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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农村经济中有效实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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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农村经济中有效实施原因

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同其它经济发展一样,需要三个基本要素的支持,即资金、技术及市场管理制度。与财政政策不同,货币政策的作用并不是资金的直接投入,而是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经济,从而达到既定政策的目标。在我国的农村建设中,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其传导机制受阻,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不畅,传导力度减弱,使其有效性受到严重影响,而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于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意义非常重大。

一、影响货币政策在农村经济中有效实施原因

造成货币政策在农村传导机制受阻而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很低,自身就远比城市复杂,因此,货币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会遇到比在城市更多和更复杂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

目前,在农村起主导作用的金融机构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如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年贷款余额仅有六、七十亿元,。而农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中基层网点大量撤并,贷款权限上收,农业贷款的比重不断下降,也无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如1999年—2001年北京市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比重分别为46.63%、38.42%、29.03%。大部分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只能依靠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也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据抽样调查显示,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而通过民间借贷借入达190元。因此,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金融主体弱化不仅满足不了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也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不畅。

2.传导工具的缺乏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力度减弱

在货币政策的实际操作中,基层央行仅有名义上的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等调控手段,但是再贷款的调控作用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紧急性再贷款和经营性再贷款,而且都需要经过上级银行的严格审批,再贴现指标被控制得较紧,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窗口指导成为基层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主体。过多依靠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办法,缺少其它必要的辅助手段加以保证,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都不强,货币政策操作手段的匮乏客观上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同时,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在执行政策时,会以其上级行的政策取向作为执行标准,央行的指导意见显得苍白无力。传导工具的缺乏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在农村经济中的有效性。

3.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调整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实施“大城市、大企业”的战略目标,其在农村的经营状况开始收缩,大量的农村资金被吸收上存。例如农业银行在信贷管理权限上大多采取上收一级的管理办法,县级以下机构基本上仅有发放5万元以下本行存单质押贷款权。目前市级国有商业信贷审批自主权被削弱,组织资金30%左右上存,而县级支行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除小额质押贷款外,基本上没有放款权。

同时欠发达地区受到经济结构调整迟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其社会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信贷失去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总行派出的专门负责吸收存款的大储蓄所。资金的过度集中背离了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农村经济中自然也就失去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与资金基础。4.农村社会信用环境的欠佳导致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传导实效

由于农民信用意识淡薄,再加上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贷款的收回。近几年,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信用环境治理力度,但金融维权难,农户、村组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等问题对金融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了支农贷款难以持续快速增长的后果,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投入的积极性。

而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使逐步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失去效应,过高的负债成本逼迫各基层行贷款利率的刚性上浮,使央行的最高浮动利率演变为实际执行利率;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中介机构,贷款抵押难、抵押物资处置难、担保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信贷资金正常运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需要一个良好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欠佳不仅导致货币政策难以有效传导,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新农村建设中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因此必须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形成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以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首先,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模式。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可以考虑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方式和效率。其次,农村信用社要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要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第三,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第四,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目前,国务院已批准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应尽快组建县级邮政储蓄银行,以改变县级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资金外流的现状,应充分发挥邮政储蓄机构农村网点多的优势,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血液”。最后,要引导和扶持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农村经济已经呈现出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民间金融恰恰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因此注定要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从法律、制度、政策上规范民间金融的行为,既要肯定扶持,又要改造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引导和鼓励民营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地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灵活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2.适当增加农村货币供应量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尚且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农村货币供应量增加幅度可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在地方作为支农贷款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合理比例以央行再贷款的形式返还给农村金融机构使用。还可以适当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比例和备付金比例,增加可用资金规模。

3.人民银行应加强“窗口指导”,用活支农再贷款

应积极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三农”和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产业化。适时向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以缓解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人民银行应修改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延长贷款上限,以尽量满足农户对资金不同档次的需要。4.合理运用再贴现以及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大力发展农村票据市场,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在再贴现利率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以一定程度的倾斜,调动农村信用社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积极性,对涉农已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通过票据市场扩大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总量。利率是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如果将利率杠杆运用好,可以以单倍的投入创造出多倍的产出。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且普遍滞后,制定与利率相关的货币政策时必须有所差别,应当考虑到政策在各地的操作和效果。虽然央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定了一定的浮动区间,但农信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没有区别对待,导致在经济金融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利率执行中“就高不就低”,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民和企业无法承受贷款利息负担。因此央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上限;农村金融机构也应按照不同贷款者的实际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政策。

5.创新适应农村经济融资要求的金融产品体系

目前在我国,农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非常缺乏,绝大多数农民与金融机构的接触仅仅限于存款、汇款而已,金融产品的匮乏直接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受阻。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经济的特点,积极开发新产品,形成特色化、差别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加大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与开拓,除了对现有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认真整合外,还应加大对高附加值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与营销,特别是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信用证、贷款承诺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险、金融机构委托等业务的创新与营销,通过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在满足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货币供给的效率。

6.注重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表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是引导和配置经济资源的“原动力”。两大政策的均衡配置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反之则制约经济发展。因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套安排和联动。财政政策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发挥能动作用:(1)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2)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3)制定税收、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

7.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离开信用,任何新的经济模式都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也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效途径。一是建立农村诚信获益失信受损机制和农民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大对逃废债的制裁力度;二是加强对农村企业和农民的诚信教育,提升农民诚信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状况;三是加强与农村政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民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形成完善的诚信体系;四是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将各自的信贷政策、诉讼结案率和执行率与农村信用建设挂钩;五是对农村企业和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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