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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在人类生活中普及,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各种各样的手机软件与社交平台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甚至融入日常生活,成为消遣娱乐的工具,与大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犯罪分子也利用社交软件的弊端、社交过程中的漏洞以及人的心理特点来进行远距离诈骗。除微信以外,各类社交软件频繁更新,用户规模也逐渐扩大。以网络社交为手段,社交软件为工具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本文主要研究社交网络诈骗与普通的网络电信诈骗的区别,从而进一步认定社交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大众应如何避免受到这类犯罪行为的侵害。社交网络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下位概念,网络诈骗,从文字上解释是通过网络欺骗、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手段通常分为两种:一是通过网络科技手段,非正当方式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者虚拟财产等;二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通过与被害人进行一定的交友行为,有预谋有计划的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的行为。对社交网络诈骗单独进行研究,是因为近年来随着社交软件平台的逐渐增多,社交用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用户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社交网络方式诈骗的现象已经占据网络电信诈骗的很大比例,而且社交网络诈骗具有一定的共性,大部分都是基于被害人某些心理或者某些弱点,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虽然在没有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极其不情愿的交付自己的财产。通过分析社交网络诈骗的案例,总结出通过社交网络进行诈骗手段普遍的共性,以及探讨对诈骗行为构成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总结如何避免社交网络上当受骗,并总结相应策略。
1社交网络诈骗的概况
维基百科上,社交网络的定义是“由许多节点构成的一种社会结构”。社交网络现在已经基本上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电信沟通,如电话、短信等。新兴的社交方式除了主流的QQ、微信、MSN等社交软件,还有近几年在大众中生活占据主要流量的社交平台,比如:微博、抖音、快手等一系列可以通过公共网络展现自己并与网友进行沟通的平台,通过私信或者关注等方式即可以获取某种联系。除了这些主打社交的平台,近年来兴起的交友软件也成为大众娱乐消遣交友的主要选择。由于庞大的用户基数和显而易见的社交关系,滋生了许多专业的诈骗团队或者新型的诈骗手段,社交网络诈骗成为了第一选择。《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虚假交友诱导网友错误认识交付自己财物的数量大幅上升,必须引起大众的足够重视。
2社交网络诈骗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的区别
2.1社交网络诈骗规模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分别从几种诈骗手段,如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次数、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波及到的不特定群众来认定既遂与未遂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从该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关诈骗的立法主要打击的是传统上有组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群众,在主观上明确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但目前盛行的社交网络诈骗,并不具备这种典型的规模化的特征,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不是有组织有预谋,二者的共同点都属于非接触式、远程诈骗,但二者的规模程度与活动数量远远不在一个级别,社交网络交友诈骗,一般情况是个人通过与网友建立亲密关系后,针对该个人实施诈骗行为,实施范围规模较小、诈骗数额大小不确定,主观目的带有占小便宜的行为,以诈骗小数额金额为目的。该种情况在社交网络上居多,那应该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对于我们的法律来说,在这种情形下也具有滞后性,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我们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2.2社交网络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界限较模糊
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从三个因素进行考量:“欺骗行为”、“认识错误”、以及“诈骗金额”。同样社交网络诈骗也应当从这三个关键因素进行认定,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界限较为模糊,主要是因为对于行为人“欺骗行为”的认定以及“诈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诈骗罪中“欺骗行为”,是一种实质性的欺骗,不是单纯性的欺骗,这种欺骗不具有正常生活中吹嘘的成分,此种欺骗行为会导致受骗人高概率的法益处分行为。“欺骗行为”是否真正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主要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以及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目的上进行区分。“诈骗金额”也是另一个在认定构成诈骗罪中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被骗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否与陷入认识错误有关,该如何认定遭受了财产损失?受骗人想要得到的利益与交付出的利益,相差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损失?由于社交网络诈骗中,受骗人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进行价值交互,所以在进行财产损失认定时不能按照纯粹经济损失判断。社交网络诈骗近一两年刚刚兴起,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认定并进行审判实例并不多,而且我国立法中对于该种诈骗手段还存在滞后,故认定界限较为模糊。
3网络社交诈骗经典案例
3.1传统社交网络诈骗
3.1.1案例(一)
