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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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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探析

一、存在问题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农村中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

1.侵财性犯罪层出不穷。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逐渐加剧,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一部分农村青壮年由于无技术特长,在日常生活中又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往往为了个人享乐铤而走险。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两抢一盗”、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犯罪案件93件165人,其中有约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抢劫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带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田某伙同他人就曾在该县李庄镇边缘的乡村公路上抢劫作案7起,抢劫过往行人多名,因此处远离村庄,屡屡得手,累计抢得财物价值7200余元。又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方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该县泉源乡某村大龄青年李某现金1万元,也是利用了偏远农村村民纯朴老实的特点和寻妻心切的心理,自己不用出力,只是略施小计就创造出较多的“财富”。

2.破坏生产型犯罪屡屡发生。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影响下,部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不惜与破坏生产、生活资源来赚钱。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毁坏公私财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19件32人,其中有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犯罪主体是农民。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未办理手续即非法占用耕地7729.6平方米和不可耕用地15917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其他诸如盗窃耕牛、盗窃农村变压器及变电设施等犯罪更是不胜枚举。

3.安全生产方面犯罪经常出现。

安全生产我们一直常抓不懈,特别近几年来安全事故频发,更应引起重视。可仍然有人为了牟利,不惜以破坏安全生产为代价。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制造爆炸物、私藏枪支、放火、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案件18件20人,除私藏枪支1件1人、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犯罪中的1件2人外,其他案件全部发生在农村。特别是一些农民利用原始技术,私产烟花鞭竹以牟利,更是给安全生产造成了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伙同他人生产鞭炮8300余盘,用去烟火药达70公斤,给安全生产留下了极大隐患。

4.痞霸犯罪居高不下。

受农村封建思想影响,再加上农村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一直以来,部分人老爱用所谓的“拳头”解决问题,以至于痞霸犯罪数量不减反增。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5件64人,聚众斗殴案件2件7人,故意伤害案件36件37人,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某雷在该县马头镇逢集时,公开索要“地皮费”,将在此帮别人卖东西的朱俊亮刺伤。除此之外,所谓的村霸、建筑霸以及因琐事即双双互殴的案件极多,数量之大,令人不能不怵目惊心。

5.未成年人犯罪及针对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越来越多父母外出打工,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成为现实难题,从而导致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和侵害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突出。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22件34人,发案率较2013年有所上升,如丁某、杨再某8人抢劫案,截至被移送法院起诉时年龄最大的只有19岁,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另外针对留守青少年特别是针对女性留守青少年的犯罪也有8件9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1.邻里纠纷申诉仍然较多。

中国的国情、文化、环境决定了邻里纠纷一直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难题。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房屋、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利益冲突。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有2件是相邻权纠纷案件,1件是邻里房屋纠纷案件,1件是要求确权排除妨碍案件。

2.经济纠纷申诉有所增长。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纠纷出现较多,相应的经济纠纷申诉也较多。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经济纠纷申诉4件,占到所有申诉案件的约60%。

3.利益调整过程中纠纷不断出现。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与磨合,纠纷也随之而来,如农村集体的土地、林木等承包事宜以及村办企业的改制,有的当时未签合同,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约定不够明确具体,以致部分农村出现了村委换届即转包,根本不考虑承包户的长远效益的现象。该县花园乡某村村民王某等3人就是因林木承包未到期,而村委却要解除合同转包他人一事,起诉村委要求其履行承包合同。

(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1.贪污贿赂案件仍有发生。

尽管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发案率有所降低,但仍占有一定比例。如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某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马某就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

2.不作为、滥作为案件频仍。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上级乡镇党委政府执行工作任务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来完成工作任务。如在协助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任务时,往往采取打骂、关禁闭、“办学习班”等方式,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的还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法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有2人系村支书、村主任等基层组织人员。

二、问题成因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村地区普法教育不成功。

如在调阅有关讯问笔录时,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又没杀人,抢的钱又不多,有些还没抢成,应该没什么大罪。一些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也辩解:不就是打了几次架么,有什么大不了的,怎么还用得着逮我,农村还不是都这样。一些家属也表示:我们能不能以退赔等方式换取少判几年刑。可见,在农村,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普法教育不算成功。

2.农村的平安建设仍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该县大搞“平安郯城”建设,一些农村也购置了相应的设施,普遍建立了巡逻制度,形成了治安防护体系。但在偏远农村,特别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农村,由于财力所限,外出打工人员多,难以真正做到建立治安防护体系,特别是远离村庄的田边地头、路口,属于所谓的“三不管”地带,更是无法顾及。

3.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部分农村,尽管建立了调解机构,但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邻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农村基层组织的劝说、调解,平息矛盾纠纷。但现实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怕得罪人,不愿去做这项工作,以民事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仅提以下建议及对策:

1.借力新农村建设。

不仅要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同时要强化农村文化、法制建设,加大对农村留守青少年和辍学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正确引导他们。作为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继续在农村对各年龄阶段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宣传进村入社,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促进农村懂法、守法观念的形成,减少农村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2.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的犯罪,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围绕新农村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特别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3.全力化解矛盾,注重纠纷调解,创造农村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涉农上访快速处理机制,认真办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控告、申诉案件,积极为农民群众的合法诉求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的利益。其他业务部门也要结合办案,多做法制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傅荣颐 李荣晟 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