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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到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则表现为警察单一主体制,认为只有警察才能为公众提供最佳的社会治安服务。然而,随着“政府失灵”问题研究的深入,传统公共管理理论遭到了严重挑战。“官僚制糟糕的绩效、日常管理中令人讨厌的限制、繁琐而拖拉的陈规陋俗、官气十足的雇员、低劣的服务和贪污行为等”[1]3都为大众所诟病。政府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下都能运行良好,政府发挥作用的范围应该是有限的。在社会治安领域,政府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治安防控主体一元论受到了质疑,警察单一制的作法也逐渐被实践所抛弃。治安防控主体的二元论由此迅速兴起,认为提供治安服务的主体不应仅仅是政府,还应包括市场。二元论的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的官僚组织并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务人员与其他任何人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受到公共利益激励,而是受到其利己动机的激励。公务人员“会牺牲其所在机构的利益去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政治官员也不值得信任,因为他们追求选票或者金钱的最大化”[1]13。因此,应该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的力量弥补“政府失灵”,由此主张对公共部门进行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是推行私有化,尽可能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以缩小政府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是在公共部门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减少政府对公共物品的垄断。在社会治安领域,出现了打破警察单一制,引入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途径是推行治安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将一部分治安服务交由市场主体来提供。例如美国的私家侦探、私人保安公司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安保服务,政府机关也通过向私人保安公司购买公共设施、安全保卫等方式来获得安保服务。但是,市场机制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对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出现市场失灵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或低效。治安防控主体二元化,隐含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潜在风险和弊端,社会治安服务的供给需要更多元的主体和方式。治安防控主体多元论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作为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应该发挥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等多方面力量的作用。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基础与“国家—社会”理论的引入密切相关。“国家—社会”理论将社会管理工作视为国家与社会在平等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的重要内容。其典型代表是公共产品理论和治理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也称为公共物品理论,该理论将经济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纯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认为应当根据公共物品的私人属性与公共属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决定由政府还是市场或其他主体提供,从而打造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模式。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有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志愿供给等几种方式。志愿供给是由公益性的志愿组织自主地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其核心是建立在人类利他主义动机基础上的自愿性公益机制”[2],这是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上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条重要途径。社会治安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除了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应当重视志愿供给的作用。治理理论是社会治安主体多元化的另一个重要理论资源。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在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背景下发生的,与社会前所未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密切相关,主要针对社会转折造成的不可治理问题而提出。治理理论是为了破解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难题,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加入了第三部门(社会),阐述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如何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理论。
对于治理概念的界定有多种版本,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的界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治理是个人和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治理理论提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搞单一的官僚制一言堂,容易造成权力失控,完全的市场化也容易让利益集团操控公共事务。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也要避免市场的不足,因此要寻求第三部门的参与。但是,第三部门通常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大权力和充足的公共资源,也没有市场主体雄厚的资金。实际上,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都是存在的,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互补互利,共同承担起公共管理的重任。治理理论强调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非固定模式的有机组合。“必须受到管制的市场、必须受到监督的政府、必须得到协调的社会,三者的有机结合而非分裂的三者或三者的简单加和,才能解决公共领域的危机——这便是治理理论的解释力所在。”[4]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权力主体并存,多向度权力运作结构,以平等、互信、对话、协商、共识、合作为核心要素。[3]2-3首先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理论的精髓是“参与、互动、合作、服务”[5],这必然就要求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核心地位逐渐弱化,政府向地方、社会组织分权,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意味着公共服务的多中心出现,政府与其他组织共治、社会自治的状态得以形成。其次是权力向度的多元性。治理理论主张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对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参与,权力的向度既可能是公权力主体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释放,也可能是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对政府权责的要求。再次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在治理理论看来,国家、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相互间是独立平等的,国家将先前独立承担的权责让渡给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建立彼此间的合作互动,共同促进公共事务的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平等互信、协商合作是实现这种合作共治的重要基础。社会治安防控是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既需要政府作用的发挥,更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的共同参与。在英国,主要通过四方面促进治安主体的多元化:“私人保安的扩展,公共警务的私有化,‘混合’警务的兴起,‘居民积极参与’的发展”[6]。在英国最新一轮警务改革中,除了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外,还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治安事务,其中“邻里守望(neighbourhoodwatch)”就是一种重要形式。通过社区居民、志愿者联合起来,通过相互守望、社区巡逻、协助警察等多种方式,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邻里守望”项目于1982年在切斯特的Mollington创立,如今已经在全英铺开,参与的志愿者累计达到1000余万人。[7]美国社区警务的实践,也反映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要求。社区警务以地域为基础,通过警官与居民的相互联系来处理犯罪及日常问题,进而为居民提供服务。警察部门“不再单枪匹马地为制止犯罪而孤军奋战,而是鼓励警员与商人、集团领袖、街区社团建立牢固的联盟,并利用这种联盟关系来预防和制止犯罪”[8]。
