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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较为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分析归纳起来,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主要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村离婚妇女自身素质、村干部行政意识、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村规民约的威力以及社会历史观念几方面因素影响所致。
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较为严重,据武汉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罗萍2000年春在湖北21个市、县对310名婚姻变动中农村离婚与丧偶妇女的调查发现,农村离婚与异地再婚丧偶妇女中只有42%的人分到了土地,其余皆未能分得土地。就是说,还有58%的离婚和丧偶农村妇女未能分得土地。而本课题组成员在江西H县10个乡镇18个村的调查结果显示,80%的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研究分析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利流失的原因和对策,对保护我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主要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村离婚妇女自身素质、村干部行政意识、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村规民约的威力以及社会历史观念几方面因素影响所致。
一、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的特点
根据对江西H县的调查,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呈现以下特点:
1.农村离婚妇女两头(娘家和婆家)失地。妇女出嫁后,由于土地调整政策影响,嫁入村没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据调查,30名离婚妇女中,两头失地的妇女有10个,有2名离婚妇女娘家还保留了土地,但土地承包权归娘家所有。
2.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益。调查显示,在婆家空挂户的离婚妇女有7个。离婚妇女不居住在婆家,个别村虽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女方实际上是空挂户的也有6个。
3.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本村一切权益不能享有。这种情况常发生于人均土地稀少、城郊和土地利益较多的农村。如E镇的一些村委会就规定,离婚妇女户口必须迁出,征地补偿费一律不分配给离婚妇女,而且本村女子嫁入外村离婚后,户口不可迁回本村。
4.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F镇某村两个离婚妇女中,其中一个带有一儿,在婆家独立成户,她和儿子都有土地权益,但该村村规定,等她儿子成年或娶媳妇时,户主自然转为她儿子,到时她本人的土地和相关经济、政治权益都丧失;另一离婚妇女带有一女,在婆家独立成户,她本人有土地,但其他权益不能享有,而且,等待女儿出嫁后,其土地要收回。
二、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问题的几点建议
据了解,在H县历来就存在着男子出外打工,妇女留守在家种田的现象。据调查的真实情况是,在24名土地权益流失的离婚妇女中,只有4人表示不愿要土地,其余20名都表示:“即使我想要(土地或权益),他们也不会给”,可见,农村离婚妇女是渴望拥有土地权益的。并且,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反映了农村妇女解放程度、生活状况和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对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我们需要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需从法律、制度、行政、经济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对这问题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农村妇女包括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很难从根本上消除,本文也无意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更关心的是弱势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后,如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当务之急,要做好以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并畅通法律救济途径。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一些离婚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笔者认为,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例如,对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促使她们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妇联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维权。教育、鼓励农村妇女主动通过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权利,不失为在权益受侵害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此同时,还必须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关于离婚妇女失去土地权纠纷案件,法院应及时处理。
2.切实转移农村富余人口,并帮助农村离婚妇女群体就业。一个村庄拥有的土地量是恒定的,人口却在流动和增加,然而土地不能无限分割,因此,有限的土地难以负载过多的人口,这势必忽视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学者已提出通过转移农村富余人口的途径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土地权〔3〕。笔者认为,迎合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的同时,各级政府可以开辟一个专门窗口,以解决失地离婚或丧偶且生活困难的妇女的就业问题。例如,对农村离婚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有效提高离婚妇女转移就业的能力,让她们进城务工。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她们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她们积极创业,以切实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
3.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正视性别不平等的现实,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笔者认为,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注重社会性别。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所以,法律政策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建议县级民政局成立相应的司法科(股),专门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方面的宏观指导;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具体指导,并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把关;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4.加强新时期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农民素质,解放农民思想,让男女平等的国策深入人心,尊重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权。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拓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仅保障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而且要保障农村失地的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积极动员社会和村民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尊重和保护农村弱势妇女权益的好风尚。
总之,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国家性别政策、法律以及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是妇女解放程度、社会地位和权益保护的综合反映。一个生产力相对落后,物质、精神、政治文明程度都不高的社会,单靠几部专门的法律和政策难以解决问题。只有从父权结构、根本法律和专门法律配套、社会特别是村社传统、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或改造,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护。参考文献:
[1]罗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制约因素分析——湖北21市、县农村离婚与丧偶妇女调查.[EB/OL].
[2]周应江.身份界定与民间法调适——因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面临的两个法律难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4:25-27.
[3]吴业苗、张桂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与有效救济[J].社会,2004,9:35-37.