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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权威在治安秩序中的作用
首先,治安权威是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秩序在结构上包括治安实体、治安规范和治安权威。这三个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一方面,治安权威为治安实体预设行为和交往的基本框架,治安实体必须依赖和遵循于治安权威,不然治安实体的行为就会有随意性和掠夺性,那么治安秩序就不可能长久地保持。另一方面,治安权威通过使用制定社会规范的权力,积极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志,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提供指示器和调节器,要求治安实体在治安规范的约束下从事各种活动。其次,治安权威是治安秩序的有力保证。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实体内部和社会实体之间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冲突和矛盾,并发生社会冲突,进而引起社会治安秩序混乱。这时就需要一个超脱于社会实体各种利益之上,并具有强制性、法理性的调控来终止、裁决并制裁这些冲突,而治安权威拥有强制治安实体服从的物质力量,并具有法定的权威。因此,治安权威成为良好治安秩序的有力保证。最后,治安权威为治安秩序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治安权威最主要的作用,没有治安权威,也就没有强有力的社会控制。社会发展的现实和历史表明,没有社会控制就不可能有社会秩序。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控制更加重要,它包括限制性和禁止性因素,能够强化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力,具有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治安有序实现的基本保障。
二、治安秩序重建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发展空间不断拓展,社会进步全面提高;另一方面,我国正进入社会转型期,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转型就是对已有秩序的扬弃和对新的秩序的重建,这是一个同时进行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里,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引起的经济领域秩序混乱和混乱的秩序同时并存;政治领域中,存在着具体制度的短缺和具体制度的缺陷;社会领域,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日益尖锐,异常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文化领域里,随着西方思想文化的渗透,我国人民出现的显著问题主要是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和价值多元化。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秩序混乱状态的存在,更严重的是这些失序现象之间相互影响,使其变得越来越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在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秩序的作用更为重要。可以说,社会秩序是社会转型的“轴”,没有社会秩序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社会转型的成功。社会失序的状态不能长期存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正常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秩序的重建显得尤为重要和119迫切。而治安秩序作为社会秩序中的基础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上来看,都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良好的治安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因此,重建社会秩序必先重建治安秩序。
三、由“袭警”现象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各地各式各样的袭警现象映射了社会治安的无序和混乱。警察是治安权威的主要承载者,“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3]而暴力袭警既是不服从治安权威的极端形式,又是治安失序的最直接最鲜明的表现形态。笔者认为要更深刻地了解治安失序的原因,首先应该从治安权威的角度来分析。“在没有一种共同的权力使大家都感到敬畏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4]下面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舆论正能量缺失
作为治安权威的主体,警察的形象大不如从前。尤其是社会转型期中的媒体对警察的形象丑化与妖魔化使其面临重大的形象挑战。
(二)相关法律不健全
国际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警察今天执法的成本与明天将要付出的代价成反比。在我国,公检法机关认识上的不统一使得袭警这一事件的处置很轻,然而警察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他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是不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一言以蔽之的,这些也都淡化了警察背后的公共权力和公安职业的威望。警学与法学地位的不对称性使得法律中竟没有明显的条文来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和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警察的权威。
(三)自身原因
有些警察自身素质差,主要表现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执法水平低,执法不规范等,从而导致整个警察队伍及治安权威受到轻视。另外,一些内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理念以及装备上缺少专门的警用武器,这些都使得警察的效率和权威下降。警学与法学地位的不对称性使得法律中竟没有明显的条文来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和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警察的权威。警学与法学地位的不对称性使得法律中竟没腻明显的条文来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和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警察的权威。
(四)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人治的思想统治,缺少法治观念和法制传统,加上建国以来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及一些制度的滞后更使得警察位于司法生物链中的最低端,缺少法律保护的威慑性。另外,我国部分民众信仰缺失,对权威没有敬畏感,其表现之一就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治安秩序不屑一顾,蔑视权威,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四、从治安权威的重塑看治安秩序的重建之路
分析问题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治安权威在社会转型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必须要重塑治安权威。
(一)强化警察权威,加强社会控制
治安意为治理和安定,是治安主体对客体的统治和管理。这种统治和管理离不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和治安秩序的构建都依赖于社会控制的实现,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如此。事实证明,大多社会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运转的社会,必是权威不可小觑的社会。警察作为治安权威的执行者,其权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就是权力的掌握。对于警察权威的强化,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制度上保障治安权威的实现。权威的本质是要求服从,对任何企图挑战、对抗权威的行为必须及时给予严厉打击,坚决不容许形成气候。制度层面要坚定治安权威的理念,同时,治安权力本身必须依法运行。实践中,某些党政领导对于警察权力的滥用与过度使用往往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权威,因此,需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尽早建立“条条管理”以取代“条块管理”的制度,使治安主体的职责明晰,有利于维护治安权威。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合法性是社会控制的前提,也是树立治安权威的基础。“权威是一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系统或社会控制”,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威不能对社会实施真正的控制。要坚持邓小平同志法治的治国方略,“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不断提高治安权威的合法性。现阶段,不仅要通过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实现对治安权威主体的保护,坚决打击“袭警”行为,还应对现有的治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与完善。要根据治安工作的实践情况,制定符合新时期我国治安现状的法律法规,使警察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利于警察权威的树立,还能消除治安隐患,构建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加强警察自身建设,提高整体队伍素养
从治安权威的主体和承载者来看,警察队伍在我国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权威力量。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必须加强警察自身的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基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增强整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便民的社会环境。在执法时要处处体现公平和正义,即能很好地履行作为人民的保护神所具有的职责,又能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进而更好地扮演治安权威的角色。而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职能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有关线索要紧抓不放,对造成的损失要尽力挽回,对不法人员要从重打击,从经济上对其进行制裁,严处重罚,对其他同类不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三)构建稳定和谐的外部环境
治安权威依赖于社会对治安主体的认可,认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治安客体内心的安全感。构建稳定和谐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增强人们内心的安全感和对警察的信任感,从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公安执法环境,为维护治安权威提供积极的外部条件。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重视媒体舆论的作用。媒体舆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大规模的信息传递,拥有广泛的难以计量的受众,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无法忽视的重要介质。一般来说,人们对警察的认知和感受基本都来自新闻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介,真正亲身经历并接触警察的机会并不多。因此,警察形象在媒体中的展现是很有导向性的。警察形象是警察内在精神和外在行为的集中体现,良好的警察形象有助于引导公众配合执法,提高公众对公安事业的支持率和信任感。所以,我们不仅要注重媒体对警察良好形象的宣传,还要对媒体及舆论进行教育和监督,多宣传一些积极的、有利的警察形象,进而得到民众的支持和配合,有助于良好外部环境的塑造。另一方面,提高公民素质,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教育。这样不仅能积极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热情,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还能增强公民的自制力,进而形成理解、尊重并维护警察权威的意识,从而为维护治安权威提供积极的外部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面临众多的困难和挑战。治安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从治安秩序构成的角度看,治安权威是治安秩序的根本保证,它的重塑有利于拓宽治安秩序重建的途径。同时,治安权威途径的拓展也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建创造了新的契机。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针对我国治安权威受到弱化的困境,努力探索治安秩序中治安权威重塑的路径,既有利于深化治安学作为二级学科所迫切需要的理论研究,又能够为我国治安管理的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从而保障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能够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最终实现共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作者:赵娅丽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