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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别是非能力差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50%的孩子想要早点长大独立,究其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点:一是孩子认为现在的环境很不尽人意,希望通过自己的长大来改变生活现状,为父母减轻一些负担,使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尽量少受别人的歧视。二是有些孩子想早点长大独立,离开现在的生存环境,减少因亲人入狱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法律孤儿”大多独立意识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够自己做饭、洗衣服,甚至有些还能照顾弟弟妹妹。然而,由于他们长期缺少家庭的教导、心理的关怀和亲情的关爱,甚至还要承受着周围人的歧视,从而使这些幼小的心灵倍受扭曲,善恶观念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2“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原因剖析
2.1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孤儿”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当前保护“法律孤儿”的相关法律、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密不可分。我国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尽管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下发的专门针对“法律孤儿”进行救助的中央文件。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同年3月民政部、中央综治等15部委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这些政策虽对“法律孤儿”的救助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对于解决“法律孤儿”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仍捉襟见肘,尤其是对“法律孤儿”在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更是如此。据有关调查表明,94.8%的“法律孤儿”没有受到过任何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13.1%的辍学在家,他们的生存权、教育权及至发展权深受影响。[4]32-37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保障了“法律孤儿”的物质生活无忧,让他们接受学校教育,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2社会育人环境的营造不到位,“法律孤儿”的身心得不到健康成长父母是罪犯,子女是无辜的,这是人人皆知的常理,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并不总是如此。由于“法律孤儿”复杂的家庭背景及其特殊的生活环境,这些无辜的未成年人不仅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被社会所歧视,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据有关调查显示:社会对“法律孤儿”关心不够,且少数人对其存有敌意。在问及社会对“法律孤儿”这个群体的重视程度时,被访中有59.9%的人认为重视程度一般,13.4%的人认为不重视,26.95%的人认为是重视的。在问到你觉得你周围的人对“法律孤儿”问题关心的程度如何时,56.7%的人认为一般,7.8%的人根本就不关心这个问题,只有19.1%的人认为是关心的。甚至有少数人认为应该对“法律孤儿”采取坚决打压的态度,社会应该歧视他们的子女,让他们害怕犯罪,如果对他们还给予关爱的话,犯罪分子就会没有后顾之忧。[5]正是由于社会各方的歧视,这些“法律孤儿”才形成了严重的自闭症,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我们又怎能苛求在这样一种育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具有高尚的思想觉悟和优秀的道德品质呢?
2.3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效较差,“法律孤儿”成为被遗忘的对象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社会评价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当前中小学校普遍还存在着重应试轻素质、重智育轻德育、重空洞说教轻行为养成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老师主要抓课堂教学和升学率,学校的德育工作要么走形式,要么与学生实际严重脱节。那对于正处于学习阶段的“法律孤儿”来说,情况只能是更糟糕了。父母入狱给那些“法律孤儿”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身心的直接伤害,也使家庭破裂经济拮据,还有社会的歧视。他们中的大多数时常面临着上不起学、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差以及人际交往困难等问题的困扰,理所当然,他们也就成了学校和老师眼中的“差生”、“后进生”。这些“法律孤儿”不仅是学校课堂教学的“弃儿”,也是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经常被遗忘的对象。
2.4家庭思想道德教育的认识不足,“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严重偏差“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存在,除了政府、社会以及学校方面的影响外,家庭的思想道德教育也至关重要。由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自身在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习惯性认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多数人将教育简单地与学校教育和智育相等同,认为只要送他们去上学,给他们吃穿就行,忽视了他们在情感上的渴求,缺乏日常行为养成方面的有效引导;有些监护人甚至在日常生活中辱骂、虐待“法律孤儿”,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再一次的伤害。这种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在日常生活中行为失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升和完善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这其中更应该提高“法律孤儿”等特殊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3.1政府主导制定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
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在《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总第134期)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状况及其教育对策(贺新春)69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通知”的精神是好的,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仍难觅法律支持,从而使“通知”中很多内容很难落到实处。所以,我国政府应结合国情,努力借鉴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经验,完善、创新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等法律制度,不断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操作性和覆盖性,以彰显法律的刚性、拓展法律的空间、实现法律的功用。
3.1.1完善国家相关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还未能制定专门的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法律,但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涉及“法律孤儿”保护的相关法律,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合理的条款,明确对“法律孤儿”实施的相应保护和救助措施。
