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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由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并且与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和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交织在一起,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社会控制机制弱化和缺陷的产物。因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很容易发现其存在,以及时常做好防范措施并取得犯罪证据。这样,黑社会犯罪便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关键词:市场监管;黑社会;犯罪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当前的通说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犯罪。”其突出特征就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下面,笔者将通过对3起案件进行分析,力求在实证的基础上探求市场监管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对策。
(1)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以法外制度取代法定制度,形成以垄断为主要形式的非法控制。市场监管者处于相关信息接收的第一顺位,直接影响相关的防控工作。
案例:自1997年以来,辽宁大连人衣立纠集一帮无业人员,成立具有严密组织结构和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托运行业为依托,在江苏省海门市与通州市相接的三星镇叠石桥市场以及通州市川港镇志浩市场一带称王称霸,为非作歹,大肆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托运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多家与其竞争的托运站倒闭。而衣立则吞并和垄断了海门至武汉、襄樊、重庆等多条托运线路,牟取了大量钱财。
犯罪升级需要相应的犯罪能力。对普通犯罪团伙而言,要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经济实力的壮大是一个必要条件。一般来说,我国现阶段的普通犯罪团伙成员大多为有前科劣迹者、低学历低技能、社会资源占有少的社会闲散人员,由于缺乏先进技术、经验等手段而难以在与商业对手的正当竞争中取胜。在这一竞争过程中较普遍的会出现一个由一般性治安违法案件(如殴打他人)发展到出现故意杀人、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区域性社会治安局势恶化的过程。若无司法、行政力量公正和及时的介入,这一过程就会快速而坚决的进行,直至法外制度成为新的“正常”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必将会出现诸多反常信息。这些信息的官方第一接收人和处置者往往是相关市场的直接监管者如工商行政人员,这就决定了这些监管人员是相关信息的重要搜集者和提供者,若无他们的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以及相应的预防工作都将会被严重滞肘。因此,市场监管工作是决定上述恶变过程能否被阻断的重要因素。
(2)以暴力为主要内容的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重要的敛财手段,其侵害范围不仅包括合法市场和行业还包括非法市场、行业,其侵害对象不仅包括一般性经营者,亦包括非法经营者。
案例:江苏人姜德平从1997年开始,先后纠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和采砂船员,携带双管猎枪、砍刀、铁棍等凶器,在长江南京段栖霞、龙潭一带江面出没,袭击江面上的采砂船,抢劫钱财。仅1997年10月到1997年底,他们就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38500元。后发展到以暴力驱赶未经其许可的采砂船。从1997年到2001年间,他们以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号头费”为名,诈取船主79万元。
获取非法物质财富是当前我国一般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预备军”的主要目的。基于这一目的,任何能满足其犯罪需要的市场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其目标,而合法市场的非法经营者和非法行业的从业人员往往本身即是市场监管工作的打击对象,市场监管者在其工作中通常只履行其管理和处罚职能而对管理对象的合理诉求没有给予关注,因而难以将其受害信息予以反映。同时,由于缺乏介于官方和不法从业者之间的强有力的中间性调控力量,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预备军侵害的不法从业者个体往往只能以忍让或者“以暴制暴”作为受害的反应,从而出现了“渉黑”势力在控制非法行业或市场时如入“无人之境”的局面。
(3)市场监管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者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预备军的重点腐蚀对象,从而成为阻碍司法、行政力量及时公正介入前述恶化过程的消极因素,甚至成为“保护伞”。
案例:1997年至1999年7月,原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工商所所长顾洋,接受苟韶荣、丁振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吃请,将原本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收取工商管理费的行政执法权交由韶荣公司行使,致使其在乌市五运司蔬菜市场、奇台路果品市场内欺压商户、垄断经营,起到了壮大、巩固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作用。
菲利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绝不是人的自由意识命令的产物,而完全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造成的。”作为市场监管者,其所面对的工作环境无疑是具有巨大诱惑力的,长期面对各种方式和程度的贿赂行为,加上存在种种缺陷的工作制度和法律规定,这种强烈的致罪型“罪前情景”无疑是导致其形成包庇等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因素。因此,设计一套科学严密的法律制度是促使这些监管人员真正成为“渉黑”信息的重要搜集者和司法、行政力量及时公正介入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探求问题的对策:
(1)设立财产刑。“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最终目的就是在于牟取丰厚的不法财产性利益,所以即使对其成员科处长期自由刑,只要有与其相应的收益归属自己或其组织,那么抑制其犯罪动机是很困难的。因此,仅对该组织的成员处以自由刑是难以取得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效果的。正如法学家帕克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据不是矫正,而是剥夺犯罪能力。他形象地比喻为“剥夺犯罪能力便是矫正这枚硬币的另一面”。
(2)对于根据特定的社会形势和对社会公益的可能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策略应对非法行业、市场和一般性违法经营者。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的行业、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集中力量迅速实施根本性的铲除,这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可以摧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及其预备军的重要敛财场所。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处于政策和法律边缘的,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主要依托民间行业协会来进行市场监管。民间行业协会具有独特的“稳定器”的作用,能够具备特殊的协调与监管功能,而且这也是我国入世后的一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