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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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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构想

摘要: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失去其生存的物质基础,生存权受到威胁,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简要论述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建议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为其建立相应的就业机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想

失地农民是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开展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0万失地农民,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几年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的数目将会超过7800万人。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长期下去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目前,失地农民大多处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现在就妥善处理该问题,避免积重难返。要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权,失地农民渴望社会保障

二元经济结构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我国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会随之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主要表现在城市规模的扩张,但伴随这一扩张也导致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土地。土地无疑是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巨大贡献,但是目前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的无作为,必然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侵蚀[1].

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不愿意失去土地。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存在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农民渴望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但是,作为城乡交界处的农民却不愿意失去土地,原因在于:首先,在城乡交界处交通方便,村民们进可以进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选择;其次,很多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副业,种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给城市,收入丰厚;再次,周边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农家乐等休闲娱乐产业。这使得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生活逐渐富裕了起来。农民“失地”意味着“失权”[1].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旦失去土地,而政府又不能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因而失地农民的处境必定十分困难。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土地是农民惟一的生产资料,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响。目前的征地补偿水平比较低,一般难以维持农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些补偿费用也只够维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农民的发展权受到侵害。农民原本具有一定的产业,征地以后不但无法继续以前的生产与生活,甚至连工作都无法解决,因而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权了。因此有必要针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一)土地的减少和丧失使部分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

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拥有的土地数目越来越少,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的相对量和绝对量都相应减少,从而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部分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从而彻底失去土地的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指数与生产总值之树之间呈线性关系(以上海市为例)[2].

表1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值(以上海市为例)

均值方差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0.34250.01040

就业机会效用0.12360.01737

直接经济收益效用0.2140.01739

子女继承效用0.045770.00721

征地后可以得到的补偿效用0.26610.02267

避免重新获得时支付大笔费用的效用0.011650.002194

(二)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有些农村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了10.51%,山东达到了9.15%,北京达到了8.35%(《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4)。土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削弱。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为契机,对建立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为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了大好机会。今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3].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与此同时,以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失地农民就业面临很多的困难

在许多地方,征地难,难就难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说到底,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总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时,这些农民贡献出自己的土地,成为都市里新的一员,自己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难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征地补偿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医疗所需要的费用。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其原来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却并没有真正拥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们知识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就当前的就业形势———大批下岗工人处于待业中,很多手持大学文凭的大学生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村民们又没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脏、累的活,因而,要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村民们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建立低水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仍然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国。因而国家为如此众多的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负担极重。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4].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样。所谓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而效率则是既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会使其沉迷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内,不求进取。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及办法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失地农民虽然生活在城市周边,但是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阶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经享受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不包括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根据年龄状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直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老。对于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主导政策是促进其就业,就业以后按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再就业前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其监管

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解决城中村村民的后顾之忧的关键在于筹集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经费。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专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政府的补助金并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中。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接、挪用、或截留、挤占。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部分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发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强化地方政府的就业引导功能是建立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关键

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最有效的办法。失地农民大多知识技能缺乏,就业困难大,再加上他们虽然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但在城市周边收入丰厚,他们不愿意找寻工作。为此,政府应当进行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从而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参考文献

[1]涂文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构建[J]理论导刊,2004,(12)

[2]王克强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存在的困难———兼论农民对土地决策基础从生存伦理向经济理性的转移[J]社会科学战线,2005,(2)

[3]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4,(3)

[4]张靖,张凤荣,张军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观察与思考,2005,(2)

[5]李一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证据[J]改革,2005,(5)

[6]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中国城市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8]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9]晓亮探索土地问题的解决途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