行为,更加注重于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它不是简单地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基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公民的行为自主性上所提出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理性的公民,不仅要捍卫自身的个人权利,同时也要向国家提供各种义务。……因此,理性的公民,不仅是一个自我权益的主体,同时也是一个能够认真地对待国家和他人要求和利益,理解自身的要求和别人的要求的关系,能够在个人和集体、个人与个人的博弈当中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共赢或是一定程度满足社会成员利益的一种妥协。”

在社会的利益分配上要由效益优先转为公平原则为主,特别要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利益,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在人际交流上要消除唯利主义倾向,增进人们之间的平等交流,体现对人的尊重。所谓“有尊严”的生活绝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保障,更体现为人格的尊重。所以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更多关注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是要加大社会建设的力度,因为“强调公共领域的建设,多元文化价值的并存与整合,共同利益的形成;就是更多关注人与人之间更多的道德约束和自律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就是每个人开始超越出法律所约束的个人利益的冲突,政治也超越了调节个人利益范畴而成为一种新的整合方式。这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想是殊途同归的。马克思主义最后要求的并不仅仅是物质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是人的道德的提升和为了达到这个提升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二、和谐社会中的道德基础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近年来有关道德困境的分析为何不具有说服力。很显然,今天我们所讨论的道德问题,是基于两个维度来思考的:一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作为社会主体的民众的行为自主性。我们既不是局限于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道德悖论现象进行所谓的纠正,也不是简单地拿过去某一个道德标准来规范今天人们的行为,更不能脱离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去杜撰一个所谓的道德范式。和谐社会所崇尚的道德应该是与这个时展的要求相适应的行为规范。集中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第一,社会责任感。这应该是和谐社会对个人行为的首要要求。它与市场经济所崇尚的个人利益原则是截然不同的,也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所宣扬的集体主义原则。这里集中反映的是社会在提供更加平等的权利空间中个人所应该具有的行为准则,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众行为的共赢特征。在经过了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逐后,人们开始认识到物质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在基本的吃穿住行满足以后,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似乎感觉缺少了什么?其实,那就是支撑个人精神和信仰的潜意识。更多的人在思考:我们所享有的一切是如何而来的?应该如何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指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无产阶级自身的觉悟问题,由此又深入到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我们生活是为了什么?我们是不是仅仅为了吃好穿好,解决了吃好穿好之后我们追求的意义是什么?”①人们社会责任感的普遍提升为社会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第二,公平与诚信。这是和谐社会中对个人行为的普遍道德要求,它体现在人们具体的社会行为之中。它不同于市场经济中处理竞争关系和利益交换的行为规范,而是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市场经济中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准则,所谓公平也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前提,由此而形成的利益分配差距有其合理性依据。和谐社会注重利益的再分配,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则以社会公平为原则,物质利益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不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体现出纯粹的理性关系———摆脱物欲束缚的自由关系。同时应当看到,我们虽然已具备了相对丰裕的物质基础,但相对于个人的需求社会资源约束仍然是个现实的问题。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现实存在的,在基本解除了个人生存压力的现实社会中,个人利益的满足必须考虑社会的公平性,不能无偿地占有社会资源,个人行为的选择既要考虑社会所能提供的可能性,也要考虑到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个体自主意识普遍增强的社会中,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要想降低机会成本,必须以诚实的态度面对社会,否则会得不偿失。这既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是这一社会中对人们提出的道德的要求。(本文来自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杂志。《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杂志简介详见)

第三,互助与协作。如果说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鼓励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客观上强化了个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化,出现了一些社会的不和谐现象。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在政策方向上引导人们趋向于团结和协作,使人们从过去过度注重个人利益,到今天更加关注社会群体的利益。人们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谓自我价值的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个体自我努力的程度,而更有赖于社会环境和群体意识。每个人要想在社会中有所作为,必须克服个人英雄主义倾向,自觉树立现性公民意识———尊重个体自由的社会群体意识。所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更强调民众的互助与协作精神,因为它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现实基础,也是个人生存的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互助与协作才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现代交通和通讯手段的广泛应用为人际交流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为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了解提供了方便,也更易于杜绝各种投机行为,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人际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有了这样的现实条件,才使得互助与协作成为人人得以实施的道德行为,更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使人获得真正的解放———人们才不会为物所累,和谐社会的文明程度才会进一步提高。

三、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现实途径

和谐社会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突出人的社会主体性,就必须培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公民。因此,培养现代公民就成为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现实途径。客观的讲,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我国社会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我们曾经为改造社会做出过积极的努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出现了诸如雷锋、焦裕禄等一大批引领时代的道德模范,但那样的社会环境中只能培养先进的个体,而不可能达到民众普遍的自觉。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客观上助长了部分社会成员极端个人之义倾向的滋长,唯利主义倾向使得社会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又使我们失去了培养现代公民的良好社会条件。只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才可能培养出现代公民。所谓现代公民,是指摆脱了物质生存制约、具有自主意识和社会责任的社会公民。这是我国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然会反映的社会特征。显然,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民众必须具有道德自觉,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这种道德自觉难以自发形成,需要社会有目的的引导,这便是公民教育的意义所在。“公民教育是基于构建个体成熟的自我意识的发展,达到主体的自识、主体间的互识和主体间的共识的逻辑发展过程,是旨在培养个体作为人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进入政治生活所需的公共品质,使个体获得过优良生活所需的公民美德,从而获取自我身份认同的活动过程。”

这种公民教育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的,通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具体的行为规范得以体现,使其逐渐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通过系统的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引导人们形成自觉的行为习惯,是建设现代公民社会的根本性举措。应该说,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对公民行为的积极引导,但为何效果不佳?值得反思的是,我们以往的做法过于简单化,用行政化的手段去推进道德建设,又时常用搞运动的方式去推进。比如,先进事迹报告会、模范人物宣讲等。这些形式在特殊时期可以起到有效动员民众的作用,但不能作为常态化的手段运用,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运行的社会环境中,这种方式显得很不适宜。在今天,那些生动感人的先进事迹为何都很难得到社会普遍的相应,不能简单说是因为今天人们的道德觉悟下降了。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人们的道德感和自觉行为是规范出来的而不是被教育出来的。

教育的作用只有在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有效,很难想像,在不公平的规则运行中可以通过所谓“榜样的力量”来唤起民众的责任心和道德感。我国社会近年来出现的诸如所谓“仇富”、“冷漠”等现象,如果不从现行社会中较为普遍的制度缺失中去反思,只是简单地斥之为“道德沦丧”,那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除了增加社会的积怨外,不会对社会建设产生任何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社会已经具备了制度建设的民众基础和思想条件,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群体突发事件也频频昭示出社会变革的信号,为何具体的制度建设总是举步维艰,关键的问题不是决策者是否有能力,而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在干扰着决策集团。这是令人堪忧的局面!中国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能否顺利跨过“拉美陷阱”,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既考验着民众的耐力,更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和决心。

作者:仝双印单位: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