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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受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性瓶颈约束,同时伴随着中国的不完全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等外生性因素的冲击。由此可得出结论: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具有内生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在这一过程中,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以及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制度性瓶颈外生性冲击不可持续性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得以绵延千载,应该说是有其合理的一面。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模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被抽去,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地冲击,从而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
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制度性瓶颈
1.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长期存在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国走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其结果,不仅过多地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的发展后劲;而且导致了延续至今的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199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2倍,1995年为2.71倍,2004年达到3.21倍,可以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在波动中呈现扩大趋势。
(2)对于转移性支付而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向城市倾斜。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居民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投资也有大幅度增长,而县以下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却增长缓慢,直接关系到周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投资也增长缓慢,大多依靠农村自身的积累和集资。这一情况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3)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城乡社会保障投入差别过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一方面,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另一方面,中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也由此丧失,农民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困境。农民的收入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保障问题上出现了后退。
2.户籍制度不可跨越
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围绕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形成的。根据这种发展战略格局,195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同时通过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安排,确定了全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从此形成了几乎延续至今、阻碍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框架。这种安排把劳动力的配置,按照地域、产业、所有制等分类,人为的画地为牢,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成为不合法的现象。在户籍制度不可跨越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受阻。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效地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在部门间、地域间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农民即使在城里有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也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和户籍。这种状态没有达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预期,从而使农村劳动生产率无法根本提高。与户籍制度配套的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体制诸如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相应的建立了起来,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
3.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国农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赖于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度上的家庭养老制度。然而,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非农化的要求。
(1)土地产权结构不合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安排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吃饭为主要目标,主要体现制度的公平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土地承包权的短暂性、临时性与土地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的矛盾无法解决,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等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的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近几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40%以上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农民单纯依靠土地收入的状况递减。
(2)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尚不够充分和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导致农民利益的流失和保障权益的损伤:一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集体经济组织经常利用自身特权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频繁调整土地承包规模和期限;二是农民承包土地所交费用繁多,农民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三是存在侵占农民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只是象征性地补偿给农民青苗损失费和一点安置费,与土地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在上述的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必然会导致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和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将会趋于下降;土地经营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趋于减少。从而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农民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将趋于增加。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大的变动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由于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粮食属于非耐存品,不能用于进行生命周期的资源长期分配,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储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资源代际交换机制,是一种家庭代际间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1]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普遍推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了挑战。家庭养老方式正逐渐走到尽头。
实行计划生育后,中国农村的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农村血缘关系的家庭规模正在迅速萎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减少,核心小家庭增多。家庭规模从1973年开始逐渐缩小,家庭户的平均人数由1973年的4.81人,降到1982年的4.51人,1990年又下降到3.97人。2002年家庭规模为3.39人(见表1)。29年减少了1.42人,下降了29.52%.
表11971~2002年平均家庭户规模单位:人/户
年份
1971
1982
1990
1997
2002
