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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主流的学术和政治是从逆向来看待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把民间信仰视为应该从中国社会清除的对象。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给我们一个正向审视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的关系的视角②。这不仅意味着对本民族文化自觉保护意识的觉醒,更是对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推动。首先,民间信仰能够促进社会精神生活的和谐,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打下基底。民间信仰是历经千百年积淀而成的包蕴着族群的精神寄托和心理认同,是族群生存的文化根基。虽然不同的民间信仰各自信奉的神灵和表达的方式各异,但是它们都置身于中华文化的整体结构中,其基本精神与主流的文化传统血脉相通,它们事实上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心理,如敬天法祖、济世救人等。它们之间并不具有极大的排他性,它们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交融。这也使得中华文化能够以一个整体的文化形态出现。尊重民间信仰的意义就不是对民间信仰本身的容忍而已,而是“保护我们民族的精神植被与灵魂根脉”③,是对整个中华文化生态的维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的和谐共生,“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和谐共生。民间信仰与主流意识形态和整个文化传统的和谐,是社会精神生活和谐的基底,是人精神/灵魂得以安定的基础,是人形成社会归属感的重要依据。如果要在短期内以强制的方法消除民间信仰,则会产生较大的社会阻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对待民间信仰,则可以将其宗教色彩消除,尊重其作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和他们精神世界的基本方面,保护其文化生命力。民间信仰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力量就能够增强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沟通社会群体的情感,促进人与人的和睦共处,维系共同的精神家园,并可以繁荣民间文化,形成地方性文化标志,满足民众精神生活的需要。这样的一种方式,一方面能够使文化传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彼此精神和文化的沟通,并在此基础上适应今天的世界。在当今中国社会精神生活的和谐,必须高度关注外来宗教和邪教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民间信仰能够自发地对外来宗教和邪教发挥良好的抵御作用。一方面,民间信仰对外来宗教有着天然的免疫作用。民间信仰根植于中华文化的土壤,与民众的世俗生活融合在一起,深受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其对产生于异域的基于异质文化的外来宗教难以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民间信仰所崇拜的主要是本民族的先祖和英雄人物,外来宗教信仰的神灵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信仰从精神理念来讲是难以通约的。“一般说,祖先崇拜及社神崇拜的成分越多,对外来宗教的社会制约作用就越明显。”
④另一方面,民间信仰对邪教有着天然的抵制作用。邪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教主膜拜,邪教教主自命为至高无上的“神”,他们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具有超自然的、特殊的能力和品格,以此来煽动信徒对教主的狂热追随和笃信。同时,邪教教主通常采用秘密结社的方式,建立封闭或半封闭的组织,并要求信徒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生命。民间信仰中的祖先崇拜对抵制邪教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传播中遭遇了许多民众的自发的抵制,其中很重要的是一个方面是要求信仰者不要敬奉祖先,这与千百年来民众的祖先崇拜相冲突,让民众难以接受。同时,民间信仰是泛化的精神信仰,它维持的基础是族群内部共同生活,它不具有组织化特征,民众习惯了自发参与这种共同的娱神娱人的信仰活动,民众难以接受邪教的秘密的组织方式,更难以接受与家庭、社会断绝或者疏离的活动方式。其次,民间信仰能够发挥良好的社会控制功能。民间信仰在千百年的传承中起到了纵向的历史联系,将族群的道德情感和价值取向世代相传,它依赖于人们的敬畏感,依靠非正式规则,对族群成员的行为进行调控。民间信仰,一方面是通过对关羽、妈祖、鲁义姑、胡公大帝等道德楷模的崇拜,彰显了族群的道德追求,提示了人们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对族群成员起到道德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鬼神的崇拜,提示人们神灵时刻在审视着人们的行为,族群的禁忌不得冒犯,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提示着人们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也可以认为,神灵的审视恰恰可以看作是人内在的道德约束。民间信仰积聚着族群内部的共同价值和行为方式,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成为了族群的集体意识或者无意识,对族群成员行为起着最基本的控制作用,是一种内部的行为导向和约束机制。它区别于正式的法律制度,在族群内部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维系社会的秩序。(本文来自于《东岳论丛》杂志。《东岳论丛》杂志简介详见)