天津某男子通过在社交网络上结识一位女子,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新女友以各种理由,如吃饭、打车、各种交通费、买生活用品或购买游戏装备等各种花样借口向其索要钱款。该男子为满足心爱的“女友”的要求,讨好其欢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等方式向这位刚结识不久的“女友”进行打钱,共计8万元后,“女友”突然失联,而后该男子报警,警方侦查后,是专门以婚恋交友为幌子的跨省诈骗。
3.1.2案例(二)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可以通过微博、微信或者QQ附近的人、摇一摇或直接搜索手机号码等不特定搜索功能,加好友,然后进行交友聊天式诈骗,主要形式有近几年兴起的卖茶小妹,行为人先化身深山里辛勤劳作耕耘的女子,然后主要目标用户是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成年男性,这类目标通常比大范围人群更好得手,利用该群体男性心理特点,且具备一定支配财物的能力,以及中国人自古以来喜欢喝茶的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具备一定规模地诈骗。
3.2新型的交友软件诈骗
现代社会,由于生活、学习、工作压力增大,大众心理上存在孤独和空虚感,交友软件成为大众热衷的排解情绪与寻找慰藉之处。很多诈骗团伙或者个人诈骗者正是了解到这种大量的感情需求,所以在这种类似:易信、陌陌、Soul等具有目的性的交友软件上,存在大量的骗子,小则欺骗感情,大则欺骗金钱,甚至利用该软件捕获目标用户进行违法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婚恋、交友”的目的来进行交往,进而达到骗取一定财物的目的。但是与传统的社交网络诈骗相比,交友软件平台的诈骗,不仅仅都是具备一定规模和组织的。比如某女子通过化妆、美颜甚至P图的方式,来博取交友对象的好感与喜爱,进而从交友平台上发展到微信,再对其进行索要一些财物或者礼品,甚至要求其在某些具备一定特殊意义的日子里转账、发红包。由于社交软件的不透明性,比如不能像相亲一样真实的认识到交友对象的真实面貌和身份。欺骗人以虚构自身长相、身高、体重甚至是工作学历等重要身份信息特征来欺骗对方,使对方对其产生感情后,进行一定程度的物质付出,是否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是实践中较为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近年来交友软件诈骗突出的、比较普遍的一个特点。
4网络社交诈骗构成要件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社交网络诈骗的第一种,基本上在犯罪构成上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犯罪团伙有预谋的实施诈骗行为。主要需要进行区分主犯和从犯以及针对诈骗金额以及诈骗诱骗行为。针对第二种新型交友软件诈骗,除了红包、转账,其他一些代付或者利用对方的关心与在乎,让对方通过网络为其付款的账单小额的外卖,稍大一点比如包包、香水、衣物、鞋帽之类,是否具有诈骗性质,在认定的时候能否构成诈骗罪中的相应数额?也不能一概而论。目前网恋情况越来越复杂,很难去区分到底是真正的网恋还是单纯的欺骗甚至是带着占有小便宜的目的接近对方。在对此类欺骗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主要是对“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这两个因素进行分析。传统电信诈骗,虚构事实进行欺诈,如男人伪装成女人实施诈骗,这明显是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对自身性别进行伪装,而是对一些如前所述的外貌特征实施隐瞒或虚构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诈骗,要根据行为人当时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目进行认定,是一开始就以虚构自己完美身份来赢得对方好感进而索取财物,还是欺骗对方时主观上只是想与其交往,而在交往之后产生一些收受财物行为。第二,要根据行为人是不是针对多名对象实施欺骗,如若具备一定规模的广撒网后,均有明显的索要财物的问题,那么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数额,极可能涉嫌刑法上的诈骗罪。
5规制社交网络诈骗的完善建议
5.1细化诈骗罪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从上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可以看出我国在诈骗罪规定方面,已经在逐渐完善,也对电信诈骗等网络诈骗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新型的、已经造成相当影响的社交网络诈骗类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与规定,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如何认定诈骗金额,如何认定既遂未遂,这些都值得思考和讨论。社会在逐渐发展,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应随着社会而发展,网络社交已经成为大众社交娱乐的主流,新型事物的出现,也会伴随很多问题,网络交友在给人带来消遣、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解决问题,规避风险。
5.2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社交平台监管不力是导致社交网络诈骗如此猖獗的重要原因。目前几乎市面上所有的交友软件的准入无门槛化,只需一个手机号即能完成注册。对网络社交诈骗的治理,要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责任,对用户注册进行审核、实行用户实名制、完善举报机制、建立用户黑名单等,通过完善技术对诈骗者进行追踪、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平台应承担起主要的社会责任。
5.3提高普通大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提高大众防诈骗意识,可以从源头上杜绝网络诈骗发生的可能性。在社交网络平台诈骗的受害者调查中,被害人的平均年龄相对年轻化。行骗者有目的和手段的针对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实施诈骗,注重物质享受、好高骛远、贪慕虚荣、生活中对个人信息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肯脚踏实地工作学习、期盼天上掉馅饼之类的人群极易受骗。所以用户在使用社交软件同时,提高自身防骗意识、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6结语
社交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黑色产业链,逐渐呈现诈骗规模化,近年来,网诈案件的数量和诈骗金额的持续上升可以印证这一点。当诈骗规模化和团伙化之后,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网络诈骗会像毒瘤一样侵蚀我们的社会,在研究立法对策与相关规避措施的同时,大众也要提高警惕。不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或其他打击策略提高犯罪成本、从根源上切断犯罪意图。同时也要意识到,社交网络诈骗本质上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个工具,放大了人性的贪婪欲望,之后抛出足够的诱饵,即使骗局破绽百出,也会有人上钩。所以,要警醒自己,提防上当,不要心存侥幸,过于贪婪。
作者:颜悦 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