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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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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

肇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中国的社会结构的变革趋势日益加强,并带来阶层分化,由此出现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多元化与利益冲突的局面。

一、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分化情况

改革开放之前,在体制下,整个农民阶层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同质性很高,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农民个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都不予以承认。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进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身份指称。在农民当中,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占有标准,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镇企业管理者和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群体。同时,农民内部的分化,使得一些农民往往能够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并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心态,表现为利益觉醒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彰显、群体界别意识分明。

可见,经过30年的发展,今天农民的角色和身份已经多元化,地位和需求已经差别化。只有准确认识并把握当前农民分化的现实,并分析其不利影响,才能在制定各项政策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

二、农民分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一)贫富差距拉大,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农村人口所从事的职业的分化,引起了农村人口的收入明显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农村社会的财富占有度,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目前,在农村中有资产过百万的农户,也有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农户。2004年林坚、马彦丽在江、浙、冀、赣、川五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显示,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差异比较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与收入最高的私营企业主相比,两者相差31332元。南京大学2006年新农村调查联合项目组在山西、陕西、江苏、广东等地的调查结果显示,非农业生产的农民2005年人均收入为7971.31元,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3322.65元,低于非农业生产农民41.6%。在这项调查总共涉及的20个行政村(“明星村”)中,2005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万元,而在陕西省的南泥湾村人均年收入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在农村,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阶层,负担越轻;越是地位低、收入低的阶层,负担越重。农民负担与社会分层之间的逆向关系,不仅仅损害了弱势群体--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发展能力,带来了农民各群体之间的断裂,而且也影响到了社会公正秩序,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公信力,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二)农民分化导致相对剥夺感滋生

相对剥夺感是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做了对比后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也就是说,当个人把自己的情况与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占优势的人相比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农村各阶层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农民中一些优势阶层或群体中的一些人就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居于特殊地位;企图凭借经济资源和非正式关系网络来渗透政治系统,以规避法律和制度约束,减少行动成本,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使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这导致一部分农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和心理不平衡,从而对一些在农村社会中地位上升的阶层,如高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少部分农村管理者阶层的收入合法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产生不满情绪,无形中造成了农民各阶层中的二元分化,也使得农业劳动者对农村改革甚至目前国家所倡导的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值下降,热情降低。

(三)农民分化导致道德与价值准则失落

道德观念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精神基础。当前,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主流是健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也带来了农村社会价值观上的混乱和迷失。

转型时期,社会逐渐走向一个趋利形态。不管是社会群体,还是个人都强调利益和竞争,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资源和利益。利益逐渐从公利和共益回归到利益的本原精神,即亚当·斯密所说的“自利原则”。一些阶层,如富有阶层的部分乡镇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他们花钱摆阔,办事讲排场,购买奢侈品,养宠物,信奉金钱万能论,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认钱不认人。他们是“白道”能走,“黑道”也行,集体主义观念明显淡化,不关心集体,对社会公益事业淡漠。

一些贫困的阶层,短视、狭隘,口里喊着要公平,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又会采取实用主义观点,大部分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有些人只顾“小家”忘了“大家”,有些甚至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不讲信用等;家庭责任感弱化,尊老不足、爱幼有余,邻里关系紧张。

一些农民精神生活贫乏,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不信政府信上帝,不搞生产等“升天”。同时,一些地方农村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利益集团、地方黑恶势力的抬头等,构成了一些地方在乡村治理权力上的分割,使一些乡村政治行为无序、经济行为不轨、文化行为粗陋。

(四)农民分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凸现,使农村缺乏凝聚力

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和衍生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阶层市场经济意识较为充分,自主意识、自我意识较浓,对自身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他们要求在村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渴望影响村社公共权力运作。特别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大潮中涌现出的一批掌握着经济、知识、技术、政治等优势的社会资源阶层,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管理者等等,他们将形成农村新的政治精英,进而对传统乡村政治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可以说,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由于利益的分化,占人口很大比例的农业劳动者阶层,面对经济收入的低下和生活的困难,以及与其他阶层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将使他们更多地关注在公平条件下实现本阶层成员及其子女的上升性移动,以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因而农民各阶层要求通过民主参与表达利益的愿望和积极性日益提高,而政治体制尚未提供相应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即使有“两会”,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及富人把持,造成目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抗议、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村干部,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等。

