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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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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物质基础

按照社会分工的理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马克思认为:“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农业是提供最基本生存资料的产业,只有当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出现剩余产品时,才有可能从农业劳动者中分离出一部分人来从事其他行业。因此农业剩余产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物质前提和基础。而提供农业剩余产品的唯一途径,必须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实现集约化经营。

1.中国农业必须走集约经营发展模式道路

中国农业传统的经营模式是粗放经营,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换取农业的增长。但农业投入并非永远与产出量成正比。依据边际效益递减理论,当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一定时,持续增加某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最终就会超越合理的配比要求,使投入量与产出量之间发生不合比例的变异,与新投入量相应的产出量会不断下降,甚至降到零或者负数。

粗放式的农业经营模式,一方面片面强调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使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人口与土地的比例严重失衡,出现了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粗放式的农业经营模式条件下大多采用手工工具进行生产,延缓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抑制了农业的技术改造、机器设备的运用以及劳动者、管理者素质的提高。因此粗放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必须转变为集约式的发展模式,走农业产业化之路。农业产业化是指包括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和管理企业化为内容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和发展模式,从本质上讲属于集约化经营,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代表了中国农业发展的未来,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2.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间,尽管实现了农村的集体化,但中国农业基本上仍处于狭小规模的经营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契机,农村经济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为走出狭小规模农业,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奠定了基础。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

农业规模经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极为有利的条件:

第一,农业规模经营使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从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及其相关的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及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各业提供了资金,有利于贸工农一体化的形成。由于人们的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进而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农业的规模经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第二,现代化农业机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要求农民不仅要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而且要善于经营管理,具有市场经济意识,从而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了新型农民。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第三,农业的规模经营加快了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农业经营也从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优良品种、化肥和农药等农村实用技术被广泛采用,农业机械设备被广为利用,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同时,随着对农业机械有效需求的不断增加,生产不断扩大,就业岗位增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条件。

农业的规模经营应“适度”,即适度规模经营。要针对中国的国情,综合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及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同时还要考察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来确定经营规模。不同地区,规模经营的程度应有所不同。经营规模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如果规模过小,就会延缓农业现代化进程乃至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规模过大,超越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就会导致资金不足,农业科技、机械化设备跟不上,农民素质难以适应,剩余劳动力无力安排等困境的出现。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渠道

1.调整产业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的产业结构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2%,第二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4%,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三个产业在国民经济(GDP)中所占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8%、48.6%、23.4%转变为2004年的13%、46%、41%,产业结构日趋合理。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不相适应。这突出表现于第一产业在第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仍高于其他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同的国家;工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比例结构仍不合理;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必然产生就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就业结构,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几乎占了全部就业人口的一半,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在全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尤其是在第三产业,发达国家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一般占60%~80%,我国第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力占全部就业人口比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今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二产业,尤其是尽快发展第三产业。只有这样,才能理顺产业结构关系,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十六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现,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针对中国人口多、劳动力富余的国情,本文认为不宜片面强调发展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应大力发展能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方面第三产业将大有作为。2.落实农业发展政策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必须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重视农业的发展。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部门转移的原因,既有农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规律作用因素,也有农业政策取向的原因。因此,调整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并实施如提高农产品价格、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等一系列稳定并发展农业的宏观政策,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中央已连续颁布了八个1号文件,并从2005年起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对农民实行“一免三补”。这些政策的实施,让农民感到了从事农业生产大有作为,也能致富,使大批的农民在第一产业扎下根来。农业基础稳固了,第二、三产业才能稳步发展。

3.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各种非公用制企业,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乡镇企业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主要的渠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同量的资金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减少,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慢。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及时转变过去那种任乡镇企业自生自灭的作法,通过财政、金融政策的引导,使目前乡镇企业由资金短缺、技术不足的状况向劳动密集型方向发展。在产业政策上,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现状确定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一方面,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提高结构层次;另一方面,积极支持广大地区乡镇企业仍以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向为主,通过劳动替代资本,增加劳动力就业实现资本积累过程。要通过提供信息服务等方式避免乡镇企业因盲目发展而造成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浪费。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优化产业结构,而且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渠道。

应大力发展城乡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力量不断壮大,地位不断提高。到2006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到494.7万户,注册资本7.5万亿元。个体工商户2576.2万户,资金数额6515.4亿元。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GDP已经占到我国经济总量的40%左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今后我们仍坚定不移地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吸纳、安置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通过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吸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我国城市化水平低,城市发展不足,数量很少,大中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况且自身的就业压力也很大。因此依靠现有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转移、吸纳全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不现实的。前面提到的乡镇企业虽可吸纳一定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受地域、交通、技术和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发展的规模必然受到限制。而发展中小城镇则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有效的渠道。通过中小城镇建设,将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经济地域具有优势的乡村地区发展为中小城镇,不仅能提高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而且能够促进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就地安置、转移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发展中小城镇的意义深远。

4.积极开展劳务输出

首先应大力发展国际劳务输出。国际劳务输出可称为“无形出口”,具有创汇成本低特点,属于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必通过大量耗费、出口有限的自然资源,能够完全摆脱垂直分工体系的制约,与发达国家实现水平分工,在同一层次上参与竞争。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来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仍存在着劳动力短缺的情况。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将我国丰富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通过国际劳务市场向外转移。

其次,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国内跨区域流动和转移。近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锐不可挡的民工潮,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从农村流向城市和发达地区,寻求谋生致富的门路。对于国内的劳务输出,我们必须正确对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第一,毫不动摇地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重点在农村和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必须加大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人口的控制应逐步减少行政手段,更多地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解决。第二,针对农村劳动力素质低的现状,应加强义务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是决定和影响我国今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将义务教育和技能教育的重心逐步转向农村和进入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使教育和就业结构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第三,积极引导和诱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不能一味采取“堵”的办法。应开放劳动力市场,由地方政府有组织安排、建立职业介绍网络和劳务输出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转移和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第四,创造农民和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环境,赋予进城务工的农民以更多的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城市就业采用聘用制、合同制,使城市居民和农民通过劳动力市场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四,加强法制化管理,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保障和解决农民工在城市落户、住房、结婚、生育、子女教育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管理,完善用人制度。保障其就业的相对稳定,保障其收入、劳动保障、医疗、保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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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4年全国粮食生产价格大幅上涨[J].调研世界.2005,(3).

[3]林光彬.等级制度、市场经济与城乡收入差距扩大[J].管理世界,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