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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密切相关。本文分析了了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技术和立法等方面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版权
21世纪将人类带入了高科技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信息和通讯等高科技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信息高速公路和多媒体技术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将图书馆推向自动化、电子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对于正在不断产生的浩瀚的信息资源的整理、管理、提取和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涉足多个领域,牵涉到体制、经济、法律、管理、运营、信息安全等问题,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文化背景。
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中,尤其要注意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图书馆努力利用网络资源更迅速地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文献信息的同时,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避免损害著作人的利益,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已经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就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做一些简单分析和探讨。
一、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
1、数字图书馆
关于数字图书馆,1995年信息基础结构技术与应用(ITTA)数字图书馆研讨会曾将数字图书馆定义为:“用信息管理手段组织起来的多媒体数据收藏,这种信息管理手段将数据表征为信息和知识”。1997年3月,由NSF发起的圣塔菲分布式知识工作环境规划研究会将定义扩展为:数字图书馆概念不仅仅等同于用信息管理工具数字化的收藏概念,它是一种环境,将收藏、服务、人结合起来支持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但从总体上看,虽然数字图书馆在定义的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都基本上包含了以下思想:数字化存储文献资源,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信息,网上信息通过虚拟链接提供服务。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主要有:将传统馆藏资源数字化;连接外部信息源获取、更新信息;对数字化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等。由于数字信息的形式特点,提高了馆藏的信息量和覆盖面,图书馆的服务形式也由原来的柜台式服务转为自助式,这一变化使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智慧的结晶)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知识产品公布于世,其他人就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得利益。知识产品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
3、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和对立性
数字图书馆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形式,将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图书馆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跨区域、跨国家的网络。人们可以在网络的任意终端上使用全球信息资源,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数字图书馆本身已经突破了实际意义上的图书馆的界限,是实现真正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经。
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的共享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促进了信息的产生,丰富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保证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才能推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合作,为信息资源共享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所以说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统一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文献情报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对馆藏文献情报资料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数字图书馆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从这一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又是相对立的。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以网络为依托的信息空间,其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把集合的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这样,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必然会涉及到较多、较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1、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必须将文献信息资源作数字化处理,使之能运行于全球信息网络中,方便读者利用。那么,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虽然在这个定义中没有把数字化包含在内,但是我们从复制行为的主观目的、特定方式、劳动特征三方面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应是一种复制行为。首先,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不是改变原作本身。其次,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第三,从劳动特征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或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复制效率,使作品不失真,而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也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既然数字化是复制行为,那么,数字化权自然归属为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作者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的主要前提条件,因此,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2、数字库开发和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它资料的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数据库已成为当前普遍使用的数字资源组织方式,信息资源共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数据库的共享。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它主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实现。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均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网络化传输是数字图书馆的一大特点,它使多年来人们梦想的“资源共享”成为了现实。目前对文献网络传输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发行行为,理由是网络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构成了发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公共传播行为,理由是网络传输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数字化信息资源网络传输,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两种侵权的可能:第一是网上浏览,网上浏览其实就是“暂时复制”行为。第二是被用户下载拷贝等复制行为,以及这种复制行为潜在的商业性,都可能对著作权人造成侵权。
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它不仅是思想观念,而且它还可以写出和记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软件技术的发展。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既要使用别人开发的现成的软件,也要使用自己独立研制开发的软件。他们都涉及到软件的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问题。使用现有软件,有必要在使用前签订规范的转让及授权许可合同,即购买软件,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侵权纠纷。自行开发设计的软件,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以便确认自己的软件版权专有人的权利。.
