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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和谐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和,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进行分类,可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分别代表方法与目的,也就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其社会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在协调社会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基础性作用,才能呈现出自由与秩序并举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顺利进行。法的规范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体现在于法为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其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评判社会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论作用,在现今社会中法律已成为评判社会主体行为的根本指标。法的预测作用指依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社会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可能性,从而调整优化行为人的行为方向与方法。法的强制力表现在法以其国家强制力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提高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法的规范作用在于通过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社会各界的行为从而保障和谐的社会秩序。
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的视角来表达的,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经济,政治,精神,生态等方面的内容,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发展,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能够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本宗旨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四方面相铺相成,互为条件,互为表征的才能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经济增长的还有社会矛盾的加剧,在这样一个关键阶段,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需要通过法律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并消减各种社会隐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法的运行对和谐社会制度的构建作用
法的运行是法的运动状态,即从制定生成,再到实施实现的动态运动过程。法的运行具有阶段性,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阶段。
(一)完善立法促进和谐社会制度的形成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所要实现的是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权利约束权力,权利和权力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到的是总揽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民主的先决条件,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需要通过法治来激发社会成员的建设热情,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调整。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律为支撑发挥法律的基础性作用。
(二)科学执法保障和谐社会制度的建设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涵盖了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各项权力的行使能否做到科学有效,民主公开,确保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依法平衡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融洽,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现今的法治建设中,必须严格贯彻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民主性,加强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引进权力监督机制,健全权力问责机制,利用法治来提高施政理念的科学性,制度规则的规范性,组织运作的合理性,执法目标的正确性,确保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行为和社会活动严格依照法律运行,从而做到依法行政,真正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实施。(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三)公正司法维护和谐社会制度实现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独立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司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业性活动。全社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监察审理案件,严格遵守执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决。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自觉遵守与全面落实司法公平公正理念,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司法不公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难以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作用,必将造成民众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使得矛盾激化,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准确定位,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守法保障,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和谐社会制度守法就是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守法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守法意味着社会主体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单靠强制不能达到守法的目标,守法应当是社会主体的内在品质,要把法律的强迫性变为主体的自觉意识。因此,应当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修养,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因为其违法行为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不良法律后果,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作者:王科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