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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霍燕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
内蒙古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欠缺
政府主导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了社区服务的“行政化”色彩。各地居委会干部普遍反映,他们工作的重心不在社区服务方面,而是承担区、街政府分派的大量行政事务性工作,其工作的重心向行政工作倾斜,演变为政府深入社区的一条“腿”,而不是居民自治的“头”。例如,兴康社区作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试点社区,每年应付来自市、区、街政府的观摩、视察、指导、评比检查,任务过多,负担过重,社区居委会与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混淆,基本上成了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扭曲了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象。社区规模偏大,社区管理缺位。再以兴康社区为例,社区总面积0.38平方公里,社区总户数有2758户、总人口7224人,驻区单位6家,商业网点187个,从事社区工作干部只有8人,公益性工作岗位7人。由于社区规模偏大,社区管理人员相对偏少,给社区管理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
(二)社区公共服务缺乏相应资金支持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社区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社区公共服务的推进将受制于资金的缺乏而难以得到迅速发展。从社区办公经费来看,呼和浩特市各社区平均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1.5万元。而在加强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社区公共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没有一定的财力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将受到严重影响。从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来看,在呼和浩特市,社区干部实行事业编制,和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月薪相差1000元左右,社区民生志愿者的工资只有1180元。没有相应的待遇不能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更无法吸引专业人才进入这个领域。从“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落实情况来看,目前各职能部门通过街道相关部门把工作推向居委会,但只派任务不给钱,存在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有事无费,有责无权”的现象。
(三)社区公共服务与居民需求脱节
根据2011年4月,前自治区副主席连辑《在全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仍有12%的社区租借或没有办公服务场所,52%的社区办公和居民服务场所没有达到300平方米。从全国范围来看,社区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缺口达49.19%。要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从呼和浩特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社区管理模式看,政府是社区服务的主导者,不论从横向联系还是从纵向联系看,政府都位于社区服务体系的中心,形成了“一元化”的管理体系。为了达标、出政绩、造亮点,社区服务项目的确立大多由政府根据工作的需要而不是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设立。而一些居民群众急需要办的项目往往因其“小”、不易“出彩”而得不到及时办理,导致社区服务与居民需求脱节,产生政府管理与居民需要的矛盾。以桥华社区文化建设为例,大多是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主持、主管、主导。很多居民并不知道社区开展过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再者,社区活动大多不是自主开展的,基本上是形式的需要,并不是居民自发组织或按照居民需求开展的。
(四)社区服务队伍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一些社区从硬件设施到位程度来衡量社区服务水平,一些服务设施条件差的社区存在着无所作为,没有从为居民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的角度去考虑和工作,缺乏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意识。社区人员工作方法单一,工作效率不够理想。以社区志愿者为例,社区志愿者在具体的活动中,存在盲目活动、重复活动的现象,活动的形式与内容比较单一,方式比较雷同,导致活动质量不高,社会影响力低,而且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决定着社区服务的水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不同程度存在着年龄结构老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比例偏低,学历层次整体不高等问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偏少,社会工作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以社区妇联干部为例,很多社区妇联主席同时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时间、精力难以集中,造成工作被动应付。另外,一些年轻妇联干部虽然受过良好教育,但工作经验不足,导致妇联工作效率不高。
加快内蒙古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不同的社区里,社区又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稳则社会稳,社区安则社会安。针对内蒙古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以起到对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指导作用。
(一)推动社区居委会职能归位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强化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职能,也就是社区居委会角色回归本位的问题。现阶段必须切实明确社区职责,对社区承担的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梳理,严格实行行政事务进社区“准入制”。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必进社区和可进可不进社区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对于必须进入社区的,一律实行“准入制”。在批准行政事务进社区的同时,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明确工作经费的数额、拨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对于未经批准而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可以拒绝承担。合理设计社区规模。根据城市发展变化,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优化社区布局,加强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推进社区管理体制,可以成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方式支付费用,社区居委会则主要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和居民服务工作。
(二)加大社区经费投入
为顺利推进社区公共服务,把社区公共服务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财政对社区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社区服务工作经费支出和开展社区服务活动项目补助。采取提高社区工作者报酬,完善各项社会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工作者激励及约束机制,激发社区管理人员积极性。同时,严格贯彻“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专项资费,不能再占用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筹集机制。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各方给予赞助支持,社区服务设施的有偿服务收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发展资金筹集机制,变单一渠道为多方筹集资金渠道。争取驻区单位的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以资金、设备、房产、信息、劳务、技术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项目,通过高质量的社区服务赢得社会的支持。
(三)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前提,拓展社区公共服务领域
为满足社区不同群体的需要,为居民提供周全周到的服务,探索多样化的服务形式,通过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社区共享共建与政府支持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面向老年、鳏寡孤独残等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就业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等,逐步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现代化。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社区卫生、计划生育和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社区法律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美化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等。切实改变政府职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