一、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的现状
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涉及到的是治安防控体系力量的组成。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向来十分重视其自身力量的充实和完善,坚持走主体多元化的道路,除了发挥公安、武警等政府部门的作用外,还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治安巡防队伍、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企业等部门购买安防服务,形成了以治安巡防队伍、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员队伍和保安员为支撑的市场化治安防控力量;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红袖标”治安志愿者,发动出租汽车司机、公交司售人员、电梯工、保洁员、停车管理员、文明乘车监督员、社会单位保安、铁路护路人员、生态护林员等担当安全稳定的信息员,形成了多元化的治安防控主体队伍,共同维护北京的安全与稳定。截至目前,全市已经组建志愿和职业性群防群治力量140多万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群众动员、发动、组织、管理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成为新时期有效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托。北京在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政府部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上,北京始终坚持专业化和综合化相结合的道路,发挥政府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水平。1.在专业化方面,注重提高公安武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大专业警力的投入,合理布局,突出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主力军作用的发挥。每天全市部署数千名专业警力参加社会面巡控工作,根据警情等级决定警力的投入规模,有效开展打击犯罪、反恐防暴、突发事件处置等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同时对全市的群防群治队伍和工作进行专业指导。二是不断强化专业治安防控队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北京公安部门自2003年推行整体防控战略以来,从“四张网”的分工逐渐发展到“七张网”,以指挥中心为中枢,以巡逻、社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虚拟社会等防控网络为框架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化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体系,形成了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力量,刑警、交巡警为骨干力量,社区民警为基础力量的专业队伍体系,促进了首都社会治安防控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不断提高治安防控专门队伍的专业素质。北京在实施整体防控战略过程中,十分重视各个警种专业性水平的提高。主要举措有: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实行警力下沉;加强各部门、各警种的专业化建设,掌握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主动权;开办提高优秀领导干部、优秀业务骨干和优秀民警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三优一提高”培训班,解决对整体防控理论的认识和操作问题;等等[9]。2.在综合化方面,着力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所谓综合化,就是提高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性。社会治安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某一个机关是不可能解决的,各个政府机关必须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因此,早在1991年,我们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的综合协调,由综治部门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对社会治安工作上下一致、齐抓共管。近20年来,首都综治系统通过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组织动员体系、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体系和刑事犯罪综合预防体系等六大体系,不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以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水平。2012年,首都综治系统又成立了社会治安专项组,负责在首都综治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治安和秩序问题突出地区和突出治安秩序问题开展经常性排查,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作用初步展现
治安服务主体的市场化,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发生,在我们国家也受到了重视。在社会治安服务上,打破政府一家生产和提供的局面,引入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机制提供治安产品,现已经初具规模。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市场化的主要做法有安保服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方面[10]。就北京而言,笔者总结为以下两方面: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市场机制是通过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方式激励市场主体为追逐利润而提供产品和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可以吸纳市场主体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除了技防设施的采购等安防产品的市场化之外,对于治安防控服务的政府购买,在北京主要体现为聘用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等职业力量,发挥其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治安巡逻、流动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作用,以配合专业力量开展治安防控工作。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都不是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向社会聘用的,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从事政府机关指定的治安防控工作。这与公安机关向专业保安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其安保、情报等服务的做法相比,前者并不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是,政府与公民个体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其为政府的治安防控工作服务,可以说是治安防控市场化的初级形态。2.通过市场交易,由市场主体为民众的私人安全需求提供服务在私人治安服务领域,通常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供给。1984年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开创了我国市场主体介入社会治安防范的先河。目前,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已发展到近3000家,从业人员420万余人[11]。当前我国私人治安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大有提高,主要形式有私人保镖、私家侦探等。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大多安保公司都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服务形式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押运服务(如银行的武装押运)、为大型文娱活动提供安保服务、为公民个人提供安保服务等。私家侦探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不确定阶段,主要原因是私家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初具规模
