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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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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003年10月,一场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主题,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重大变革在全市上下拉开序幕,使改革发展的成都走在了科学发展的历史新起点上。正在成都广大农村推进的新一轮制度创新是我市围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和“三农”发展难题进行的伟大探索与实践。作为一名分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干部,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工作,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如何进一步突破约束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农村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具活力和后劲,努力建立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新体制。以下是我的几点调研思考。

一、农村改革的主线是产权制度改革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使得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对社会经济行为的影响和激励。我国农村改革也正是从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始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是一场深刻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体制下集体经济的产权安排形式,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产权的激励效应基本消失。对于这种产权安排,农民在生产劳动中采取“磨洋工”等办法进行消极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农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变了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形式,变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创造了在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成功经验,使农户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家庭承包经营制体现了产权可分离性的特征,虽然它并未赋予农民完备的土地产权,但是它强化了农户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农村和农业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励机制,带来了农业的高速增长,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据林毅夫等人的研究,这项改革使农业生产增长了46.89%。

实践证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个权利是虚置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程序的确认,从而使农民对各种农村资产的权就被国家和村集体单位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侵蚀掉。所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就应该是把农民集体的这种虚置的所有权实在化,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成为农村改革的主线,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相适应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当前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仍然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

近几年,为统筹推进“三化”联动,成都周边区县开始积极探索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探索。通行的办法是,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经过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和人口股量化到户到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则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按股分红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这一产权安排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首先,社员享有了收益分配权,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经济与社员利益关系不紧密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关注程度和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一人一票的决策权的配置,使得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体现。第三,农村于部的权力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和民意的监督,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感,较好地克服了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抑制了铺张浪费,保障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理顺了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减少了社区集体对农民的束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济合作社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受到了社区农民的普遍拥护。但是,在实践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下,经营管理者的投资决策难度较大,容易错失发展良机;二是在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的股权设置条件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经营者积极性的提高;三是股东较为关注分红,对年度分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的压力不断加大,尤其影响集体积累和长远发展;四是缺乏经营管理人才。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多为农村两委干部,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实际上,上述问题的产生也是股份合作制的特征所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仍然延续了体制下产权安排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合作制封闭性条件下社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或资格所决定的。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阶段,要保证初始产权安排的公平合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顺应这些特征。但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最终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完成以后,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深化产权改革。只有深化产权改革,彻底改变村社产权安排形式,才能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固有的问题,使其逐渐发育成为按公司法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三、以明晰产权为基础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

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领农村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明晰农村产权权属的甚大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的方向是将传统的集体经济发展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公有制经济,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在推进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指导,引导好、保护好股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当前,深化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赋予股东股份的实质性所有权。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收益、转让、继承等权利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使之具有完备的股权性质。

二是积极培育规范股权流转机制。随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家庭的迁移、缺钱而急需变现财产、控股动机的产生等原因,股权的流转将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出现。为了确保股权的规范、有序、顺畅流转,必须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股权转让有可能使经营管理者或部分股东利用自己的自然控制者的地位或自己的信息优势,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他人的股权,并最终持大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因此,在赋予股东可转让的股权的同时,应由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同时要依托股权交易市场,在区(市)县域范围内统一建设股权交易的市场,为股权的流转提供平台,并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

三是妥善处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在公益性社团法人和经营性企业法人中有着不同的用途。为了避免公益性资金的流失,在深化改革、赋予股东终极所有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处置,应由股东代表大会重新以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四是积极推动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转变。随着股权的流转、集中和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的重组、拍卖,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适时引入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变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为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提高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股份经济合作社逐步蜕变为现代公司。

四、努力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还必须改善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通过大力实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实现农村社会发展水平紧跟城市发展脚步,使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相伴随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思路解决好这些问题,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从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向经营性的企业法人转变扫除障碍。一是要为农村社区融入城市创造条件。多年以来,农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一直由农村自身解决。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对农村道路等集体公益性资产给子一定的补偿,并按照“分类供给”的原则,多种渠道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产品,进而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从社区服务中退出创造条件。二是要为农民进城创造条件。要鼓励、扶持其成员自主创业,提高就业技能。要改革宅基地使用办法,赋予农民排他性的、可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民带着农村资产进城,为农民进城提供资本,为促进股权的流转、调整股权结构创造条件。三是做好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股东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