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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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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以我国网球运动员为研究对象,对国内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现状与举措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发现如下问题:社会保障层次不均衡、社会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退役后安置困难重重等。据此提出了提升网球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扩大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范围和推动网球运动员再教育环节等三大举措。

关键词: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保险意识保障范围再教育

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运动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的一项社会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动员保障体系,包括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等四个方面。其中,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国家队人身保险、伤残互助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而社会救济涵盖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扶贫救济和特殊救济;社会福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生活、教育、医疗、文体娱乐和住房;优抚安置包括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1]。总体来说,以上的每一个部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问题很多,仍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此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中,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力度。而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网球运动员的本质利益,而且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网球事业的健康发展。

1我国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运行现状

从目前国内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情况来看,数以万计的运动员并不在此体系范围之内。因为我国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而全国的基层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包括在内[2]。所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只是针对少数人而言的,很多保障制度是不属于体育系统的内部政策范畴,也有很多保障制度属于商业赞助,从实际情况分析,远没有解决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剖析我国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社会保障层次不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10月正式颁布,该法案明确指出将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并将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同时国家对此问题的重视还表现在,法规中的28条明确提出:“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再就业或升学方面给予优待”[3]。因此可以看出,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呈现出高度的关联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运动员的利益,但所有条文均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很少有涉及具体项目运动员的保障体系,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分析了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除此之外,即便国家层面已初步完成了制度设计及建设等基础任务,也规定了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但这些条款大多以地方性或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无论是从立法的层次还是社会保障本身来看,网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随之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制度层次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因此,从权威性、可靠性和强制性等角度来看,会影响到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实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局限性日益凸显,所以,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构建我国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路径已迫在眉睫。

2.2社会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

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累计审议通过了400多部法律法规,只有少数的条例中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但关于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法案至今尚未出台,这将直接影响到网球运动今后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目前优秀的网球运动员寥寥无几,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很多有志之士不敢触碰这个项目,他们都在为自己的后路担心,毕竟网球属于竞技体育范畴,没有人会永久站在运动场上,因此怎样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变得至关重要。其实,就目前国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言,网球运动员的基本保障层面都没有做到。因此,从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建立的宏观因素上看,网球运动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健全的。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没有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优抚安置法[4]。因此,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案,导致国内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缺失,这也间接地影响到了该运动项目在国内的发展。

2.3退役后安置困难重重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家不再承担运动员退役后的教育与就业的任务。目前,国内对于运动员退役后如何安置没有相关政策,绝大多数的运动员退役后都会面临着再就业的问题。网球成绩相对较好的运动员或许可以由当地人事部门帮助联系工作,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就网球项目而言,要想在领域得到关注,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超出常人的奉献精神。因此,这些运动员通常年幼时便开始专项训练我国网球运动员由于长时间、高强度、超负荷的训练[5],使得身体上或多或少都有运动损伤,退役后必然面临着治疗伤病、继续求学或者就业诸如此类的问题,所以他们未来的道路也十分令人担忧。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很多优秀的网球运动员尚未取得骄人的成绩时便退出了竞技赛场,远离体育环境,这对于我国的网球事业来说是一种直接损失。这些运动员通常年幼时便参与到专项的训练中,付出了大量的物力、财力、精力,因而文化课的学习也很难保障,甚至很多人义务教育阶段都没有完成,当然也达到了与年龄相对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事实上,大脑智力的开发也会促进网球运动员对于先进技术动作的理解[6],进而推陈出新,这是相互的,而我国往往忽视的这个方面,也为网球运动员的退役后安置问题留下了隐患。此外,学历的影响是深远的,无论是从社会生活方面还是就业、评职称以及职务的提升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因此,从总体来看,我国网球运动员的退役后就业安置问题比较棘手,这也将直接影响到网球后备人才的培养问题和国家竞技体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3构建我国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路径