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治安防控的一个重要依靠。社会组织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志愿机制组织起来的自治力量。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组织与社会团体迅速增长,据有关方面调研和估算,2008年末,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的总数大约在300万家左右[12]。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社会组织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在社会治安领域涌现了一大批治安志愿者组织。北京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各区县、街乡镇相继组建了治安志愿者分会、工作站,依托社团组织的体系框架,对各层次、各领域、各方面的社会力量进行动员整合。首都群防群治队伍依托自身优势,不断延伸工作触角,主动发挥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担当“安全稳定信访信息员”、“社会矛盾调解员”、“城市运行监测员”、“政策法律宣传员”,实现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北京通过对这些治安志愿力量的发动,促进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群众力量互动,共同推动首都社会治安工作。北京的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在志愿机制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公益反哺”机制。“公益反哺”的做法是对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积分记录,达到一定分值后,该志愿者可以享受所在街道提供的公益反哺服务。政府从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公益反哺”基金,为“公益反哺”提供了资金保障。[13]“公益反哺”机制,是对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志愿者的有效激励,为志愿机制注入了新的驱动力,是对志愿机制的一种完善。
(四)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在主体多元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形成了以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为主导、治安巡防队等职业力量为骨干、治安志愿者和楼门院长等群众力量为基础的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多元治安防控主体队伍,为推动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完善。
1.总体而言,三种力量发展不平衡,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虽然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权力依然强大、社会治安市场化程度不充分、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等原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依然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作用依然弱小,三种力量的发展并不平衡。就市场主体来说,当前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依然有限。就社会主体而言,其主要组成是志愿者组织,面临着人财物等方面的困境,组织和发展遭遇各种困难。当前北京的社会组织力量,主要还是依赖传统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依赖政府发动和主导,未能实现真正的自治,未能形成与政府合作共治的局面。
2.专业警务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范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但从现有管理体制、警务模式看仍存在与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不相适应之处。一是过于强调警种专业性,没有发挥警力最大效能。如交警只负责交通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而对于街面治安秩序管理则由巡警负责,影响到对治安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二是巡逻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专职巡逻民警只占全市警力的13%,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巡逻警力比例。三是社区警务形式与内容存在脱节。有的社区民警非警务工作较多,不能保障有足够时间沉在社区;有的社区民警习惯于坐地办公,没有亲自对社区开展全面及时的治安巡查。
3.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仍然有限,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安保企业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规模有限。当前北京安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公安机关在遭遇警力不足时,大多数的选择是聘任自身的治安巡防队伍,而选择购买安保企业服务的情况较少。二是,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尚不明确,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三是,部分安保企业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形。近两年来发生了多起安保公司非法关押上访户的“黑监狱”事件,凸显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管理方面的不足。
4.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有待进一步激活北京在传统群防群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社会组织总体发育不良,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数量少、实力不强。除了政府扶持的治安志愿者协会之外,虽然也存在“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等草根型志愿者组织,但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社会组织非常少,且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不强。二是结构不合理。以政府性社会组织为主,草根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志愿者参与治安防控的方式有限,参与程度不高,体现在参与者仍然是以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退休人员为主,参与方式仍主要是巡逻、守望、提供信息等。四是社会主体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仍然是以行政发动为主、志愿发动为辅。北京群众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主要仍是政府借助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组织的力量通过行政命令、号召等方式发动,以志愿机制发动的仍然较少,这种方式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较差,治安防控公众参与工作若要后继有人,仍需革新其发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思考
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是社会治安工作的开展者和推进者,离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将难以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治理理论的要求,必须发挥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力量,实现多元化管理,促进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互补互利,共同承担起社会治安防控的重任,才能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成功。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也是如此,应该进一步完善防控主体多元化体系,发挥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合作治理的局面,共同促进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定位
