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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具有国家建立性、经济福利性和稳定性三个特点。在我国,社会保障应该包含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医疗保健等几个方面。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近几年我国除了颁布过一些行政规章与文件之外,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较为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生活进行法律保障。2002年,为了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工作进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特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其目的就是为退役运动员提供一个较好的就业环境和政策方面的保障。在《意见》中,国家体育总局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就业问题提出了较为宏观的指导意见,并深刻诠释了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提出了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四条解决办法: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真正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其次,不断建立和完善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机制与再就业培训制度,对退役运动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不断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渠道;第三,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鼓励运动员退役后进行自主择业,并要对进行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供相应的帮助;最后,加强对在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其自身的文化素质,为退役后的就业或进入到高校学习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同时鼓励运动员退役后进入到高校学习,并通过与高校相关的就业渠道和方向进行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去向和生活,已经有了较高的重视程度,并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和指导,这不仅可以为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指引方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运动员的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另一方面,这类文件虽然能够为退役运动员上学、就业提供一定程度的政策指引与支持,但却没有对此类工作的具体细节做出解释和要求。此外,该文件只是作为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安置工作的相关意见下发到了各省的体育局、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部门,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因此缺乏强制效力。此后的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又下发了《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体人字[2003]425号),提出那些早期曾在世界大赛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和教练员,如果在生活、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会在经济方面给予一定帮助。此后,2004年,国务院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又联合了《对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2号),提出了对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以及教练员在退休后要给予医疗方面的照顾。与之前相比,这两份文件对退役运动员的生活提供了比较具体的帮助,但针对的对象是那些退役较早的运动员和那些资格较老的教练员,而对现阶段退役运动员的生活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上的帮助。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运动员收入分配的具体组成,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运动员的利益。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又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391号)和《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
这两份文件应该是与退役运动员最为密切相关的。在意见中具体提出了对运动员退役后进行再就业的各项保障,对在职业转型的过渡期应该可以受到的政策及资金上的优惠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体育系统相关部门要为运动员进行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帮助运动员获得符合本人特长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进一步拓展了运动员退役后的再就业道路。与之前颁布的几份文件相比,针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和保障,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显然更加有效。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中,针对我国现阶段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首先,规定运动员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对运动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中的相应份额进行缴纳,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次,运动员所在单位要负责对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中出现的伤病进行医治,并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予以保障,在特殊情况下要对运动员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另外,运动员所在单位在保障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要根据运动员的伤病特点和运动项目的特性,针对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这份意见主要针对的是那部分正处在训练、比赛阶段的在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而对于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相关保障,以及运动员在退役之后伤病的后续医治、康复,并未给出明确的指示。
2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1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强制力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从客观角度讲,这些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行政规章制度只有在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合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效力。因此,单纯使用这些规章、办法,来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规范,必定缺乏稳定性。例如: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虽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以及保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行政法律效力,各项规定效果不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运动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也导致我国每年退役运动员的数量激增。由于在我国各个省份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保障工作存在着一定差异,仅仅依靠政策层面上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在这项工作中,退役运动员应当被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制订专门法律,切实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保障差异大目前,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省份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相关政策较为宽松,且明显优越于经济状况一般或较差的省份。例如江苏省自2013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五年保障计划,使江苏省的运动员在退役后的五年内,每年都可以享受总额为30万元的综合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残疾、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等险种。这样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应属首次,确实有效减少了退役运动员在自主择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但另一方面,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省份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措施就显得较为单薄。以北方某省份为例,该省运动员退役之后,除了领取根据自己的训练年限、运动等级、竞赛成绩等相关因素计算得出的退役补偿金和自主择业补偿金之外,再没有其他保障。对于在训练期间出现的伤病,运动员在退役之后也是一次性领取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后也再没有任何相关的医疗保险。这种运动员退役之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较大差异,必定会损害一部分运动员的自身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对在役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也会产生影响,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竞技体育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一些省市为了在全运会、奥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不断完善运动队设置的同时还努力增加运动员数量。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竞技体育的这种快速发展,势必会与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及思想观念产生较为明显的矛盾。由于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仍然延续着举国体制,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开始职业化的项目外,许多运动项目多年来一直是依靠着国家扶持进行发展。因此目前我国针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经济投入,主要是依靠国家拨款或者企业、个人捐助的形式来实现。而这部分资金的数量与来源,不仅难以满足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总体需要,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程度。一般说来,那些比较热门的、职业化程度高的体育项目或行业,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并且收获较大的经济利益;而那些非职业化的体育项目,则常常被人们忽视。这是导致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差别较大的又一重要原因。