(五)农民分化使新农村建设缺乏组织保障

农民阶层的分化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分化的过程。利益的分化改变了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起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动。作为农村社会支柱的基层党组织,在整个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而且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出去了,留下的是“三八六一部队”及老弱病残,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农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难选取。一些地方党组织不注重后备干部的培养,长期不发展党员,原有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中青年党员稀少,缺乏合适人选。少数村的村民包括党员整体文化素质低、能力差,人才缺乏,没有人选。一些村的党员党性弱、责任心差,只顾自己富,不顾大多数,谁也不愿当支部书记。“家长”,或宗派家族争斗,互相攻击,闹不团结,产生不出支部书记等等,并且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另外,更重要的是,农民各阶层之间以及农民各阶层与农村组织之间的信任感大量流失。农民的政治信任感又是与农民对政治体制的效能感和绩效感紧密联系着的,“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一些乡村组织不是懒软困涣散、腐败,就是作威作福一派“黑老大”模样。“凡是政府大力推进、宣传和倡导的,老百姓总持怀疑态度,甚至还有让干的偏不干,不让干的偏干”。

乡村组织在协调农民各阶层行为,保护农民各阶层利益方面给农民带来了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必然影响农民对乡村政治系统的信任感和认同感,阻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协调好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要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首先要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活力、追求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保护优势阶层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这将增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致富的信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阶层的利益,调动弱势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农村各阶层之间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次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考虑,依法打击各类优势阶层的寻租活动。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逐步缓解农民收入拉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再次,贫困阶层是农村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加上资金不足,收入增长的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各方面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贫困阶层的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尽可能为他们的生产提供资金,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使弱势阶层向上“流动”。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改变基层组织瘫痪的局面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组织的领导,为此,要努力改变基层组织建设瘫痪的局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吸收先进分子入党,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把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民的增收、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提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环境,想办法吸引农村先进分子担任乡村主要领导。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努力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各地要根据情况,具体抓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组织与制度建设。村民自治组织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农村党支部要真正在带领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的情况,建立民兵、青年、妇女和行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了解搜集信息,教育培训农民,组织农民有计划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将分化了的农民逐步组织起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构建制度化平台,健全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亦即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利益要求,是实现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群体的分化导致利益要求的复杂化,必然需要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健全具体制度,充分吸纳农民广泛的参与政治活动。如在人大制度方面,健全代表候选人制度,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保证代表确实能代表农民各阶层的利益和其权利的行使等;在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全面认真地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四民主”的具体操作制度等。其次,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满足不断出现的社会阶层要求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特别是对于目前还缺少政治参与渠道的阶层,应该给予特别关注。

(四)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长远来看,要大力发展农村的基础教育,提高贫困人群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缩小家庭间的就业差距,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打造好农村和谐文明的基础工程。在继续巩固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要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享受必须的公共教育,为减少文盲半文盲创造条件,使他们能抵御各种落后文化和观念的侵蚀。从眼前看,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把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注意长短结合、远近结合、点面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终身教育结合,普及性培训与系统性培训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使其掌握基本的政治技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政治工具来捍卫权益。(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

户籍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如何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就是给农村人口以平等待遇,使得人民之间只有职业的不同,不再有任何含义上的身份差别。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恢复和实行全体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以社会流动机制为例,日本学者蒲岛郁夫认为,如果社会可以提供大量流动机会,公民的社会挫折感会随着社会流动而消失,而不选择政治参与的办法来消除社会挫折感。但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社会流动遇到了种种体制障碍,例如教育制度中导致资源不合理分配的因素、户籍制度中导致城乡差别的因素等。因此,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一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需求,坚持市场趋向和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遵循“常住地户口的入户原则,建立一种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目标模式,以恢复户口反映公民居住生活状况、公民身份、职业及其他社会属性的本来面目,弱化户口的功利色彩,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形成社会凝聚力和公民国家认同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包括农民养老、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随着农民分化,一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管理者、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面临的主要是工伤、疾病、养老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强力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上述保险,由于实际上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缴纳这部分钱,即使缴纳了,上述农民到异地又不能适用,所以目前这部分人并非应保尽保。要继续加大监督措施,完善机制,将这部分人分门别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完全离开土地,完全改变其农民身份。对于农业劳动者,应发展主导产业,为他们提供稳定和充分的就业机会,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的收入,同时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而对于特别贫困的阶层,国家已经规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同时,努力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农村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和疾病性社会救助,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