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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学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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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学研究思考

在公安学的平台上思考与探索

在治安学学科地位没有明确之前,关于治安学与公安学的关系,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承认治安学是公安学的分支学科,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观点。根据对“治安”概念的理解以及研究对象的不同,有的提出治安学仍然是管理学门类下公共管理学之下的行政管理学的子学科,有的主张治安学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也有的认为治安学是公安学的母学科……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学者对治安学的认识不同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公安学界对公安学的认识有几十种观点所致[15]。既然“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包含“公安管理学、国家安全保卫学、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警务战术与指挥、涉外警务、边防管理、警卫学”等10个二级学科[16],已经得到了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或认可,那么,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就应该在这个平台上思考与探讨。因此,治安学界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学理论界特别是基础理论学者的联系、沟通,进一步研究、探讨治安学与公安学在研究对象、内容和知识体系上的区别和联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学界内的横向学术联系与交流,进一步厘清治安学与公安管理学、国家安全保卫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警务战术与指挥、涉外警务、边防管理、警卫学等9个二级学科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这样既可以避免学术研究上不必要的“弯路”,减少学术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推动公安学科与治安学科的建设和完善。

从丰富的治安实践中汲取

“营养”理论来源于实践。不同的理论来源于不同的实践。这种实践就治安学而言,既包括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特别是当代治安实践,也包括世界其他各国的治安实践。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和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特别是我国古代治安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的前列[17],但我们继承或传承不够,如古代的“巡逻”(宋朝的巡检司)、新中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的甚至出现了“出口转内销”现象;而对当代“情报信息主导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会管理创新”等又“接纳”不够;至于西方国家,我们基于“治安学是我国独有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尚未见到类似的提法”的认识,而对西方警察科学的研究中的、属于治安学研究内容的如安全、公共秩序、巡逻、盘查、警务调查、公共警务、私人警务(保安)、暴力冲突、犯罪预防、控制犯罪、社区警务、危机管理等,缺乏全面、系统的翻译、介绍和研究。作为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如果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就必须从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丰富的治安实践中汲取“营养”。一是要大力加强各国治安制度和治安思想史的研究,因为一门学科的历史发展脉络不清晰,就没有牢固的根基;二是要不局限于治安实际业务的范围,加强对治安主体、客体(治安秩序、治安问题等)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三是要加强中外治安工作模式、类型和治安控制以及治安警务运行模式的研究;四是要加强对具体应用学科的操作层面的规范化研究等,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形成自己科学的理论及其体系,切实改变我国治安学理论“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状况,这也是治安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

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构建理论及其体系

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具有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学科性质的复杂性和研究方法的复杂性[18]。正是这种复杂性,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有人认为要用调查法、归纳法、比较法、解释法、统计法、实验法;有人认为应采社会调查法、阶级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有人提出应采学理研究法、调查分析法、量化研究法、模拟研究法;也有人主张须用学科移植法。应当说,上述研究方法都是治安学的研究方法,只不过是不同学者根据自身研究的需要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的。但治安学理论研究达到了“量的积累”后,应当采用归纳、演绎法和系统分析法。虽然,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及其体系。但是,由于治安学是在没有清楚地界定其逻辑起点的情况下,直接构建了该学科的知识体系,因此,只有用归纳、演绎法和系统分析法,才能探明已有的治安学知识体系究竟是一些缺乏逻辑关系的凌乱的知识堆砌,还是客观上已经不自觉根植于一定的逻辑起点之上并按一定的逻辑关系构建而成。如果探明治安学是一些缺乏逻辑关系的凌乱的知识堆砌,那么就需要准确地确定它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归纳和演绎与之相适应的概念、命题和原理,重构其知识或理论体系;如果探明治安学已经不自觉根植于一定的逻辑起点之上并按一定的逻辑关系构建而成,那么就将这一逻辑起点显性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已有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

以开放的心态提升理论“品位”

治安学作为以法学、管理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学为理论基础的综合型、应用型的新兴交叉学科,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学科体系。但治安学的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受制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业务工作,缺少“量的积累”后的科学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资料和队伍的相对封闭性,导致治安学仍然存在“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19]的现象。而理论“品位”的提升,首先应该是“跨学科的话语”,其影响和应用不能局限于某一领域;任何理论都应该同时带有“分析性和思辨性”;理论应该是“对常识的批判,对理所当然概念的盘诘”;理论具有内在的反思倾向,是“有关思想的思想,是对我们借以产生意义的那些范畴的探究”的要求[20]。治安学理论“品位”不高是不争的事实。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摆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业务思维的限制,勇敢地面对“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善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的引入以及“情报信息主导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的出现。社会治安问题根源在于社会,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要解决治安问题,不能只依靠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必须组织和依靠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采取开放的态度,强化公安体制内外的学者与学术的交流,运用法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有学者甚至认为要从哲学的高度对治安学理论进行反思,并开展治安哲学研究[21]),引进各学科背景的研究人才,开拓学术视野,加强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不断提高治安学的研究水平,真正提升治安学科的理论“品位”。

本文作者:王彩元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