3.1.2实施国家监护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对“法律孤儿”的监护职责,切实有效地保护“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像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一样设立母子监狱,但应该设立国家监护机构来承担这种监护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在民政救助的总体框架下设立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这种国家监护职责,把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工作任务作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民政部门履行的国家监护职责应该包括:明确“法律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并监督其履行监护义务;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流浪乞讨的“法律孤儿”,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监护、教育的职责,使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能够像正常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3.1.3完善低保制度农村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庭都面临着经济困难,如果没有低保将直接影响这些“法律孤儿”的基本生活。通过加速完善低保制度建设,特别是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的“法律孤儿”低保问题,将有助于帮助困难“法律孤儿”家庭摆脱困境,保障其基本生活。
3.1.4制定更多的倾斜政策政府应对“太阳村”、“回归儿童村”、“善恩园”、“爱在海边儿童村”等“法律孤儿”民间救助机构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给予生活困难的“法律孤儿”抚养家庭一定的生活补助,从而鼓励、倡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3.2社会参与构建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
“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既要有政府主导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有一个和谐、宽容、健康的社会环境。
3.2.1加强舆论引导,关爱“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改变我国“法律孤儿”残酷的“社会生存状况”,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大众传媒的优势,加强媒体宣传的力度,引导全体成员客观地去对待“法律孤儿”,让全社会来关爱“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父母犯罪危害了社会,但他们的孩子是无辜的。这些“法律孤儿”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媒体舆论要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用平等、关爱的眼光去看他们,用自己的爱心去弥补他们缺失的亲情,用社会的关爱去温暖他们幼小而受伤的心灵。
3.2.2净化社会环境,助推“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可随之而来的一些社会陋习也沉渣泛起。电子游戏室、棋牌室、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遍地开花,赌博、吸毒、色情交易等违法行为藏匿其中,这些都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给“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园、社区(乡村)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彻底清理“三室、两厅、两吧”(即电子游戏室、棋牌室、台球室、歌舞厅、录像厅、网吧、酒吧)。同时还要不断深入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取缔、查封传播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非法出版物;监管整治、过滤处理网络上传播的各种非法信息。3.3以学校为主体具体落实“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是对“法律孤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提高“法律孤儿”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除了抓好“德育第一课堂”、开发好校园文化“德育第二课堂”、营造好学校育人氛围等常规路径外,还应针对“法律孤儿”的特殊性做好以下工作。(本文来自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简介详见)
3.3.1建立“法律孤儿”跟踪管理档案“法律孤儿”学习之余的大量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生活着,学校和他们的班主任老师要负责定期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法律孤儿”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
3.3.2增强对“法律孤儿”的关爱度在很多老师眼里,“法律孤儿”就等于“双差生”,属于“被遗忘”的一类,所以,“法律孤儿”从老师那里得到的关爱明显少于其他同学。为了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学校和老师要给予“法律孤儿”特殊的关心和监护,使他们能够从学校领导和老师身上找回缺失的父爱或母爱。
3.3.3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学校要安排专业的、有经验的老师担任心理医生,及时诊断了解“法律孤儿”在生活、学习和情感方面的心理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排解,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困惑。
3.3.4开展有助于“法律孤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活动学校通过举行“关爱他人、关心社会”等主题班会、手拉手活动,让“法律孤儿”充分感受学校大家庭的温暖;针对“法律孤儿”可能面临的生存和交往问题,开展一些“体谅父母教育”、“交往辅导”等活动,让他们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教育,以消除因亲子关系缺失对其健全人格形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4以家庭为辅助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良好习惯的养成通常比简单地知道一个道理更重要。“良好的习惯是人在其神经系统中存放的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增值,而人在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182-183所以,“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从培养习惯做起,学校要重视他们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这既需要学校对他们开展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安全教育、生活教育,也需要以家庭为辅助来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3.4.1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法律孤儿”本来就遭遇了家庭的变故,监护人能否为其寄养家庭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将直接决定他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思想道德的水平和社会化的程度。大多数“法律孤儿”所在的家庭条件都比较差,为了解决生存问题,监护人都忙于生计,对“法律孤儿”缺少精神上的宽容和理解。为了使“法律孤儿”能够感觉到家的温暖,其监护人应努力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宁静和谐的情感氛围、民主教养的教育氛围,帮助“法律孤儿”健康成长。
3.4.2监护人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任老师。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最有说服力。“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要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各方面为“法律孤儿”树立学习、模仿的典范,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优良的道德品质。
作者:贺新春单位: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