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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信息时代,催生了一系列新事物,近年来盛行的个人网络募捐正是其一。在我国社会救助系统较薄弱、慈善途径较狭窄的大环境下,个人网络募捐通过“点对点”的精准慈善方式,汇集了社会善意,帮扶了一大批困难人群,补充了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种模式带来的,可概括为“诈捐”的系列问题,也考验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体系。本文以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总结“网捐”问题、分析其根源,并提出立法意见。
关键词:网络募捐;轻松筹;信任;慈善
一、个人网络募捐存在的弊病
个人网络募捐出现的问题繁多,但募捐情况不真实、善款使用不透明、余款处置不恰当、全过程无监管为其中最显著。这些问题深刻的体现在真实的网络募捐案例中,常常引发捐赠人的质疑,继而形成道德争议、透支社会善意,加大了后继募捐的难度,拉低了社会道德水平。
(一)募捐情况不真实2016年底,《罗某某,你给我站住》一文曾刷爆社交平台。深圳罗某为筹款供女儿治疗白血病而“卖文救女”,然而一天后,引来深圳市儿童医院和深圳市社保局的分别辟谣,罗某某的费用一天只有几千,而且深圳少儿医保水平为全国医保中水平最高,重特大疾病可达90%。更被爆出,罗某名下拥有三套深圳住房,经济实力尚可。通过不真实信息,或者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发起网络募捐,获取非法利益,已经涉嫌“诈骗罪”。但是现实案例中,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少之又少。
(二)善款使用不透明2014年年中,四川王某某在街头男扮女装卖卫生巾救女。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社会累计向王某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40万元。王一直没有向社会公开善款的总额和使用状况,甚至一度携善款出走,引发网友的质疑。最后王被迫注销了银行卡号,终止了这场捐赠。
(三)余款处置不恰当2016年,佛山女孩洁洁身患嗜血细胞综合征,存活率不到20%。父母为在“轻松筹”的页面上为其众筹医药费,短时间内募集到了15万元的善款。几天后洁洁不治身亡,父母随即在朋友圈晒出了异国旅游和海鲜大餐的照片。由于个人网络募捐的定性还未有定论,暂且归依为一般的民事赠与。民事赠与是一种“无因”赠与,一旦物权转移,即转款成功,赠与便不可撤销。至于受益人是否按照承诺去使用善款,或者处置善款的余留部分,捐赠人的意思表示都无法对其造成约束。(四)全过程缺乏监管造成个人网络募捐乱象丛生,还有一大原因就是缺乏监管。监管的主体不到位、监管的依据不完善,现存最主要的监管方式依靠个别网友爆料、社会关注和后续媒体关注。这种偶发性的监管,不能满足社会对个人网络募捐监管持久性、稳定性、权威性的预期,也使得漏网之鱼数不胜数。
二、个人网络募捐盛行的原因和影响因子
(一)盛行之因论个人网络募捐盛行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积极原因和消极原因两方面——网络募捐的优势和传统慈善的劣势。积极原因中,互联网的普及首当其冲。2016年民政部公布的国民捐款统计数额中,个人捐款已经占据半壁江山,而其中绝大部分的个人捐款通过互联网完成。截止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的数量达到6.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互联网覆盖几乎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和超过99%的乡镇。其次,互联网终端设备的发展和普及,将年轻人带入慈善的队伍。2016年,根据支付宝爱心捐赠平台数据显示,平台捐款近50%来自80后;而在捐献人数上,90后占48%、80后占35%。在网络募捐兴起之前,我国的慈善氛围并不浓烈,与发达国家相较,我国慈善的金额占GDP的比重极小。论传统慈善的弊端,一是现有的慈善渠道少,二是慈善门槛高,三是不便捷。慈善渠道少,在网络募捐兴起之前,普通民众一般在大型慈善机构或者政府组织的募捐中捐赠居多。政府组织的募捐往往在大灾大难之际,频率低而大型慈善机构在我国缺乏公信力,尤其是在经历“郭某某”事件后,社会大众向其捐赠的热情进一步减弱。此外,传统募捐往往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要额外花费时间和精力前来募捐,也挫伤了一部分人的积极性。相比之下,网络募捐有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持,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募捐,捐多捐少随意,实着为普通群众打开了慈善的大门。
(二)网络募捐影响因子在全民热爱网络募捐施小善的大趋势下,一起网络募捐能否成功、乃至网络募捐这一新事物在未来能否发展,依然受几大因素的强烈影响。信任是网络募捐得以实现的基础。在信任研究领域,Mayer曾将“信任”定义为“一种隐含着自身不确定性和损失风险的对他方信赖的行为。”Mayer和Davis在1999年编制的以“善意、能力、诚信”为维度的信任评测问卷,被誉为测量信任的最佳方法。在电子商务领域,McKnight提出线上信任两个维度:情景正常、结构保证。情景正常,指交易双方在熟悉无异常的环境下完成交易;结构保证,指法律法规、第三方监督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提供结构性担保。上述两个维度越正向发展,则线上信任程度越高。结合个人网络募捐特性,可以替换McKnight所建维度之下的变量。在“情景正常”维度之下,应该包括对环境的熟知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熟知。一是募捐事实,即受捐助者的真实情况。二是募捐发起人声誉和影响力。子变量有:发起人的公益经验、发起人的公益口碑等。在“结构保证”方面变量有:一是平台监管力度,募捐平台公益组织的审核监督力度越大,公众的信任感越强,募捐成功率越高。二是法律完善,对于网络募捐“审核-发起-运行-使用”全过程,都有相应法律予以规范,则公正的信任感上升,反之则下降。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信任中潜藏着自身的风险,唯有引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介入越公开越透明,社会越倾向于信任。四是法律责任。借用Mayer模型,得出结论,当以上六个变量都正向发展时,越会得到社会信任,网络募捐更易成功并取得长足的发展。
三、定性困难