3.1提升网球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

在计划经济时期,网球运动员是由国家统一培养、统一管理并且派发工资,伤病的治疗费用等问题也由国家支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保险意识,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想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的政策出现的导向,以往的网球运动员培养及保障也相应出现了变革,但遗憾的是,网球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并没有提升。其中很大程度上网球运动员对保险存有侥幸心理[7],认为保险是在浪费钱,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未从长远看。而国外的网球运动员却能够深刻地理解市场经济环境,深知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很多著名运动员不惜为自己的一只手、一条腿甚至一只手指头投下巨额保险,以防不测。反观我国网球运动员,他们长时间将精力用于日常训练和竞技比赛之中,潜意识里忽视了对于自身关于运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形,进而把自身的体育权利保障方面全权交给了相关管理部门来进行。同时,网球运动员常常抱有强烈的侥幸心理,认为伤病等问题不会轻易发生在自己身上,久而久之保险意识的淡薄变得根深蒂固。因此,要通过不断的全方位宣传来提高网球运动员的保险意识,只有内在的因素解决了,外在的因素才会迎刃而解,亦可促进我国体育保险产业的发展。

3.2扩大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范围

目前针对于网球运动员的保险还仅仅停留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国家队所投保的运动伤、各网球俱乐部为球员所投保的场上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之外的网球运动员养老保险、网球运动员教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则呈现空白[8]。同时,投保的范围也仅限于国家队和省市级专业队运动员,覆盖面较小,更多的网球运动员并未列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之中。严格来说,社会保障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优秀运动员的狭小范围之中,而应涵盖所有的运动员。无论他们的成绩差距如何,抑或运动等级的不同,归根结底,他们都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奉献着自己的青春。特别是网球运动员,他们将自己的运动生涯集中到了青少年时期,因此也失去了与社会接触,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这样一来,网球运动员除了自己的运动技术之外,别无它长,给他们退役后如何就业带来了影响。所以,要进一步扩大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范围,形成有效的保障体系,要覆盖人身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退役后的优抚安置四大方面和17个二级维度[9]。此外,还要多渠道募集资金,增加国内运动员伤残保险的赔付数额,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运动员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国外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要开发新兴的商业保险,为延长运动员较为有限的运动寿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3推动网球运动员再教育环节

要想成为高水平网球运动员,必然要求其在网球的训练中维持相当长的时间来进行体能和技战术的学习,这就要求网球运动员放弃接受教育的时间和社会实践的机会,凭借超出常人的毅力和恒心坚持训练。从目前体教结合的现状来看,很多网球运动员的学习效果不理想,特别是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少之又少。因此,为了保证网球运动员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顺利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我们应该适当放宽入学要求,最大限度照顾到优秀的网球运动员。国家也应尊重教育平等的原则,在法律和事实上享有网球运动员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政府加大网球运动员文化教育力度,出台政策,保障体校、运动队的文化课程教学效果[10]。

4结语

我国网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是我国体育事业稳定发展的物质保证,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更要加强对网球运动员的关注和保障,特别是退役后的就业和生活[11]。因此,首先要提升网球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其次要扩大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障范围,最后要推动网球运动员再教育环节。将这三大战略融为一体,形成具有网球运动员社会保险、网球运动员社会救济、网球运动员社会福利、网球运动员优抚安置的完善体系,为促进我国网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凤婷.构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6(04):73-76.

[2]张玲玲,李恒江,陈炼.论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10):66-68.

[3]陈超.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索[J].体育与科学,2008(01):44-46.

[4]李娜娜,刘峥.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述评[J].体育学刊,2008(04):21-24.

[5]黄晓灵.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05):13-16.

[6]邹德新,刘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完善[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04):13-19.

[7]陈林祥,李业武.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03):12-15.

[8]陈林祥.建立与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02):19-21.

[9]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7):872-874.

[10]李亮,张伟,董川.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由沿革逻辑生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06):45-49.

[11]李超,张驰,朴哲松.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S1):43-44.

作者:杨涛 杨树叶 田爱华 单位: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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