在当今社会,民间信仰依然对社会成员有着道德导向作用和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其功效有时候甚至比正式的制度约束力更为强大。“庄孔韶教授用影视人类学的方法,在云南某地拍摄了彝族禁毒的‘虎日’盟誓活动,彝族依靠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家支,运用传统信仰———毕摩,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⑤。因为在彝人的传统意识中,如果因为吸毒而坐牢、甚至自杀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家支主动将自己送入牢中,这样自己将没有人的尊严。失去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社会死亡,是对人之为人的否定,这是民间信仰发生社会控制力的基础。民间信仰承载着民众的道德判断,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着调节作用,这种作用还体现在大量的民间调解活动中。中国的传统法文化中,厌诉是一个典型特征。今天的乡村社会生活中,许多纠纷仍然可以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主持调解的人可能并不是通过准确的事实判断和严格的逻辑推理来得出结论,而是利用民间信仰来获得结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在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可能利用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道德说教的依据往往并不依存于法律规定,而是依存于民间信仰。比如,在关公信仰中,“义”对行为者就有着异乎寻常的道德制约力,在纠纷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然,从总体上讲,如今民间信仰的威慑力和感召力已经大不如从前,但是,“民间信仰朴素而实用的积德行善、平安幸福的信仰理念与普通百姓的文化心理、生活哲学和在世价值水乳交融,使得它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是新农村建设中具有特殊的意义”⑥。特别是,民间信仰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已经包蕴了对其所包含的伦理性的正向评估,所以它仍然可以作为重要的文化资本,为今天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正面的作用。最后,民间信仰能够带动民间文化以推动地方文化经济建设。民间信仰与民间社会的精神信仰、乡土观念、风俗习惯、文化娱乐等一直是融为一体的。“原始时代,信仰的想象激发了人们的艺术想象,并感性化为各种形式的艺术”⑦。可以说,民间信仰是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重要源泉,甚至可以说,民间信仰以神之名承载和保存了传统文化。民间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很多,其中庙会、祭祀、节庆等活动是重要的表达形式,这些活动都包含了丰富的民间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与其说是娱神的宗教活动,不如说是娱人的文化活动。同时,这些活动也一直与经济贸易等活动联系在一起。到今天,自发组织的庙会、祭祀等活动在逐步减少,庙会、祭祀等活动已经更加紧密地与经贸等活动联系在一起,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已经逐步向地方文化展示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主转变。
中国的民间信仰所表达的精神和情感完全不同于纯粹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情感,它一直与世俗生活更为相关,到今天更可以将之视为民间文化。现在,传统的节庆成为了民间信仰和民间文化活动的最大平台。中国的农历年,回家的愿望牵动了亿万中国人的脚步,使春运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大规模人口移动,表现出中国人的对乡土的无与伦比的眷恋。对乡土的情感是以亲情为核心的传统人伦,蕴涵着对以民俗为核心的传统生活方式的归属感,这完全不能从宗教信仰和宗教情感来理解。因而,围绕农历年的一系列传统活动都应当获得认同,包括有安全和环境隐患的燃放鞭炮活动。虽然鞭炮声已经不能驱赶走“年”,但鞭炮声响起了年的文化记忆,给我们带来了年味。那么,各地燃放鞭炮的屡禁不止和禁令的随之放宽,都可以从文化的意义上予以解读。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将民间信仰纳入到民间文化的范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认同民间信仰,为利用民间信仰推动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提供了合法性保障。“地方政府和文化精英们积极申遗,并把遗产当做一种资源。在缺乏传统的地方,为了争取更多的遗产资源,各地争相挖掘传统或生产传统,把地方小传统纳入到国家大传统范畴中来,以提升其地位和价值,并带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⑧广西田阳敢壮山“布洛陀文化遗址”等项目的成功开发,都是从文化、经济等方面切入和取得实效的,都并非将信仰的传播作为目标。因此,民间信仰的价值蕴涵更多的是文化和经济层面的,对民间信仰的保护是能够推动地方文化经济建设的。
二、建构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认同和对待民间信仰,事实上隐含着民间信仰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所处的非主流状态。民间信仰本身在现代科技话语体系下已经在开始变得稀薄,民间信仰发挥作用的空间在逐步缩小,尤其是民间信仰中的消极和负面作用从总体上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不仅仅是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也包括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城市)近年来出现了封建迷信和陋俗重新抬头的现象。此中往往存在着民间信仰被恶意利用的成分。民间信仰本身也存在着非理性的因素。当前,需要对民间信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界定,需要对民间信仰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促使民间信仰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首先,需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文化引导。