个人网络募捐现在遇到诸多问题,几乎在上述六个变量中都存在瑕疵,这也是网络募捐隐患的根源。但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说,“法律完善”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尤为不足,以下将重点论述。个人网络募捐之所以难以约束,根源在于法律还未定义其性质。比较流行的假设有赠与说和信托说。赠与说认为,网络募捐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赠与,这也是社会对募捐的普遍认知。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在募捐人交付善款后,就不再考虑其捐款的原因,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以募捐人即不能约束受益人的善款使用行为,也不能请求返还善款。这样的定义,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显然不能被接受,由此催生出信托说。根据《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网络募捐情景下,募捐者视为委托人,受捐赠人视为受益人,发起人或者平台视为委托人。募捐人为了受捐赠人的利益,基于对发起人或平台的信任,将其财产交于发起人或平台管理。这种逻辑下,募捐人拥有了解情况、查阅复制、调整善款使用管理方法、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权及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募捐者对善款的监督权利。笔者支持后一种学说。
四、立法意见
当下,个人网络募捐依然处于法律的盲区,其性质和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我国现有涉及慈善和募捐的法律法规有:《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少数地方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关于慈善的地方性法规。但上述法律文件规制的对象依然仅限传统公益募捐,不包含以个人网络募捐为代表的私益募捐,不可谓不是一个遗憾。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出台相应网络募捐管理制度,强化网络募捐审核力度。目前募捐活动以对有组织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为主,对于个人的募捐活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个人募捐活动合情不合法。在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募款行为属于非公募形式,则不具备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在个人发起网络募捐后,其募捐平台以及主管监察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令募捐发起者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事件材料进行备案。进一步来说,可以通过立法增添民政部门募捐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募捐项目实施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规范募捐金额和项目类型,将审批通过的募捐组织或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并针对募捐项目设立专门银行账号,将资金流向置于监管体系当中。
第二,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募捐法律性质,使之不再处于灰色地带。网络募捐符合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和要求。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注重信托人之监督权,可以以当下信托制度为蓝本,针对网络募捐具体情况设立具有针对性的网络募捐监督制度。从银行设立专门募捐账号为始,建立健全一系列监督制度,将网络募捐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体系之中。
第三,强化不诚信募捐的法律责任,完善刑事立法,将不法牟利人和第三方推送平台联合处罚。诈捐人是标,滋生诈捐的平台是本,要做到“标本兼治”。
第四,强化政府监督职能,从事前监督到事后监督“一把抓”。从事前网络募捐平台资质认定、网络募捐发起者个人材料收集,备案、民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等到事后专项资金专项监管、资金流向监管、网络募捐诈骗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五,强化网络募捐资金使用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参与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资金使用流向,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质询,并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回应,将政府监管机制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注释:
1.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4亿手机成最大上网终端.新华网广东频道.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311/29/c_11834534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5日.
2.蒋万胜、刘璐.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兴起及其监管.商洛学院学报.2015,29(1).
3.李灿.组织信任研究综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0(19).92-93.
4.王盼、邓少灵.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微商信任模型实证研究.电子商务.2016(2).44-46.
作者:郑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