三、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1、数字图书馆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由于域名与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数字及连接符“-”组成,由“·”分隔成几个部分。数字图书馆作为下一代因特网上起核心作用的知识网络,其域名保护不可忽略。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注册多个域名。因为拥有两个以上的网址,才能使用户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其进行访问。数字图书馆同其他网站一样,也会面临域名抢注问题。对于域名管理机构来说,加强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域名抢注行为的产生。
2、数字图书馆网页版保护
网页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简单的网页由文字、图片等信息组成。它是由HIML脚本语言等特定计算机语言技术制作的,以HTTP方式在网络中传递的、用于展示组织或个人有关内容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数字图书馆要采用高新技术对未来因特网上的巨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这就要求数字图书馆本身能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网页,为用户提供网络导航服务。因而数字图书馆除了做好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应重视对自己网页的著作权保护,以维护自己已在因特网上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目前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网页的合理使用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著作者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户“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已建成的数字图书馆网页),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如果超出以上两种情形,对于网页的使用即是非法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网页权归属问题。网页由于可以存储在服务器的硬盘上,也能打印到纸张上,可以复制,具有传播性,所以网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问题:网页制作者和网页管理者对网页的权限界定;各信息资源子库对其相关网页的权限的界定。
3、从技术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保护版权而在数据库等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御措施。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建成后,读者可在任何时候任意地方通过因特网进入数字图书馆,达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若任何读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作品,势必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在其数据库中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
(1)设置口令。采用权限设置,结合用户权限和口令,保护合法用户使用授权范围内的信息,防止合法用户使用非授权范围外的资源,保护计算机中的个人保密信息。
(2)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为了确保信息安全,避免对网络的威胁和攻击,防止对网络资源的不正当获取,保护信息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从理论上说,防火墙指的是提供对网络的存取控制功能,保护信息资源,它实质上就是为了保证网络路由的安全性而在内部和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一个防护层,所有的内外连接都强制性地经过这一保护层接受检查过滤,防止网络信息被更改、破坏、拷贝。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出现了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防火墙,如病毒防火墙、电子邮件防火墙、FTP防火墙、TELET防火墙等。通常把各种防火墙置于一起使用来弥补各自的缺陷,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
(3)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当非法用户采用地址欺骗等方法绕过了防火墙,安全网络功能就会丧失贻尽。加密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的、开放型防范手段。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由此达到保证信息安全的目的。加密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密码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一般根据信息的特点,以信息的安全性、运行效率、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不同的密码体制。在数字环境中,应先保证读者对数字化资源进行浏览,对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设置密级,如果拥护需进行进一步操作,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版权费和其他费用后,由数字图书馆对显示在该用户屏幕上的作品进行解密,供用户使用。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
(4)数字水印技术。这种技术是一种可以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的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数字水印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现在主要有两种水印技术:一种是浮水印技术,它可以使水印标识显现在作品表面,明显地标识著作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行为;另一种是视觉不可见的隐藏式水印技术,它可以在数字化作品中加入不可见的水印符号,并通过专用软件在整个因特网上实时搜索这种标记,掌握读者对作品的使用情况。
(5)使用客户认证技术(CA):用户通过版权控制申请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同时可设置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自动记入使用者在该系统的网站中设置的账户里。
(6)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是一种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者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它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的过程是这样:一般是提取访问者的户名、地址等,以及所要求访问的网络资源或服务,然后核对系统中预先设定的访问控制表,让符合条件的访问者进行网络资源的访问或得到网络服务,不合条件的拒绝访问,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
四、从立法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数字图书馆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从版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提高图书馆保护版权的自主性,通过完善法律来有效地保护版权人及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
1、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都无法比拟的。《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参考国外有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既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又能使其作品得以对社会充分利用。
2、解决网上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6年12月20日颁布的《著作权条约》规定,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无论怎样使用,都应对著作者的权利给予保护。目前,在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可以参照国际著作条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一方面则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著作权法,以便及时解决各种现实问题。
3、明确并扩大图书馆合理适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图书馆对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传播信息应以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免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图书馆要为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明确服务中使用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
4、明确数字化复制的内容
数字图书馆馆藏包括进入公用领域的作品和非公用领域的作品和法律、法令;官方文件属于公用领域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不必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保护作品完整,并注明其版权。对非公用领域的作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在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版权人相互协调,防止侵权。
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信息,用户单纯通过显示器进行浏览而没有获得可供保存的复制品时,不能将这种行为归属为复制,否则,浏览权完全操纵在作者手中,必然影响文化的传播,产生信息的贫富分化。
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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