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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组织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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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组织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

网络自组织是一种草根民间组织,传统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手段不能很好的适用于网络自组织,亦不能解决网络自组织带来的诸多问题。网络自组织所表现出的一些反社会的行为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因而潜藏着危机,恰当的管制措施必须及时介入以保持整个社会治安良好运行。

一、网络组织现状调查

(一)网络自组织与现实联系情况

1.成员是否经常参与由网络自组织发起的在现实中的活动情况是:不参与占54%,偶尔参与占42%,经常参与占4%。可以看出成员参与网络自组织的虚拟性较强,与现实接触不多。

2.由网络自组织发起的在现实中的活动的性质情况是: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志愿组织38%,为灾区捐款36%,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和发表某种对时事、社会等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均占30%,集会游行(抗议)活动占2%,另有经营活动占2%。

3.网络自组织在言论方面应该有的权利:言论自由要受宪法、法律约束占54%;言论自由,不受宪法、法律约束,只受道德约束占40%;言论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约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占6%。我国网络自组织参与现实活动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社团成员参与网络自组织发起的现实活动较少;第二,我国网络自组织仍处于初始性阶段,参与现实活动内容相对简单,以志愿公益活动为主,但也应注意网络自组织发起的集会游行活动目前虽占比例较低(2%),一旦发生却影响巨大,这也是当代风险的显著特点:发生几率低但后果严重。就讨论的内容来看,需要注意的是,环保公益活动及对时事、社会问题的讨论平分秋色,均占30%,这两类都属于敏感问题,极易引发现实中的集会、游行等群体性事件,半数多的对此类问题的讨论,需要引起关注;第三,网络自组织应当在宪法、法律或者道德约束前提下保证言论自由,且对法律约束的认可略高于道德约束,这显示出国民法制观念的增强。

(二)当前网络自组织的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及其处理

1.遭受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的情况: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言语攻击40%,侵犯隐私36%,骚扰34%,其他30%,侮辱诽谤18%,精神伤害16%,恐吓10%。其他高达30%,一方面显示出调查问卷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尚需进一步完善,其他部分可能还包括虚拟违法犯罪、网络诈骗、发广告宣传、链接垃圾信息、发表无聊言论及其他未被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显示,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样是网络瞬息万变的特点。

2.当受到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时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向网管报告48%,使用法律手段46%,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36%,置之不理30%,用同样方式还击26%,自己忍受8%。

3.有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实施侵扰他人行为时的措施: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向网管报告48%,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46%,使用法律手段36%,不管不问30%,用同样方式还击26%。参与答卷者均填写了遭受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说明网络侵扰现象非常普遍,而采取的手段首先选择向网管报告(占48%),选择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46%)和使用法律手段(36%)的紧随其后(该题为多选),置之不理的和用同样方式还击的则较少,这显示出网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制观念的提升,因而当前网络自组织最需要法律规范。

(三)网络自组织监管情况

关于网络监管的调查显示:

1.普遍认为应建立内部管理体制,坚持网络自组织自治为主、政府监督管理为辅的道路。

2.网络自组织必须进行外部监管,监管手段包括技术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应各司其职、实现综合监管。

3.大多数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应是成员与网络自组织连带共担。

二、网络自组织对社会治安负面影响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犯罪

网络自组织的出现大大延伸了个人的能力。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超越空间时间限制的特点使信息的共享与瞬间传播成为可能,由此大大扩展了人们的交往范围并提升了认知水平。网络的发展使网络自组织的组建与活动更为便捷,网络自组织在促进人们的共同与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难以应对的网络犯罪问题。在网络自组织中,以下几类组织极易引发网络犯罪问题:一是恐怖邪教组织;二是犯罪团伙;三是网上的非政府组织。下面以网络恐怖邪教组织为例,来解析网络自组织犯罪的通常路径:网络恐怖组织网上活动分为几步,第一步,进行恐怖思想宣传。通过网络宣传教义与恐怖思想,对人们的头脑进行控制;第二步,传播犯罪方法。以“东伊运”为例,该组织成员通过QQ群等网络组织将爆炸技术进行传播共享,对成员进行恐怖活动培训;第三步,策划恐怖活动并付诸实施。在这个阶段网络自组织如qq群、微信圈等具有一定的隐匿性,组织成员交流便捷而及时,可在短时间内完成活动策划而不容易被发现。

