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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吴丛妍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谁是当事人
传统上,当事人指的是同工作者有工作关系、付费给她的人。或者说,当事人是专业人员采取干预措施,要改变或者修正其行为的个人或系统。同时,社会工作干预常常包括要改变当事人系统之外的其他系统。在这个案例中,谁是陈小姐的当事人,李奶奶,王小姐,王先生?谁的利益应该优先考虑?现今的模式包括服务申请人、当事人、工作对象、受益人、从业人员、机构、社区和其他人。案例中,当李奶奶、王小姐、王先生占据了这些角色时,他们的期望和目标不同,相互冲突,给社工带来伦理上的难题,谁的期许应该优先关注?
尊重当事人自决权与确保生活质量之间的伦理困境
比问题类型或者康复机会更紧要的问题是当事人做决定的能力。除非问题生死攸关,或是情况危及本人或他人,社工要尽警告的义务,否则只要当事人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决定,社会工作者就无权加以干涉[1]。社工应该在尊重案主自决的前提下,促进他们的生活质量。尽管自由高度重要,但是也不能超越个人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权。艾布拉姆森提出无论何时当事人自主的价值观与保障当事人的安全的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家长制作风优于自主”。案例中,如果听从李奶奶自己的选择,而不采取别的措施的话,那她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甚至生命可能即将受到威胁。或者,工作者应该同意王先生的建议,把李奶奶安排在医院。不顾李奶奶的意愿,虽然在医院接受治疗比较符合常理,但是这样真的对李奶奶好吗?李奶奶可能并不希望到死还在医院忍受着无意义的治疗。或者,工作者应该不顾李奶奶和王先生的要求,劝说王先生把李奶奶接回自己家,由亲人来照顾,因为这可能对李奶奶是最好的安排。
价值中立与强加价值观的伦理困境
对专业社会工作者有一个传统期许,就是不把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强加给当事人,即便是从自己的价值观或社会的价值观出发要求对当事人的行为举止做评判,也要暂时撇开。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事情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工作者的价值观与当事人的价值观有明显的分歧是常有的事。案例中,李奶奶、王先生、王小姐对“老年人患上末期癌症如何生活”这一事件的价值观就存在分歧。社工秉持着促进生活福祉理念的同时需要考虑各个方面,会和案主的价值观存在冲突。李奶奶想要自由愉快地走完剩下的路,而社工更希望能减轻李奶奶的病痛。在进行抉择时,社工就可能朝着专业的价值进行,忽略案主的感受。
可能的伦理抉择及依据
首先,在本案例中,李奶奶、王小姐、王先生都是社工的服务对象,但是李奶奶患上了末期癌症,照顾和去向问题迫在眉睫,陈小姐应该优先考虑李奶奶的利益。社工除了注意伦理困境如何抉择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晚期病患的临终关怀工作,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满足患者和家庭的需要。其次,社工尊重李奶奶最后的愿望,将她安排进福利院生活,李奶奶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和朋友们在一起,会感受到尊重、满足和快乐。因为李奶奶也意识到继续留在医院于事无补,不仅给子女带来经济负担,也会加重自己的压力和情绪上的紧张,而在福利院会比较轻松,心情愉快,对她的病反而有益。第三,虽然社工尊重了案主自决,但并不意味着放任李奶奶在福利院自己生活。毕竟癌症的病痛会影响李奶奶的生活,所以社工可以向医院申请两名护理人员轮流对李奶奶进行日常护理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以减少李奶奶的痛苦,同时福利院的护理人员需要配合医院的护工对李奶奶进行照顾。第四,李奶奶继续留在福利院的决定当然需要子女的同意和配合,社工必须要让子女理解他们母亲的决定,并让他们知道这对李奶奶来说是合适的。同时,作为子女,他们必须抽出更多的时间到福利院去陪伴和照顾李奶奶。在生命的最后,亲人、朋友的关怀和支持对李奶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第五,社工需要对李奶奶可能出现的消极心理进行辅导,让李奶奶感受到尊重和理解。同时,社工也要不断评估方案的效果,如果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必须进行危机介入,确保当事人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