家庭规模
4.81
4.51
3.97
3.64
3.39
从城乡差别来看,2002年,我国城市家庭规模为3人,镇为325人,乡村为362人,与1982年相比,城镇家庭减少087人,乡村家庭减少095人,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幅度大于城镇。
我国大部分农村形成了“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对中年夫妇不仅要为未成年的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还要供养四位老人,家庭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同时从长久来看也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是难以承受的。
二、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外在冲击
未来几十年将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变革的时期,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城乡迁移、核心家庭的出现及产业结构调整,将引发家庭照料提供者的减少,家庭对老年人保障的能力与愿望的减弱,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其必然向社会化养老方向发展。[2]
1.缺乏永久迁移的不完全的城市化冲击
根据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和中国人口增长的综合分析,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60%左右,与2004年的统计数据城市化率40%相比,意味着今后20年将有20%的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然而在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不同于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人口流动以永久的、家庭主导为主要特征的迁移模式,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模式由于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而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中国农村流动劳动力宁愿土地搁置也不愿意放弃土地。这种缺乏永久迁移的不完全城市化将产生以下后果:(1)人为地控制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很难减轻农村的养老负担;(2)当前,农村流动劳动力大部分是青壮年人口,他们年轻时候为城市的发展创造巨额财富,年老却必须回家乡养老,从而被排斥在享受这些财富资源的权利之外,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剥夺,他们的养老资源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补贴;(3)家中留下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而进入城镇的务工、务商者本身收入水平不稳定,自身生活也存在着很大风险,很难确保拥有赡养家中老人的经济能力;[3](4)由于不完全城市化,农村流动劳动力不愿意放弃土地,使得中国农村土地长期处于被割裂的状况,无法形成规模经营,从而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土地养老保障的巨大作用。
2.工业化提高人口预期寿命,缩短劳动力劳动寿命、增加不完全家庭,改变照料者结构,从而削减家庭养老功能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已超过1000美元,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变和社会的进步,使人类的养老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地改变。工业化和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使整个养老结构发生了3个突出的变化:
(1)主体需求变化。一是人口预期寿命的提高,导致了一个老龄人口阶层的出现,并使老年人口的生活日益形成社会问题;二是从健康状况统计中发现,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伴随着带病期延长的出现,相应增加了在养老期间对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的需求;三是劳动力劳动寿命缩短。由于工业化进程中,第二、三产业较之以前的第一产业知识更新加快、科技含量升高,从而需要精力充沛的年轻人来工作,因此劳动力劳动寿命缩短,劳动者较之于以前提前进入养老期,这势必增大养老的压力。[4]
(2)不完全家庭增多。工业化与工场的产生,不完全的家庭日渐出现,外出谋生、充当雇佣劳动者。客观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的变迁,由家庭成员共同从事劳动的职责分工造成的家庭紧密结合不复存在了。老一代人与子女不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延长,并直接导致了老年瞻养责任的变化,传统家庭的养老保障能力因此而变得相当有限。
(3)照料者结构的再安排。由于在家庭养老中,行使日常照料职责的主要是女性,在中年妇女大量外流的家庭里,人口的迁移将会出现传统的照料者结构的再安排。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妇女的就业机会迅速增加。在东部发达省份浙江,男性和女性的迁移机会只相差1个百分点。
3.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地征用,使基于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养老将越来越困难
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耕地使用的治理力度,严格控制非农占地,但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的背景下,加上土地出让金是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有很强的低成本征用农地,并以市场价格转手以获得巨大级差地租的动机,其必然造成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耕地减少不可避免的情况。据温铁军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2亩,仅是1952年的42%.劳均耕地面积为0.29公顷,这一面积仅为法国的1.7%,耕地资源极其匮乏的日本劳均耕地面积也是中国的3~4倍。据国家土地局调查汇总,在1990~1994年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面积940万亩,其中,人为减少约为400万亩,我国可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资源约为10.6亿亩,其中可开发成耕地的仅为1.94亿亩。所以,基于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养老将越来越困难。
4.中国农业作为国际化背景下的弱质产业,目前尚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农业国际化的需求,其必然影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在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作为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和效益的取得,不仅受自然资源的约束,还受市场需求的约束。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成本增长的势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成本纯收益率越来越低。农业本身就是弱质产业,在这种双重条件的约束下,它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不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无法满足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机制不配套、不完善,使既有的农业扶持制度无法适应农业市场化,也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农业国际化的需求。这样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必然降低。
三、结论: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受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性瓶颈约束,同时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等外生性因素的冲击,由此得出结论:中国的农村养老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面临着向社会化方向的变革。面对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与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土地和家庭养老方式,国家应该用各种行政法规做出有计划的养老保障,使养老的功能逐渐从农村家庭向社会特别是政府转移,最后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统一制度。
由于单纯依靠农业自身完成农民养老在当今的中国已经失去了经济基础,所以必须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以国家财政实施农村养老,当然,短时间内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社会养老代替家庭养老的制度,在时机和条件上还不成熟。因而我们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保障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积极探讨在家庭养老保障和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过渡性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哈尔。R.范里安著,费方域等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OlivierBlanchard.《Macroeconomics》〔M〕。Prentice-HallInternationalInc,1997.
[3]谢东梅。城镇化进程中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J].2004,(05)。
[4]封进。人口转变、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