就其性质而言,根据其公益性程度的不同,社会治安服务可以作出不同分类。有些社会治安服务是纯公共物品,而另一些则属于私人物品,因此,其供给方式可以是多元的。对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应当由政府来供给;属于纯私人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应该由市场来供给;而对于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供给。从社会治安服务的收益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私人治安服务、楼栋联防或邻里守望服务、内部单位、居民社区保安服务、地区性社会治安服务、全国性社会治安服务等不同的节点。这些范围节点,都是与人们安全需求的层次相适应的。如果一个社会治安服务只是由某个特定的人受益(如私人保镖),则属于纯私人物品,应由市场主体来供给。如果某个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很小,例如小区内的安保服务,则属于准公共物品,应该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通过市场机制或志愿机制来供给,政府予以扶持和支持;如果某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主体是不特定公众,范围具有地区性甚至全国性,则应该有政府来负责供给。[14]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政府社会治安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广,政府权力应当从非公共性的治安服务领域撤出,将其空间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我们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政府走向市场、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实现社会治安服务的最佳供给。
(二)提高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既包含了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效率的提高,也包含了政府对社会治安服务的选择性。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些治安服务工作,并不适宜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也不一定做得好,就应该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来完成。有些社会治安服务工作,虽然政府可以做市场也可以做,那么可以通过政府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来进行。例如英国有些警察服务的价格是公开的,皇家公园警卫的价格是每年100万英镑、西斯罗机场安保的费用是160万英镑。政府将这些安保项目向全社会招标,警察队伍和私人安全公司都可以参与竞标。通过引入这种竞争机制来促进政府治安服务和市场治安服务的互动与提高。这些做法可以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予以借鉴。提高政府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效性,当然包括了其效率的提高。北京近年来通过整体防控战略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治安防控的效率。但是依然存在警力布局不合理、社区警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和调整各警种之间的力量分布和比例搭配,引进内部竞争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拓展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的作用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相关的技防、物防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端的安检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信息化、集成化的各种警务设备供给中,市场主体都各显身手。与治安防控产品的百花齐放相比,治安防控服务上市场主体的表现则相对平淡。如上文所述,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防控服务的参与,主要方式是保安业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应当进一步拓宽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空间。一是要扩大政府购买治安防控服务的范围,将更大的治安领域向市场主体开放,引进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整个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明确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允许私家侦探从事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赋予相关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社会治安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通过行业协会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打击违法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规范包括私家侦探、安保公司等主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社会治安市场主体运作的规范性,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激励社会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治安防控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参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为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利用民间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渠道。社会组织通过志愿机制,发动人们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当前北京社会治安防控的社会组织,总体上发育不良且结构不合理。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社会力量的支持、公民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促进社会治安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放宽对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限制,促进社会资源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以促进草根型社会组织的发展。草根型社会组织是由民众自动发起,自治管理,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当前北京草根型社会治安防控组织的发育仍处于萌芽阶段,应该加大对它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大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当前北京治安防控领域政府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比较单一,以治安志愿者协会为主。应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变换扶持方式,促进政府型社会组织的多元发展。政府可以用付费、资助或特许的方式购买或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治安服务,以促进公共资金与非营利组织资金的融合,促成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彼此管理的合作,形成合作共治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宣传,激发民众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参与。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为了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每个人都应该也愿意贡献其应有的力量。北京在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活动方面积累了诸如“公益反哺”机制在内的许多优秀经验,在“7•21特大洪涝灾害”中,也出现了许多互帮互助的感人事迹。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以多样的形式激励民众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四是不断强化公众监督,促进社会治安领域的社会组织走向规范化道路。
作者:杨锦炎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