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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在一种社会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尽管正义内涵有所不同,但是对正义的要求及渴望却从未中断。分配正义作为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始终都是人们的关注点。
一、分配正义提出的背景
分配正义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分配性的正义”这一概念。根据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的观点,他将正义分为三种:分配正义、回报正义、矫正正义。他认为“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总体而言,分配正义的提出有其历史和现实背景。从历史来看,分配正义的提出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对正义的思考和认识都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国古代的荀子首先完整使用了“正义”一词:“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古希腊柏拉图所著《理想国》一书的副标题就为“论正义”,认为正义就是人人安守自己的本分,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之后,亚里士多德、洛克、霍布斯、罗尔斯等人也都做出了他们自己关于正义的阐述。可见,正义这一价值理念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与生产紧密相连的就是分配。人们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各方面都不能偏颇,都必须体现公平正义,这也就要求分配也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分配正义作为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必然结果。从现实来看,分配正义的提出是基于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唯物史观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对分配正义的思考正是源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不公平现象由来已久,随之引发的的斗争和思考也从未停止。从早期人们要求财富、资源的平等到后来要求权利、机会、福利等的平等,人们对分配正义的渴望正是基于对现实生活中的分配不公的不断认识。从未来来看,分配正义的提出是“理想类型”对社会发展巨大的牵引力。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国古代,人们把“大同”当做理想社会,在西方,人们则追求“理想国”和“乌托邦”。尽管中西方对理想社会的描述不尽相同,但是却都包含公平正义这一重要准则。在马克思所做的描述中,共产主义社会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作为高级的社会形态,其要实现的就是消灭剥削、消除压迫,在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正是人类对于理想社会的美好牵引着人们在现实中对分配正义的追求。
二、分配正义的理论内涵
“分配性的正义”这一概念是由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由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主要是指政治的或城邦的公正,所以是“对公物的分配”,但不难发现其所认为的分配公正是比例公正,即他所认为的正义的分配应当是比值相等的分配。17世纪政治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自然法是根据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法则而来的。遵守这一自然法就谓之公道。正像我在前所说的,这也称为分配的正义。”可见,霍布斯的分配的正义即按理平等的分配。20世纪,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系统阐述了他的正义观,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它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进行划分的合理方式。”明确指出分配正义是包括财物、权利、机会、福利等一切社会基本益品的分配。而当下,南茜弗雷泽认为“在今天的世界,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似乎逐渐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和最常见的,是再分配的诉求,寻求更公正的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弗雷泽认为正义是个多元化的概念,其包括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三个维度。她的再分配实质就是对分配不公的一种批判及矫正,也即对社会分配正义的追求。经过调理研究,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来看,似乎并未发现关于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系统阐述,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见解是极其深刻的。“所谓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是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为逻辑起点,以共产主义制度为逻辑支柱,以按需分配为思想内核,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逻辑终点。”首先,马克思关于分配的阐述是与生产密不可分的。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马克思的这段陈述并非表明他拒斥分配正义,反而正是表明了他反对把社会分配问题孤立化,他认为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依赖于社会的生产。其次,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两大原则。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状态,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因而只能保证在全体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分配原则。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最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最终目标。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奋斗目标,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也极大体现了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劳动已不再与个人物质利益相联系,不再作为分配劳动成果的尺度。社会不仅能够满足个人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需要,而且还能够满足个人能力和个性全面发展的需要。这时,人与人之间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人。综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融合西方分配理论合理成分基础上,立足于人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而形成的关于社会分配正义的思想理念。因此,中国的分配理论必然也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为指导,即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为我国分配理论提供宏观的价值指向,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来统摄我国分配正义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
三、基于公平正义建构中国分配正义体系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分配不公现象也慢慢凸显出来了。因而,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分配正义”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做好社会的三次分配工作,建构中国分配正义体系。
1.坚持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手段,它能够通过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协调分配社会各方面资源。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就是要利用市场的作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使一切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大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保证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对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有基础的保障作用。首先,利用市场能够及时、灵敏的感受供求的变化,给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信息,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的特点,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通过发挥市场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利用竞争机制调动经济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刺激各个企业提高生产的技术水平,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得到发展。最后,市场遵循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保证每个参与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各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状况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调节和分配,使资源向效益好的企业集中,既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又为社会发展提供活力。
2.充分发挥政府二次分配的作用。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政府在市场进行初次分配作用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再调整。首先,应当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其次,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我国要实现分配正义就是要使绝大多数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这样既能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又能够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再次,要调节过高收入,整顿和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有利于使社会资源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再次公平流动,而不至于出现由收入固化而引起的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此外,一些人利用一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各类收入也是阻碍社会分配正义,激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因素。在实现社会分配正义时,应严抓严打非法收入,为人们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政府还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应该建立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体系。能够实现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居民、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分配。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确保市场经济中弱者的基本利益,确保社会整体的公平公正。
3.大力发挥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市场和国家在进行经济资源、社会财富配置的时候作用是有限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上还存在缺陷,这时就应当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进行第三次分配(在社会及个人道德力量的驱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捐款等非强制方式进行的再一次分配)。这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社会机构、慈善团体等。发挥这些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资源财富收入,扶持帮助弱势人群,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将加快我国文明国家发展的步伐,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但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为此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出台一些相应的优惠性政策吸引更多企业、机构及个人参与其中。
四、结语
分配正义作为人类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人们实现合意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从而达到幸福的桥梁。分配正义的含义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但人们对这一美好社会价值准则的追求却是永恒不变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虽存在着一些分配不公现象,但我相信,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分配正义实现的范围和程度也将不断扩大、深入。
作者:林倩倩 单位: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