(二)虚拟暴力

虚拟暴力主要指交往主体运用文本语言、符号甚至声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常见的网络暴力包含了网络上的随意谩骂和游戏中的角色扮演活动。这种暴力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暴力的实施者和暴力的承受者往往不了解对方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二是暴力不涉及身体接触。通常以在线的文本或符号或者是游戏活动的方式进行,由于绝大多数人无法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确认交往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因此,在网络自组织中,当一个实施网络暴力后,其通常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样担心受到报复和惩罚;同时实施暴力往往不需要太高的成本,实施者只需敲打键盘或使用鼠标就可以进行,从而使得实施暴力的成本和后果都几乎等于零,这使得网络暴力易于实施。

(三)“拍砖”行为

中国的网民把网上恶言相向、无聊对骂的行为称作“拍砖”,瞧见自己不顺意和不合自己心意的人或事,就会毫不留情的砸其一砖头。可以说,拍砖是网络自组织成员最典型的特点之一。现代组织基本上是按照科层制组织起来,成员之间有着严格的职位等级和清晰的权责,而在网络自组织中,科层制的原则被大大削弱,网络自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同时组织的约束力相对较小,网络自组织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在虚拟社区中有着近乎相同的发言权。在大多数的网络自组织中,成员的身份并未提供给管理者,因此,成员言论多不受任何约束。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及在网络自组织中形成的成员主人翁意识的影响,针对一些公共议题的讨论,参与者往往使用刻薄甚至恶毒的语言发表言过其实的观点。这些语言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是违反习俗或道德的,在互联网上却经常可以看到,即便是在一些博客类的虚拟社区中,虽然少见粗口,但讨论问题的语气和措辞也显得比现实生活中尖锐。

三、网络自组织负面影响的治安防范措施

(一)加强相关网络立法与执法

防治网络自组织不良行为首先应从立法入手。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各国都针对网络不良行为退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美国先后出台了130多项针对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应对网络不良行为的法规种类的也相当丰富,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赌博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较,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则显得很薄弱,因此,及时出台有针对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才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保障网络空间的纯净。

(二)加强对网络自组织的动态管控

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暴力极端事件第一时间内通过网络炒作、发酵、放大,网络赌博、淫秽色情、电信诈骗等网络违法活动猖獗,管控难度大。一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网上网下相互交织,互联网已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并且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网络自组织的管控尚存在许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敏感舆情的突发性、互动性和“燃点”效应,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越发突出,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危害也日益严重,传统违法犯罪与网络违法犯罪日益融合,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强对网络自组织的动态管控,关键要注重对网上监督的同时不放弃网下管控,具体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健全网上动态管控机制。公安机关要按照网络自组织现实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网络警察”在网上的公开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依法公开管理,重点掌握网络自组织的活动情况;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虚拟人口信息数据库,虚拟社区信息库,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同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网民上网实名登记等措施,消除管理盲区。

2.健全网上舆情引导处置机制。从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善后恢复多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首先,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加强情报信息的监测、收集;其次,对情报信息进行整合、甄别、分析,去伪存真,通过评估对可能的风险发出预警。再次,一旦负面信息影响扩大,第一时间介入处置,防止继续发酵,引发社会治安形势恶化,这就需要积极培养一批网络评论员、网络并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引导网上舆论。最后,事件平息后的社会心理疏导,尽量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的秩序。

3.健全动态管控“全警触网”机制。公安机关各工作部门都应履行好虚拟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职责,“实现网上网下工作的有机衔接,发挥公安机关全警作战优势,努力形成对网络自组织管控“全警触网”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网上斗争综合研判体系,定期分析对网络自组织管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落实新对策、新措施,不断提高网上斗争的针对性、有效性。网络安全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健全对负面敏感舆情的会商研判机制,完善情报信息的共享机制,同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确保对网络自组织的有效管控。

作者:孙静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