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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
打造稳固的和谐社会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是稳固和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基于和谐社会视域下,要建立以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法律系统工程,只有法律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才能使得社会运行机制稳定发展。因此,大力加强“法治”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次深刻的法律和体制变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持国家稳定的客观需要。社会的和谐发展,呼唤着法治的建设,同时法治的建设又促使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修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依据各项基本法律所需的具体条件,建立一个相对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体系。一是要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对法律的认识虽然具有片面性,但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不能脱离道德的基因,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分析,要注重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将社会主义道德因素与依法治国思想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及立法程序,不随便简化立法程序,加强立法工作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多种渠道,让广大公民参与到立法之中。同时,要加强科学论证、进行全面调研,提高立法的质量。三是要注重法律的实效性,注重法律清理工作。要基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及时做好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法律中,有些法律需要进行一步完善和修改,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另外,一些地方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有的规定则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有的法规缺乏实用性、形同虚设,因此要全面、集中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重新确定修改、废止旧法规与制定新法规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四是要考虑法律的前瞻性和适度性。制定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到现实可行性,要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但同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前瞻性。因此,要把握好法律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又要留有一定的空间。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运行机制
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是否成功,不是看规定了什么,而是要看在社会中如何实施这些法规。因此,法律要运用于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中更为重要,其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法律运行机制。一是要改革执法体制,实现规范、公正、科学执法。依法行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尺。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换为具体的社会行为,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二是,改革司法体制,切实解决司法公证问题。这就要实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比如,审批机关的人民法院就要优化法院的职权配置,确保下级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范围,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构建科学的审级体系。三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得公民能够知法、守法和用法。然而,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多种途径,除了相关政府的普法教育,还要可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来进行普法教育。
二、完善“德治”建设的体系
实现“法”、“德”兼治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强大都需要深厚的道德来支撑。道德规范的载体是公民,道德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公民。因此,如何将道德规范内化为社会大众的意识,把道德准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选择,是“以德治国”切实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要大力开展道德教育活动,树立全民良好的道德思想。当前社会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现象严重,进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要从成人道德教育和中小学生道德教育两方面入手,对于成年人,要在全党全民范围内开展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党史国史的教育,焕发社会公众的正确行动;对于中小学生要注重培养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教会他们从小懂得爱党爱国爱人民的道理,使得道德教育能够良性循环,为精神文明建设注入生命力,给以德治国注入原动力。二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各项事业之中,形成引领社会前进的正确价值取向,培养公民知荣辱、求上进的道德意识,使得人们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成为了发展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三是要积极推进“官德”建设,不断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要遵守道德行为规范与基本准则。公职人员的“官德”对社会公职具有示范、警示、激励和导向作用,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下,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来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新官德规范体系,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使职务权力,逐步完善“官德”建设的自律机制,并要将权力道德法律化,逐步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形成“官德”建设的他律机制,使得道德控制的自律性与他律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官德”的建设。
作者:尚丽娟单位:中共泰安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