3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存在法律缺陷的原因
3.1针对退役运动员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在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依然存在许多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现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国一直效仿前苏联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将运动员与军人一样划归到由国家统一管理、分配特殊工作人群,我国运动员在退役之后,基本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特别针对运动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期间,我国构建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识还不明确,仅仅是依靠颁布相关的条例、办法、规章等对运动员退役之后保障问题进行规范。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逐步规范。这部法律虽然使我国的体育工作运转更加完善和规范,但确切来说,除了对运动员退役后升学和就业进行了相关规定之外,并没有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和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以及我国当时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程度有很大关系。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这份《意见》虽然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依旧没有将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较为完善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与社会和市场经济同步发展,逐步提高立法层次和法律强制力,在法律层面上对退役运动员进行保护和帮助。
3.2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直以来,我国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度并不高。人们更多的是对那些精彩的竞技比赛,以及那些光环下的冠军津津乐道,忽略了运动员在竞赛、冠军背后所承受的艰辛。对于那些没有在竞技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就更难引起人们和社会的关注。在“胜者为王”的意识之下,大多数人和社会各界没有对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在近年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一直缺乏与退役运动员相关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只有完全依靠政府部门所颁布的行政文件进行规范。由于我国运动员的数量较多,而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工作与各地政府的财政情况以及对体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造成不同地区的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目前在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中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整体性。
4对完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运动员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很难对运动员退役之后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迅速建立起一套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运动员退役之后能否获得较为安定的生活,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4.1尽快出台《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是由社会筹集资金,对暂时由于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我国在2011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在第五章中对失业保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失业的概念,还对失业保险的适用人群范围进行了界定。法条指出,失业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凡具备其中一条的失业者就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与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相比,我国运动员的情况较为特殊,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我国运动员一旦退役就等同于失业。因此需要借鉴现有的《社会保险法》,更有针对性地制定与退役运动员密切相关的《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当运动员退役之后,由《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对其的生活进行保障。在该法中应明确运动员个人在役期间所缴纳失业保险的份额,对需要由运动员所属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强制性规定。当运动员退役后,截止到其找到其他工作之前,由失业保险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规定已经重新就业,或拒绝接受所属单位合理分配的运动员不能获得失业保险补偿。
4.2颁布符合运动员职业特点的《运动员养老保险法》除了《运动员失业保险法》之外,相关部门还应确立与之相对应的《运动员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在基本或完全失去社会劳动能力后,养老保险就会开始发挥作用。其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水平。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客观上讲,这样的缴费方式对于运动员个人来讲是十分困难的。由于运动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许多运动项目都对运动员的年龄有着一定的要求,因此除了那些对体能要求并不高的运动项目之外,很少有运动员能够将自己的专业体育生涯真正持续十五年。这也就意味着,许多运动员在退役之后需要自己全额缴纳个人的养老费用,这对那些在退役之后尚未找到稳定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来讲是十分困难的。针对这种情况,《运动员养老保险法》应当规定在运动员在役期间,运动员所属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相应份额,在运动员退役后,运动员二次就业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养老保险进行续缴,在运动员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后,便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制订并执行统一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各个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不同省份的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工作差异明显,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经济水平一般或不太好省份的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往往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水平运动员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现象,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执行统一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标准。在构建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通过国家立法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要求。首先,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运动员,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缴纳。另外,国家还应该对运动员退役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运动员发放的福利、救济,通过宏观手段进行统一调控。这样一来,可以使运动员在退役之后能够统一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在执行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之后,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给予退役运动员额外的经济奖励或补偿。由国家立法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标准进行统一,一方面可以确保各省市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致性,便于国家在此项工作中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更加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切身利益。
5结语
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会对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文件缺乏强制力,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的缺失,是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阻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套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要求和规范,如颁布实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运动员养老保险法》通过国家立法执行统一的保障标准等。将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可以使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证,同时也是对我国现有法律的重要完善。
作者:秦剑杰李倩任丽娜刘一潼单位:河北体育学院保定学院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体育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