毋庸讳言,民间信仰中包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精神文化相抵触的成分。虽然我们不能用简单的二分法(精华\糟粕、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对待它,但是对其进行积极的文化引导,使之与现代社会生活、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协调是应当的。在对民间信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化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社会调查,对其存在的状况和文化内涵进行甄别。应该说,不是任何流传下来的民间活动都可以认定为民间信仰,并上升到文化遗产的高度,绝对不能将封建迷信的东西误认为民间信仰而加以保护。同时,要对民间信仰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阐释,要着力发掘民间信仰中与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相契合的文化内涵。要有意识地、积极地引导对民间信仰的文化解读和信仰活动的开展,促进民间信仰的升华,引导其积极健康发展。比如,在众多的民间信仰中都有对自然神的崇拜,其中就包含着敬畏自然的人文精神,可以对其中的生态意识加以发掘,以与现代社会契合,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相应的民间文化活动的文化品位和审美层次都能够得以提升。再如,对关公崇拜中义的解读,就不能只是解读为关公对刘备大哥个人的义气而已,而应该解读为懂得春秋大义。其次,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功能引导。民间信仰对于信仰者而言,往往是祈求着对现实生活的不幸际遇和无奈(特别是对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的解脱,对功名利禄的获取和家族的兴旺等的希翼等。
民间信仰本身与制度性宗教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民间信仰中对个人利益的诉求成分强于精神寄托。事实上,人们难以从宗教信仰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如今,信仰的力量也正在日趋淡化,而其文化的意蕴更加分明。不可否认,民间信仰也还有着精神慰藉和充实文化生活的功能。这种功能对于社会和谐依然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功能的发挥也有着消极的负面作用,需要加以限制和引导。同时,民间信仰也可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使其功能异化。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巫婆神汉的观花、化水、占卜、算命、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迷惑群众,防止封建迷信和邪教利用民间信仰借尸还魂,警惕民间信仰被极端民族主义、黑恶势力等利用,成为不稳定因素。当前,还要特别注意防止民间信仰向系统化宗教方向发展,禁止对其精神信仰的系统化传播,对此,必须坚持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对民间信仰进行引导和保护。同时,禁止民间信仰场所进行的牟利行为,要限制民间信仰场所的兴建,更不能通过新建民间信仰场所进行营利活动。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大肆兴建庙宇,并进行不规范的募资行为。政府在民间信仰申遗过程中也要以保护文化遗产为目的,不能是单纯的利益化诉求(如,以开发旅游资源为目的),否则民间信仰的功能发挥将受到损害。最后,需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制度引导。信仰是个人的私事,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信仰活动也要遵从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民间信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化,一方面是对民间信仰自身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和界定,通过进入名录获得了政府的正式认可,为民间信仰正了名,为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民间信仰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管理提供了切实的依据和途径。长期以来,民间信仰由于是非制度性宗教,处于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法律制度的状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化,可以说是明确了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制度进行保护和规范。由于民间信仰的特殊性,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制度规范,通过更为明确的管理制度引导其积极发挥正向作用。总之,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看待民间信仰,可以充分发掘出民间信仰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当前,我们需要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与主流意识形态和现代社会相协调,充分发挥其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这项工作已经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这是一项责任重大而极富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我们付出巨大努力去实现。
作者:冯永泰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